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阶段
民办非企业单位“异军突起”,于2016年在总量上首次超过社会团体,占据社会组织“半壁江山”,日益成为最有生长潜力、最具开掘空间的社会组织形态。2012年到2016年,民办非企业单位从22.5万个增加到36.1万个,年均增长量从之前的1万多个增长到近年来的3万多个,年均增长率达12.55%;从其内部结构看,民办学校与民营医院加起来占到近七成,民营医院的发展较为平稳,从2.1万个增加到2.5万个,但从其在整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总量上的比重来看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从9.3%降至6.9%;相对而言,民办学校的发展较快,从11.7万个增加到19.9万个,占到了整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总量的55.1%,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一极。根据201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民办幼儿园占所有幼儿园总数的64%,民办普通高中占全国普通高中总数的20.8%,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19.4%,民办高校占全国普通高校总数的28.6%。可以看出,在教育领域尤其是学前教育领域,民办学校已是名副其实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金会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发展异常迅猛。全国基金会数量从2012年的3029个增加到2016年的5559个,年均增长率在两位数以上,增长速度快,增量明显。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自2011年首次超过公募基金会后,继续以较快速度发展,年均增长率达20%以上。截至2016年底,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达3791个,已是公募基金会数量的2倍多。当然,非公募基金会的发育、发展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即经济发达地区的非公募基金会发育早、发展快,反之亦然。
社会团体平稳发展,工商服务类、社会服务类、文化类、体育类发展较快。社会团体数量从2012年的27.1万个增加到2016年的33.6万个,年均增长上万个,与往昔年均增长几千个相比有一定飞跃。服务农业农村发展的社团一直以来是社团的“第一大户”,占社团总数的一成以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工商服务、社会服务、文化、体育这四大类社团发展较快,社团的增量主要靠这四大类在支撑。这四类社团活力较强,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这与相关部门相关政策的推动、培育有一定关联。
新特点
社会组织成为我国协商民主建设新的生长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的价值日益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首次把社会组织纳入国家协商民主体系。2015年1月,《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对“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作出具体部署。社会组织参与协商民主建设,不仅拓展了协商民主建设的渠道、空间,而且助推了社会组织的成长、成熟,对于促进社会组织与协商民主的良性互动、协调耦合产生了积极效应。
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在推进我国社会组织的良性发育与有序成长的征程中,政党的功能与价值非但不能“缺席”,而应积极“在场”。一方面,社会力量的多样态、多元化、多维化使社会面临“断裂”的风险,迫切需要一个有力、有效进行整合的主体力量;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育时间短,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国内外各种势力的不当干扰、利用甚至阻滞,如果党不能给予方向上的引领,很容易发生发展方向上的偏差甚至反向、逆向生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加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2015年9月,《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全面擘画了社会组织党建领导体制、管理架构、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等,为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明确了前进路径、提供了根本遵循。
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这主要体现在政治支持和法制支撑两大方面。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成长愈益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比如,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首次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注册,为不少社会组织“松了绑”。另外,2016年8月中旬,《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标志着社会组织管理思路由堵向疏转型,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型,由政社不分向政社分开转型。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社会组织法制的“真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首次赋予社会组织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社会组织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核心精神是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为民办小学、民办初中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趋势
目前,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组织发育程度的核心指标是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每万人仅拥有5.2个社会组织,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50个的平均数,也低于发展中国家10个的平均数。助推我国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还有广阔的空间。而社会组织要获得健康有序的发展,关键是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始终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在我国,社会组织是党有效执政的重要资源和关键要素。社会组织党建是拓展执政空间和整合执政资源的现实需要,也是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导航仪”和“方向盘”。因而,不能狭隘地将社会组织党建理解为对社会组织的“管控”,主观地将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对立起来。同时,社会组织面大量广类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党员队伍结构千差万别,社会组织党建应分类施策、分类管理、因类制宜,既要有“规定动作”,也要允许“自选动作”,切实提升社会组织党建的成效和品质。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业制宜,厘清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体制和隶属关系,对于提升社会组织党建的有效性十分重要。
群团组织在联系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群团组织是一种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愈加关注群团组织的社会功能,组织架构实现了从“科层制”向“扁平化”的初步转型,“神经末梢”更加敏感,“毛细血管”更加通畅。今后,群团组织将成为党联系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渠道。通过各种方式,使各类社会组织成为群团组织的二传手、三传手、四传手,从而像毛细血管一样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个角落。
场域拓展是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方向。当前,无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抑或基金会,均把主要资源用在教育领域。这种“扎堆”教育场域的现象对于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然而,社会事业的发展是全面的,今后社会组织的项目领域应不断拓展,服务品类应更加多元化,服务项目应更加多样化,服务结构应更加多维化,从而更好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
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的步伐。虽然社会组织是协商民主建设新的生长点,但二者之间并非简单的“正向”因果线性逻辑。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增促协商民主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实现还需要一系列现实条件和相关要素的支撑,需要扎实的制度建构和建设。因此,推进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既要积极,亦需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