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说,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我国已有行政监察法,但行政监察法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而“两规”是“对违反党内法规的党员所采取的特别调查措施”,由于未来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强调的是全覆盖,即将行政监察法所调整的对象和党员全部纳入到监察对象中来,因而,仅有行政监察法就不够了,必须制定国家监察法。
杨建顺表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时就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必须要于法有据。
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两规”?杨建顺解释道,“两规”(按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作为党内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确实非常有效,但在法的依据、程序的规范化、广泛的可支持性上,还有商榷的地方。现在,通过国家、省、市、县各级设立监察委员会,就使得监督具有了全覆盖性和实效性,同时,因赋予了监察委三大职责、十二项措施,即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十二项措施,使得监察委拥有较为充分的手段,为其履职提供了保障。而留置是其中最重的一项措施,应当慎重行使。由于留置涉及限制人身自由,这就需要在严格的法律规定之下来执行。比如说,应当通过国家监察法明确规定适用留置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确立包括通知被调查人家属、留置期间询问等操作规程等适用留置程序,规定留置期间及生活条件待遇等工作规范,保障对留置不服的权利救济机制等。
杨建顺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达成一项基本共识就是,有助于形成反腐败一体化的格局,而未来在国家监察法的支持下,用留置取代“两规”更能有助于实现党规和国法的协调统一,尤其是将党内的非常有效的监督手段统一到国法之下,在合法性层面具有了更加值得肯定的进步性。
随着各项制度的推进,会使得我国的反腐力度更强,反腐范围更广,效果更加可期待,更具有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