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全覆盖,乡镇不能留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法对乡镇一级并没有明确要求,但乡镇是监改中的旁观者吗?
显然不是。我国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这就说明乡镇党委决不能袖手旁观,而应该积极主动加入这一改革浪潮中来。
现实中,基层一直监管乏力。记者走访山西多个乡镇了解到,以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管理人员、乡镇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农科站供电所等“七站八所”为代表的基层公权力体系,一直处于监管弱化的状态。
以记者走访的几个乡镇来看,行使公权力的人数一般在400~700人之间。全国乡镇数量有数万个,因此,这一群体的人员数量庞大。更重要的是,这一群体直接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如果监管不到位,基层矛盾将很难化解。
此外,从目前县级监委的改革来看,一些县监委工作人员也普遍反映人员少、任务重,“忙不过来”。今年春天,山西一些市县的监委开始招聘人手,加强队伍建设。不过,鉴于监察体制改革意义重大、对纪法要求较高,市县一级招聘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这更凸显了在乡镇一级加强改革的重要性。
可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衔接
2016年起,山西、浙江、北京三个试点省市在完成中央交给的改革任务的同时,也适当探索了乡镇监改之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7年,山西省选择在朔州市平鲁区、临汾市安泽县,通过县级监委赋予乡镇纪检干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协助乡镇党委开展监察工作。目前已在试点基础上全省推开。
山西在每个乡镇设2至3名监察员,1至2名助理监察员。其中,乡镇纪委书记兼任监察员,其他监察员中要求有会计、法律等工作经历的优先。乡镇监察员为有限受权,有监督、调查之权,处置权仍归县级监委。
在村一级,平遥县探索监督信息员制度,在村内选派熟悉村情、品行良好的党员担任监督信息员,并明确要求现任村两委人员不得担任。信息员列席村两委会议,重点监督扶贫、惠农资金使用情况等,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乡镇监察员。
交城县则在村一级探索监察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衔接的制度。明确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整体情况等10个方面,及时向乡镇监察员汇报。这让多年来有弱化趋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出积极作用。
北京市也做出了探索。北京探索向街道乡镇等基层派出监察组、监察办公室,并依据上级监察委授权,履行相应职能。比如海淀区,印发了《关于海淀区监察委员会向区属各街道派出监察组和向各镇派出监察办公室的意见》,实现了对海淀区19个街道和7个镇的派出机构全覆盖。
精准打击“微腐败”
乡镇监察员的设置对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效果很好。
首先,及时发现基层公权力人员的“微腐败”行为。山西省平遥县派驻监察员对乡村两级干部责任落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规范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常深入一线听取群众对干部作风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该处置的处置,依纪依法调查取证,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一些乡镇在派驻监察员后发现非党员公职人员的腐败线索,并进行了核实。
其次,有效地约束了基层干部的言行。2017年11月,平遥县完成乡镇监察员派驻后,迎来村两委换届。南政乡一名监察员说,上次换届时有村干部当面说“我坚决不入党、也不犯罪,你们就拿我没办法”,现在这名村干部认识到监察员的作用后,在换届竞选中非常规范。交城县柰林村在村委换届中出现贿选情况,当地监委迅速处置,对非党员村主任候选人采取留置,消除了不良影响。
第三,改善了党在基层的形象。乡镇监察员制度健全后,基层反腐力量得到加强,一些乡镇趁此机会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立案和结案数量大幅上升,一些与群众利益相关、久拖不决的矛盾得到解决。
监察覆盖乡镇需改革细化
监察体制改革在乡镇层面的探索刚刚起步。半月谈记者在调研中发现,有三方面的情况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关注。
其一,亟须加强基层干部在纪法方面的培训。多年来,基层工作法纪意识缺失严重,部分基层干部养成了用“土办法”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粗放式”治理、“粗暴性”执法屡见不鲜。如今担任乡镇监察员、信息员的基层干部,需要不断提升党纪、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储备。
其二,乡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加强对乡镇、村的公权力监督全覆盖,必然要打破一些人情羁绊。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一套与当地乡风民情相适应的制度,让法纪深入人心,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需要基层做进一步探索。
其三,乡镇监察的宣传工作需要进一步清晰规范。监察体制改革在基层已经广为人知,但大多停留在“管得了官”这一认识层次,这导致一些群众把各种涉及干部的问题都推到乡镇监察员头上。比如,在一些村子,群众把一些不属于监察员管辖的民事纠纷告上来,既影响了监察员的工作效率,又容易让群众误解干部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