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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中国和世界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何巩固和发展已有成果、把这项艰巨任务继续推进下去?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行突破,用制度来固化。
因此,就有了“两个责任”这个概念。
制度笼子
什么是“两个责任”?简单说,就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其中,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合称“两个责任”。
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组巡视汇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等多个场合,习近平都多次提到“两个责任”。
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在这些问题中,除去人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也不可忽视。在过去的理解中,抓党风廉政,似乎应该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因此,许多党政机关的主官,就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因此,强调“两个责任”,就是通过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笼子的一种做法。
守土有责
对于“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习近平曾指出: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决不允许出现底下问题成串、为官麻木不仁的现象!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不能明哲保身。……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
换句话说,党委、纪委、其他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一方失守或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制度就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针尖大的窟窿就会漏过斗大的风。
事实上,2015年已经被定义为反腐的“责任追究年”——不仅要推动主体责任的层层落实,而且会强化责任追究,尤其是要突出问责。比如,2015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就首次曝光了8起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例,涵盖广东、上海、山东、山西、湖南、云南等多个省市;2014年中央第三轮巡视单位晒出的整改清单中,多家单位都晒出了有关国企央企的董事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因为下属违法违纪而被追责的案例。
问责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为问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2015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2016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情形以及相关处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问责提供“标尺”的同时,促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更好地履职尽责。
理顺关系
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两个责任”的厘清,对于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要强调党委的“主体责任”?这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比如,有的党委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之事,开个会、讲个话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有的领导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因此,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同样,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过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才能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和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要防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流于形式,就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原标题:党风廉政建设的“军令状”(习近平治国理政·关键词(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