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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网络药品销售应全程可追溯

发稿时间:2017-11-15 14:30:40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林丽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4日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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