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税负轻重的官民分歧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宏观税负问题受到社会高度的关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我国税负痛苦指数,从2002年到2011年均名列全球前茅,其中2002、2006和2007年排名第三,2005、2009和2011年名列第二。虽然该指数只是将主要税收的名义最高边际税率简单加总计算而得,不能全面真实反映宏观税负水平,但因其统一适用于所有国家、地区,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税负的高低。
2011年5月初,中央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税收风险研究报告也认为,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目前税负水平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大口径宏观税负水平过高。
2010年9月,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发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测算,按全口径计算的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2009年达到32.2%。
不过,对于《福布斯》杂志发布的我国税负痛苦指数,官方一直并不认可。201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以《走出宏观税负的误区》为题,批驳了税负痛苦指数衡量法,认为“目前,政府集中的税收收入还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公共支出需求,有必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合理提高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011年11月14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目前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根据国际通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口径,2010年我国宏观税负为26.4%,2009年为25.3%,而2009年世界各国平均水平为36.4%,其中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40.8%,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为32.9%。
拓宽和深化宏观税负的概念体系
官方和社会之所以会对中国宏观税负高低做出如此不同的判断,原因主要在于对宏观税负的考察采用了不同的衡量依据和口径,选择了不同的衡量标准。因此,准确把握中国的宏观税负,需要拓宽和深化考察视野。
首先,应运用“一般税收”、“专项税收”和“托管税收”的概念,整体考察大口径宏观税负的内在逻辑结构和总体规模。从收入用途受限制程度考察,我们把那些没有明确指定用途的收入统称为“一般税收”,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一般税收,还包括没有明确用途限制的行政性收费、行政罚没收入、公共资产或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这种税收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在征收时具有明确用途的收入称为“专项税收”,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托管税收”是指那些不属于政府所有但由政府代管的公共资金,例如住房公积金等。社保基金兼有专项税收和托管税收的双重性质。按照这个概念体系来梳理宏观税负,有利于考察税负归属,规范公共收入的管理。
其次,应综合运用“绝对税负”和“相对税负”概念,分别从绝对数额和相对比例考察宏观税负。绝对税负表明税负的总规模,相对税负实际上就是税负率,目前常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表示。
再次,还可运用“显性税负”和“隐性税负”概念,综合考察宏观税负的总体规模和结构。显性税负就是由征税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征收的税款所形成的税收负担,隐性税负是由政府垄断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超出正常市场价格的差额所形成的负担。无论是隐性负担还是显性负担,都可以从绝对规模和相对水平来度量。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的隐性税负,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我们的研究表明,2009年和2010年成品油隐性绝对税负分别为2162.21亿元和2305.19亿元,隐性税负与显性税负之比高达50%。如果考虑到对于交通运输、电力、通讯与金融等多个领域的价格管制,可以推测:我国隐性税负已达到了相当的规模。
构建宏观税负的多级度量体系
为了全面地、分门别类地详细反映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和结构,我们尝试构建一个能从多个层面来反映中国宏观税负的度量体系。这个体系建立在上述对公共收入的多种分类基础上。
鉴于隐性税负目前很难全面测算,暂时将其排除在宏观税负度量体系之外,只考察显性税负的度量体系。按照一般税收、专项税收和托管税收的分类概念,我们定义三个层次的宏观税负口径:宏观税负1、宏观税负2和宏观税负3。其逻辑关系如下:
宏观税负1=一般税收负担
宏观税负2=一般税收负担+专项税收负担
宏观税负3=一般税收负担+专项税收负担+托管税收负担
在这个税负度量体系中,宏观税负1表示一般性税收负担;宏观税负2表示的是政府收取并拥有支配权的全部收入所形成的综合财政负担;宏观税负3则表明民众为获得全部公共利益而承担的全部公共负担。
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要以相同水平和质量的公共服务为基础
税负孰高孰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用什么样的比较标准。运用税负的外在标准(其他国家的税负水平)来判断本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时,必须以相同水平和质量的公共服务为比较基础。我们尝试提出一个“虚拟税负”的概念。比如,我国实行的是9年制义务教育而且还要支付部分书本费等杂费,如果要达到美国现在实行12年制全民义务教育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额外费用的水平,我们还应该支付更多的税收,这部分税收可以理解为是“虚拟税负”。
30年来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总体不合理
事实上,与本国实际情况较为合适的税负水平,即“最优税负”,是一种相对更为科学合理的比较标准。
本项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优的宏观税负水平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其中,小口径(预算内收入)的最优宏观税负大致从1978年的17%~18%下降为2008年的13%~14%;大口径(预算内加上预算外)的最优宏观税负则从开始的30%~40%下降至2008年的22%。除个别年份外,从1978年到2010年,我国的实际宏观税负都在较大程度上偏离最优宏观税负。这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在整体上是不合理的。
不同时期实际宏观税负偏离最优宏观税负的方向和性质不同。我国有部分年份的实际税负高于最优水平,而其他的年份则恰好相反。就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来说,1993年至1999年,我国实际的宏观税负是低于最优税负水平的,但是,在1978年至1992年以及2000年以后这两段时间内,情况则恰好相反。至于小口径的宏观税负问题,我国1988年至2001年的实际宏观税负低于最优税负,而1978年至1989年以及2001以后这两段时间内,实际宏观税负则高于最优税负水平。
需要适当总量减税
鉴于目前我国宏观税负已经高于最优宏观税负水平,税收制度的改革就不是一个单纯的结构调整问题,同时还涉及规模的控制问题。因此建议:第一,对税收规模的扩张进行限制,防止税收绝对规模进一步扩大。第二,降低现有税收规模水平,使得现实的宏观税负(政府规模)逐渐靠近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简言之,在不新增税负的情况下还需要适当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