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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发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发稿时间:2018-09-26 13:52:45
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刘方勇 廖永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一些人民陪审员庭审时不发问、合议时不发言,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它总结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陪审员法开宗明义地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法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创新,如首次规定了三人、七人合议庭两种审判组织。其中,三人合议庭延续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的传统模式;七人合议庭实行事实审、法律审“两审分离”,对于事实问题仍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认定。这样的陪审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参审制,也与西方国家陪审团制相异;既体现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也符合陪审制度发展的时代潮流。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职同权,同时允许在七人合议庭实行一定限度的分职分权;规定“两次随机”选任人民陪审员,也保留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这些规定既落实了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又合理吸收了地方探索经验;既尊重司法规律,又紧贴现实国情,彰显了务实、稳妥、渐进的发展思路。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要在深入理解其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制度的系统性、程序性和实效性,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功效。

  注重制度的系统性。以系统思维推进制度实践和创新,是新时代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方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需要加强制度体系内部各方面各环节及其与配套制度的衔接优化。比如,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这指明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举措,但目前还缺乏比较成熟的法官指引规则。这就需要以系统思维、系统方法,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与相关法律接轨,推动人民陪审员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

  注重制度的程序性。人民陪审员法也是组织法、程序法。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参审范围、职权行使、履职保障等内容,但一些相关的具体程序规定还未出台。例如,虽然规定了部分案件实行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但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发挥作用的范围、参审的规则和程序等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进一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化、程序化、体系化。

  注重制度的实效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是让民众有更多机会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并让民众的参审作用更好发挥出来。这就要求制度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统筹考虑技术环节和民众的参与意愿、参与能力,多做打基础、利长远、聚共识的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陪审案件中都能感受到陪审的价值和公平正义。

  (作者分别为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湘潭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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