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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增量式金融改革亟待有序规范

发稿时间:2012-04-26 00:00:00

  当前国内各地的金融市场的增量式金融创新与改革,并不触及现有的金融市场中既得利益者,因此不可能进入深水区,却不可避免会尽一切可能过度使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央政府职能部门对此不能不谨慎对待,有序引导,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将这些金融行为引入合规轨道。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得国务院批准之后,深圳、上海、天津、广东及鄂尔多斯等地也推出了一系列金融创新试点。尽管这些金融试点还等待中央政府批准,但是新一轮金融改革的大幕已经启动。再加上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在国内证券市场推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央行扩大人民币汇率波幅等,更将这场金融改革推得更为深远。

  那么,国内新一轮金融改革的核心与实质是什么?将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所面临的困境与风险又是什么?笔者目前的判断,当前这场金融改革,风声很大、雷声也很响,但到底会下多少雨仍然相当不确定。

  从面上看,各地方推出了各种不同的金融创新政策,除温州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外,其他地方政府推出的金融创新在中央职能部门没有批准前是不算数的。毕竟,金融作为一个统一的市场,如果仅是地方意愿,要落实那些金融创新政策是缺乏可行性的。

  从当前这些地方政府的金融创新与改革的核心与实质来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如何在现有的金融体系及市场之外生发出新的体系与市场,或采取增量式的改革。无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还是各地正在推出的金融创新,都是一种增量式的金融改革。例如,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的重点,是让民间信贷市场阳光化、合法化及秩序化,设立村镇银行及为微小企业提供适当的融资工具等,每一项改革都是希望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生发新的金融市场与金融工具。深圳推出金融创新措施也是如此。比如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探索深港银行双向贷款等等。

  这种增量式的金融创新,是中国前三十年的增量式经济改革模式在金融领域里延伸。其核心与实质,就是在不触动既得利益者的情况下通过增量方式来化解所面临的矛盾与问题。这种增量式改革,让中国十几亿人在短短的三十年里摆脱了几千年来的贫困,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经济繁荣。但是这种模式的持续性是令人质疑的。因为,大家都已看到,增量式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过度消耗资源、过度消费未来经济增长、社会财富越来越向少数人集中的基础上的。

  再看当前国内金融市场的增量式金融改革。由于这种金融改革与创新是在已有金融体系或市场之外生发出一个新的市场或新的工具,因此这种改革不会触及现有的金融市场中既得利益关系,从而使得其改革所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

  这种增量式的金融创新与改革,更强调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工具的增加,而且不强调金融市场运作的市场化,因此这些金融创新与改革往往就无法触及金融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运作。比如温州金融改革试验方案在批准过程中就把利率市场化最为重要内容去除掉了。

  问题是,在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中,无论是存量的市场还是增量的市场,其有效价格机制运行不仅最为重要,而且它也容易相互传导。如果在增量的金融市场放开对价格严厉管制并形成有效的价格运行方式,或利率市场化,那么这种价格机制很快就传导到既有的金融市场中去。这就会严重冲击现有的政府对金融市场价格的严厉管制。这样的局面,估计政府职能部门很不愿意看到。为此,对增量金融市场的管制也只好同样不放开。在这种情形下,金融市场改革根本就不可能进入深水区。

  而且,这种增量式的金融创新与改革,其实是颠倒了金融市场现实和逻辑关系。即当前非正规金融市场许多问题,无论是民间信贷市场高利贷盛行,还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非是非正规金融市场出了什么大问题,而是正规金融市场还不够不成熟、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及政府管制过度的结果。如果正规金融市场的成熟度大幅提高、市场化十分深入、价格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那么民间高利贷市场就会大大缩小,中小企业融资就不会那样困难。因此,要解决国内金融市场许多问题,还得从金融市场成熟性及市场化入手,这就需要全面放松政府对正规金融市场各种管制。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下,由于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信用进行全面的隐性担保,这就不可避免会使增量式的金融创新与改革将尽一切可能过度使用现有的金融体系,事实上各地方政府都有十分强烈的冲动来过度使用现有的金融体系。不管批准了没有,从各地方政府都在争先恐后地推出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政策来看,每一个地方都希望能够获得中央政府更多的政策支持,以便能更有利地过度使用现有金融体系。如此,这些地方可以把使用现有金融体系的利益归于自身或造就出地方业绩,而让整个社会来承担这些行为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与风险。

  如果这些过度使用现有金融体系的金融行为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来制约,没有有效的法律来约束,那就会使得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逐渐背离,巨大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会在这过程中不断地积累与放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当前各地的金融创新与改革潮,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不谨慎对待,有序引导。有了中央政府理清各地金融创新与改革的实质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与监管将这些金融行为引入合规轨道,才能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成熟化及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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