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瞿勇敏:公积金入市尚存四大障碍

发稿时间:2012-07-27 00:00:00

  公积金是为在职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买房资金,已被广大缴存的百姓视之为第二大生活保障资金。公积金没有立法,这恰恰反映出我们公积金管理水平的落后,还远远不符合中国依法执行、依法管理的法制环境下的发展需要。因此,公积金能否入市,还取决于公积金管理能否立法

  最近,有媒体称公积金入市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有关巡视员日前在上海表示,证监会正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研究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运行,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公积金可以入市吗?笔者认为,目前公积金想入市,面临了四大障碍:

  首先,公积金是具有私人财产性质的资金。按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定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属于私人财产。要想公积金入市,还得必须征得广大缴存人的同意。

  其次,公积金管理机构无权操办入市业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参于证券投资交易活动的对象,须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公司、机构,目前全国公积金管理形式全部委托地方,由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运作,而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的事业单位,并不具备参与证券投资交易活动资格。

  第三,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管理机构,各地方公积金管理可以随意变更用途和挪用。国务院《条例》规定,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由于缺乏一个全国统一机构集中管理,一些地方公积金管理将用途性质随意变更和动用。如有的地方直接挪用公积金贷款去建保障房;有的地方挪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公住房,以及直接用于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公积金被当成了唐僧肉,成了地方政府的额外“预算”和“小金库”。因此,各地方管理参差不齐,如何集中管理,统一操作?

  第四,公积金没有立法,产权主体关系不清晰。中国从1991年建立公积金制度,20多年来,仅靠一套国务院《条例》行政法规在管理,而且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工作,但并未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一些条款明显与现行法律产生矛盾,给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行为有可乘之机,形成目前的管理不伦不类。如在法律上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由公积金产生的增值收益也应属个人所有,但目前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并未全部返还给缴存人。除了公积金银行存款利息返还外,其中最大的部分即用缴存人的资金向购房者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已被政府挪用于建设保障房。公积金既然是私人财产,就应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随意征用,这是不是践踏个人主权和违背法律?

  若这四大“障碍”不解决,公积金怎么入市呢?一旦入市,还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公积金入市后,一旦发生风险由谁来承担?赚了钱产权归缴存人,还是归地方政府用于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房建设资金?公积金还算不算缴存人的住房储金等。不能因为我们资本市场低迷,凭一时冲动,看到全国老百姓的公积金有2万多亿元,就替老百姓作主,拿百姓的钱入市,事实上没有法律保障的入市就是赌博。

  有人要问,社保基金可以入市,而公积金为何不可入市?社保基金是通过个人按规定缴费,由全国统一机构采用统筹封闭式管理,按国家专门法规操作,与个人产权不发生任何关系,缴纳人按法定退休后,由该机构支付养老金。而公积金是个人和所在职单位,按工资比例共同强制缴纳的买房储金,属于个人财产,缴存人退休后,可按规定全部提取。这两者在法律上,没有可比性。把公积金以社保基金方式入市,不管动用本金或增值收益,它都改变了公积金性质,既违反了公积金管理《条例》,也违反现行的《物权法》。

  众所周知,中国是借鉴别国的公积金制度,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但是别国是在立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套制度和机制。从别国立法的本意看,就是依法管理,在专门的立法环境下,实行产权利益关系清晰,杜绝一切侵占、挪用、损害主体的不法行为。

  比如,新加坡公积金管理制度,属于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通过立法,在原有储蓄计划的基础上,由养老保险、购买住房、医疗、教育和投资增值等多个方面构成,且由政府决定公积金利率。

  又比如,中国香港地区公积金制度(又称强积金)也是通过立法来管理的。它的特点是: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受托人”(即银行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账户覆盖至九成以上打工仔。这项公积金是以职业为基础的退休保障计划。简单地说,凡年龄在18岁至65岁的每个个人,都必须参加。打工个人和老板每月都必须缴付5%左右的免税收入,将其放在受托人管理的个人公积金独立账户内,由受托管理机构人员来选择投资类,无论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工具等,都不能违法,以保证个人公积金投资稳健运营。然后一直积累至个人退休,便可将账户内的钱连同投资增值收益一起取回。个人公积金账户必须由政府核准的“受托人”参于管理,每个账户必须有每月缴存及投资记录,并详细标示投资情况,本金及增值收益不得有任何挪用或作为其他用途。

  所以,公积金不能入市,因为还未专门立法。即使公积金要入市或采用其他方式入市,还必须走法律程序,应该由立法机构全国人大讨论决定,并不是由某个官员或证监会、住建部等部门说了算。

  公积金是为在职职工解决住房困难的买房资金,已被广大缴存的百姓视之为第二大生活保障资金。公积金没有立法,这恰恰反映出我们公积金管理水平的落后,还远远不符合中国依法执行、依法管理的法制环境下的发展需要。因此,公积金能否入市,还取决于公积金管理能否立法。

友情链接:

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网 新华网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腾讯网 搜狐网 光明网 中国改革论坛 中国新闻网 澎湃新闻网 凤凰网 经济参考网 人民论坛网 中宏网 千龙网 网易 中国教育新闻网 北青网 中国记协网 求是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央广网 中国青年网 中国经济网 中国日报网 中国人大网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