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目前,生态文明已写入宪法,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为全社会依法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运用法治手段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切实发挥制度和法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硬约束作用,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资源环境立法,聚焦主体界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及时梳理修订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流域、区域、行业特点,增强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研究环境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障碍,及时出台配套规章和实施细则。
科学制定环保标准。法定的环境质量保护标准是开展环境执法的依据,具有环保“风向标”与“动力源”作用。应依法制定环保标准,加快实现末端治理标准向过程控制标准的转变。提高环保标准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倒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环保技术创新与推广应用的重要手段,也是防止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重要举措。随着环保需求的提升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环保标准需要及时调整,以更好满足环境治理工作的需求,推进环保升级。还应注意,制定环保标准要基于可行的治理技术与合理的经济投入,避免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投资风险和运营成本;要与环保产业发展需求相结合,发挥环保标准对环保产业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强化执法效果。环境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环境保护的成效,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态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应以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目标,理顺执法机制、集中执法力量,确保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创新执法方式,针对不同执法对象,采取灵活管用的执法方式,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关停整改等执法手段。对那些长期超标排放、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停淘汰,确保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持续高压态势。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推动执法精准化、管理精细化,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能力,以最严密法治确保生态红线不被逾越。
办好环境司法案件。环境司法是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法治防线。面对复杂的环保形势,司法机关应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环境污染犯罪,严惩违法排污者及相关责任人,严惩环境监管职务犯罪。强化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充分有效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使污染者得不偿失。强化司法权威,扩大环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提升环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通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从严制裁、以案释法,发挥环境司法的引导作用,努力实现环境污染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湖南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