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
自治是指个人或团体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的一种治理形态,它既是社会治理的一种高级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一个价值目标。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开辟了社会依法自治的崭新局面。根据民政部2017年3月17日登记数据,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0.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约37.4万个,基金会6397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约42.8万个。一个上下分权、自我管理、互动良好、运转有序的社会自治格局正在快速形成。在支持社会组织自治的同时,大力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具体表现在:一是加快社会组织立法,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和运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推进社会规范建设,完善各种“民间法”、行业协会规范、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团体章程等“软法”性质的社会规范,形成具有多层位阶和效力的规范体系。在总结包括“枫桥经验”在内的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思想和方略,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坚持以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统领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依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正因为宪法是总章程、根本法、总依据,所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对其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现行宪法及其历次修改为法的立改废释提供了宪法依据,为跟进宪法修改,我国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同时,依据宪法新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既加快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我国宪法以其科学理论、制度优势和强大权威,统领和引领着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航程。
坚持法治与改革双轮驱动
1978年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两大主题,一是改革开放,一是法治建设,这是当年邓小平同志确立的工作方针,他反复强调: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治。两大主题有着内在的、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推动了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另一方面,法治适应了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引航。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改革因法治而得到有效推进,使法治因改革而得到不断完善;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结合起来,将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为我国法律与世界规则衔接、融入法律全球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世贸规则倒逼国内法治改革,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开展大规模修法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涉及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9万件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法律透明化、国际化,统筹运用国内和国际两个规则体系,有效维护和发展了我国的合法利益,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繁荣富强营造出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统筹推进“两个法治”,使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全球治理相得益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契合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坚持顶层设计、科学布局与试点探索、先行先试相结合
在法治改革领域,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了对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路径。把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对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连接,为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彰显出顶层设计的政治引领、理论导航、行动指南作用。法治改革方案全部由党中央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统一审议决策,重大改革由中央政治局决定,确保党中央对法治改革、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在加强统一领导和顶层设计的同时,激励和支持地方、行业先行先试。各地在先行先试中创造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些经验又为党中央顶层设计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科学依据。
坚持遵循法治规律与秉持中国法理相一致
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的一个十分鲜明的特点就是既重视规律又重视法理,遵循法治规律,秉持法理精神。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从规律性上论述厉行法治的必然性,揭示法治的规律性,凝练出重大法治理论命题和学理判断。在尊重和遵循规律的同时,也秉持了法理精神。我们说的法理,既包括人类社会共同认可的普遍法理,也包括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理基因,更应当包括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形成的现代法理,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法理。新时代的中国法理,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仅反复强调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而且要善于运用法理思维和法理话语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解释力、感召力,夯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部署和改革方案的法理基础。在他关于法治的讲话和论著中,可以说各篇都有法理金句,通卷闪耀法理珠玑。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