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制定了“五四宪法”。这部宪法主要是在序言中体现坚持党的领导的要求。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通过宪法的形式对国家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共识的宣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五四宪法”序言指出,“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就从历史的角度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强调党的领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
在继承“五四宪法”精神和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八二宪法”对坚持党的领导的表述又有了新发展。首先,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重要意义的历史叙事。宪法序言更加全面地回顾了中国自1840年以来的历史,高度评价和肯定了党的领导在新中国建立、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历史地位和伟大作用。其次,在论述“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之后,站在历史逻辑与现实逻辑、制度逻辑相统一的高度,提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党的领导成为一条规范性更加明确的宪法原则。
今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基本继承了上述宪法序言对党的领导的表述,同时在宪法第一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从宪法序言进入正文,以清晰的法律条文落实宪法序言提出的根本原则,这实现了党的领导在立法内容和立法方式上的历史性发展。首先,以宪法条文的形式确认党的领导,体现出我们对这一重大问题的认识更加科学。这一规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来把握党的领导,意味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有利于澄清社会上的一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推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其次,将对党的领导的规定放在“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之后,将其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相结合,揭示了党的领导和国家根本制度的内在联系,也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这一修改极大提高了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强化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可见,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一以贯之的精神,是立法形式不断发展和立法内涵不断丰富的根本宪法原则。完善这一宪法原则,有利于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