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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规范192项行政审批事项 7项涉及证监会

发稿时间:2016-02-29 00:00:0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月28日发布。《证券日报》记者经过梳理发现,有7项内容与证监会有关。

  具体看,一是保荐机构注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报告;审批部门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最近一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等材料。

  二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三是基金托管人资格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资格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四是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五是基金服务机构注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六是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 并、分立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 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法律意见书;审批部门通过完善审核标准程序,严格核查申请人股东会议决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等材料,就重大法律问题内部 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监管。

  七是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以及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期货公司合并资产评估报告;审批部门通过严格核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复、备案等材料加强监管。

  《决定》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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