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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遵循

发稿时间:2017-07-14 11:29:0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刘志明

  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重要讲话(以下简称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彰显了党和国家继续实践和发展“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信念,提出了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原则要求, 是新时期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基本遵循。

  一、坚守“一国”之本

  “一国两制”实践沿着正确方向走稳、走实、走远,正确认识与处理好“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是前提。在邓小平同志创造性提出“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后,中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始终坚持两点。一是“一国”和“两制”不是等量齐观的,“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二是“一国”和“两制”是一体的,是成套设备。就是说,在一国范围内,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在港澳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基本国策而非权宜之计,港澳台长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是有保障的。

  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要求始终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并指出,“一国”是根,根深才能叶茂;“一国”是本,本固才能枝荣。这抓住了“一国”与“两制”关系问题的要害,对“一国两制”在香港具体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具有定纷止争的指导意义。近年来,一些人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陷入全盘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甚至挑战中央决定权的误区,其根源就在于他们国家观念淡薄,将“一国”之本更是置诸脑后,忘记了香港始终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基本事实。沿着他们的政制发展路径,“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只能滑向香港独立的深渊。这种政制发展是包括香港广大同胞在内的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绝对不能答应的,也注定是没有前途的。

  坚守“一国”之本,首先要始终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的方针。作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管治香港的核心力量和“关键少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构主要官员和立法、司法机构负责人,尤其要有国家观念,要善于站在国家的高度来开展政务活动和处理有关问题,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履行自己对国家的责任。

  其次,要注重教育、加强引导,着力加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要加强对国家历史、民族文化和国情的教育宣传,让青少年更多领略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更多感悟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发奋图强的光辉历程,更多认识新中国走过的不平凡道路和取得的巨大成就,更多理解“一国两制”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内在联系,加深民族自豪感与爱国情怀。

  第三,要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管治权的方式是,一部分权力由中央政权机构直接行使,一部分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行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自治权。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就是维护国家主权,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来源。香港从回归之日起,就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无条件接受和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是其天经地义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能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任何危害国家主权安全、挑战中央权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权威、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的活动,都是对底线的触碰,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在中央对香港保留某些管治权力的必要性问题上,一定不能忘记邓小平同志的告诫:“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要切实履行基本法关于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性责任,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坚决遏制任何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和活动,真正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责任,维护特别行政区的长治久安。

  二、善用“两制”之利

  如何处理“两制”关系,善用“两制”之利,历届中央领导有过专门的论述。毛泽东同志主张,香港是中国的领土,香港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三个不平等条约,将在适当时机通过谈判和平解决香港问题,在未解决之前暂时维持现状。他还提出“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方针,强调在不改变香港现状的同时,充分利用香港的特殊地位,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外交战略服务。在台湾问题上,他也曾提出,“如果台湾不作为一个国家,没有中央政府,它归还祖国,那么台湾的社会制度也可以留待以后谈。我们容许台湾保持原来的社会制度,等台湾人民自己来解决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提出,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大陆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及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共存、“谁也不吃掉谁”。江泽民同志指出,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将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实行“一国两制”是长期的。同时,一个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大陆有助于香港的稳定和繁荣。胡锦涛同志在重申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回归祖国后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强调“两制”就是要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

  在“两制”关系问题上,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提出要善用“两制”之利,并强调在“一国”的基础之上,“两制”的关系应该也完全可以做到和谐相处、相互促进。这一重要论断,既继承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在“两制”关系问题上的基本思想,即允许“两制”长期共存对大陆和港澳台地区都有利,同时又赋予善用“两制”之利,确保“两制”长期共存新的明确要求,即“和谐相处”与“相互促进”。

  “两制”长期共存可以有这样三种状态,一是相互敌对的长期共存,二是井水不犯河水、“老死不相往来”的长期共存,三是和谐相处、相互促进的长期共存。这三种状态与我们能不能善用“两制”之利密切相关。我们在一国范围内实践“两制”,就是要努力使“两制”关系达到和谐相处、相互促进的理想状态,以充分释放“两制”之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两制”各尽其能,各得其利,才能既把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建设好,也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建设好,才能真正建设好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两制”和谐相处也就意味着,要在爱国爱港的前提下尊重“两制”差异。香港要尊重社会主义制度在“两制”中的主体地位,要尊重国家实行的政治体制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则。祖国大陆则要尊重和包容香港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同时,要坚决反对那些片面理解“两制”差别,以及出于政治目的夸大和制造“两制”矛盾,妄图使香港与祖国内地、香港同胞与内地人民离心离德、渐行渐远的言行。

  “相互促进”则意味着,内地和香港要坚定不移地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道路。社会主义的内地既要充分发挥坚强后盾作用,全力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竞争优势,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保持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地位,也要进一步发挥香港作为国家引进外资、人才,吸收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窗口作用,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桥梁作用,对内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助推作用,以及对内地创新经济社会管理方式的借鉴作用。资本主义的香港则要加强与内地各领域的交流合作,更好地发挥自身所长,服务国家所需,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人民币国际化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发挥优势和作用,同时也要从祖国内地的日益繁荣昌盛中,从分享内地的广阔市场和发展机遇中,探索发展新路向、寻找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续写狮子山下发展新故事、繁荣新传奇。

  三、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

  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是“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走样、不变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香港回归祖国后,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都一再强调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习近平主席重要讲话也强调始终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并针对近年来香港社会在一些重大政治法律问题上还缺乏共识的情况,就香港如何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即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要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要加强香港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教育。香港实践和发展“一国两制”事业,必须牢牢把握和贯彻这些明确要求。

  把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就是要释放基本法定向把关的规范作用,使中央权力主体把香港基本法规定的属于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行使好履行好,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把香港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即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充分行使好,使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切实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就要着眼香港的长治久安,从维护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两个方面,继续夯实制度基础,完善制度建设,用实用好基本法的科学顶层设计,健全基本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具体地说,对于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等,要充分尊重并切实予以保障。对于属于中央的权力,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直接行使外交、国防等权力的同时,围绕对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权、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权、基本法解释权和修改权、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决定权、中央政府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权以及听取行政长官述职和报告权等,要制定和细化有关规定,健全落实基本法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基本法得到全面准确贯彻执行。

  加强香港社会特别是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宪法和基本法宣传教育,就要使他们深刻认识宪法和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地位,全面把握、准确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各项规定,更加自觉以基本法规范行政、立法、司法行为和处理政制发展等重大问题。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发展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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