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受制于治理文化、治理程序、信息资源等因素,致使以实质问题认定偏差、选择错位、治理绩效测量粗放等为表现形式的社会治理“失准”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目标相背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政府社会治理的精准度。
聚焦社会治理“真问题”
社会治理是一项廓清社会公共问题,寻求有效治理对策,最终完满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共活动。现实中的社会治理绩效不佳,多数与社会治理“真问题”未能清晰界定有关。社会公共问题通常呈现多层次性特征,要“精准”地界定社会治理的“真问题”,需要运用剥洋葱式的探寻方法,去除层层迷惑人的“假问题”,深入问题的深层本质,实现“真问题”的聚焦。
一是建立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机制。充分运用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内的现代信息技术工具,搜集和精确分析与社会公共问题有关的海量信息,为“真问题”的探究提供信息保障。
二要建立理性的专家论证制度。信息技术分析工具并不能直接廓清“真问题”,因为公共问题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它还是一种主观的建构。理性的专家论证制度可有效避免公共问题在主观建构过程中被特定价值牵引而发生实质偏移。
三要建立民主化的问题议程制度。“真问题”需要进入政府议程才能真正成为政府的治理对象。为避免“真问题”在进入政府议程中出现人为性“失真”,必须以民主化的问题议程制度来加以规范。
着力提升治理“针对性”
社会治理“真问题”廓清并进入政府议程后,开发“针对性”的社会治理工具便变得至关重要。“针对性”的社会治理工具,要依据“真问题”而开发设定。针对不同性质的公共问题,社会治理工具的开发选择必定不同,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性治理工具。
一是打造一定容量的政策工具箱。过去成功的政策工具,应当作为经验储备放入工具箱,以备类似问题出现时可以迅速寻取恰适的治理工具。即使无法找寻到恰当的“适配”工具,至少能够迅速地在现有工具基础上加以改造或者组合,开发出新工具。
二是建立容错试错机制。治理工具是否奏效,通常需要实践的检验,现实中很少存在仅需理论推演便能彰显绩效的治理工具。“针对性”治理工具的开发需要在小范围内进行容错试错与调整完善。
三是建立问题与工具的联动机制。“真问题”与“针对性”的治理工具需要时时联动。因为问题并非静止无变,在许多情况下,问题出现后会呈现非线性的变化,此时“针对性”的治理工具在彼时未必再具有“针对性”,应依据“真问题”的变动趋势,联动调整治理工具,以增强“针对性”。
动态评估治理“实效”
为了保证“针对性”治理工具切实运用于“真问题”的治理,就必须建立一种动态的治理“实效”评估机制。以客观的评估结果作为治理工具再开发调整、治理问题再廓清建构的依据,以保证“针对性”工具切实运用于“真问题”的解决。
一是建立即时的评估机制。这是一种依据需要而非职能驱动的治理全流程评估机制。只要存在评估需要,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这种评估机制具有灵活、随机及高效等特征。建立即时的评估机制,能确保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及时发现,为治理“精准”化提供即时信息。
二是建立评估“实绩”的客观责任制度。为确保动态评估的治理“实绩”真实客观,有必要建立评估的客观责任制度。对于故意歪曲治理“实绩”的评估,应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唯有此,治理“实绩”的真实性才能得到保证,也才能成为治理工具再开发调整,治理问题再廓清建构的依据。
三是建立评估信息公开制度。评估信息公开化是保证客观的评估结果被忠实应用的重要外在压力机制。这需要建立《评估信息公开办法》,设定奖惩制度以确保动态治理“实效”信息能够客观公开。
建设“精准”治理文化
“精准”的社会治理意识,是一种克服社会治理“粗放化”的主动进取精神。但是,治理过程求“精”求“准”的主动行为便显得有所被动,社会治理的“精准度”也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确立“精准”社会治理意识,最根本的是打造“精准”的社会治理文化。
一是制定奖“精”罚“粗”的制度。对于主动践行“精准”治理的公共行为,给予物质、精神的双重奖励。对于“粗放”式的社会治理行为给予物质、精神的双重惩罚。以政府扬“精”弃“粗”的态度引领整个社会治理队伍的行为选择,潜移默化中根植一种“精准”治理观念。
二是营造“精准”治理的社会氛围。氛围能够外在地引致人们观念变迁和行为选择。通过大规模宣传、专题教育,以及标杆树立等方式,营造一种崇尚“精准”治理的社会氛围,诱致社会治理主体观念的变迁。
三是完善绩效考评办法。社会治理主体的工作绩效考评,不再依据单纯的参与度、治理结果等指标,更应加入治理“精准度”标准。以考评指标的完善引导治理主体的行为选择。
综上,通过“精准”治理文化的建设、社会治理“真问题”的廓清、“针对性”治理工具的开发,以及治理“实绩”的动态评估,整个社会治理的“精准度”定会得以较大幅度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