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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信息壁垒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

发稿时间:2017-08-28 13:26:32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赵迎辉

  2016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要求2017年底前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贯彻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快推动顶层制度设计落地见效,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简政放权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彻底清理各类“奇葩证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然而实践当中,“奇葩证明”并未绝迹。“奇葩证明”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导致我国部门信息呈现碎片化状态,形成部分信息孤岛,阻碍了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为此,打破信息壁垒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既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简政放权的重点和难点。

  破除陈旧行政观念影响。受传统行政文化影响,不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手中的资源和权力缺乏正确认识,没有把政府信息看作一种公共资源,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专有权力,是否公开、公开多少往往取决于个人意愿,随意性较强。更有甚者,将其视为换取利益的筹码,进行信息寻租,完全背离了公共行政的本质属性。另外,由于信息保密和信息独占对于掩盖管理过失、隐瞒决策失误、保留行政特权具有天然屏障作用,因此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必然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信息资源优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本能阻碍,从而加剧了信息封锁和割据的局面。打破部门信息壁垒,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彻底摒弃神秘行政和信息专享的传统思想,将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理念深植到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内心。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信息公开意识,提高信息共享能力,使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成为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觉意识和主动行为,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涉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等问题,为确保共享工作有效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目前我国信息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不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信息安全的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层级较低,涵盖面有限,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网络安全法》虽已颁布实施,但个人信息保护法仍然缺失,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地方层面,配套政策与法规有待完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缺乏统一标准。应当抓紧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完善资源共享法律制度体系。首先,修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厘清公开和保密的关系,畅通信息公开的监督救济渠道,强化违反公开义务的惩治条款。不久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条例》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其次,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立法,严厉打击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严格危害信息安全、侵犯他人隐私应负的法律责任。最后,各地应加快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标准,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编码管理,为数据资源共享提供制度保障。

  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由于分类、格式、属性、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极不统一,长期以来,在传统模式下政府各部门的数据平台都是自建自导自用,信息管理和维护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形成部分“信息孤岛”,造成资源整合困难,相互间缺乏有效协调,整体效率不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要建设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在已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中央和地方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将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社会信用、食品药品监管等重要信息全部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已经收集、能够提供的信息,各个政务部门一律通过平台进行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减少重复报送和循环证明,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

  规范信息共享范围内容。每个部门由于职能定位和职责分工不同,对于政务信息共享范围和共享内容的要求各不相同。哪些信息可以共享,哪些信息不能共享,哪些信息有条件共享以及信息共享的范围如何界定,这些都需要有专门的制度予以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将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凡是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依据”。目前来看,我国有关信息共享方面在法律法规层面则显得相对滞后,已有的政策法规大多内容含混,表述笼统,不能彻底厘清信息共享和信息保密之间的关系,有的甚至相互矛盾。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积极探索制度创新,对现有管理制度中和信息共享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调整,同时结合政务部门履行职能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实际业务需求,明确各部门数据共享的类型和范围。

  加强信息共享安全保障。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意味着大量数据即时同步在系统间自由流动。在享受数据共享和网络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信息泄露的风险和漏洞暴露的隐患。如何在共享大数据的同时,尽可能地保障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这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突破信息管理、信息保护、安全审查和基础支撑关键技术”,依靠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扎紧风险防范的安全篱笆,提高信息共享安全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要完善政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监督机制,加强数据资源在采集、存储、应用和开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明确政务部门间信息共享各方须承担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依法依规打击数据滥用、侵犯隐私等行为,在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同时,确保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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