依照《方案》提出的目标,成都到2020年,将实现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4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32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23%以上。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总量管控 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方案》提出,将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具体而言,将逐级分解落实43万亩的全市湿地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对于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方案》提出,将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开展全市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50%,重要江河湖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14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
严格监管 禁止永久性截断水源
《方案》提出,将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将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市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
《方案》还提出将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将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逐步建立重要湿地远程监控网络,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湿地执法机制。还将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保护修复 污染清理、恢复栖息地等
《方案》还提出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将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级、市级重要湿地。
将湿地保护修复与流域污染治理相结合,开展重要湿地、湖泊、河流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施一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滨生态恢复等方面生态治理项目。
还将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人工增雨、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原题为:《成都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