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虽然《管理办法》尚未公布,不过多位业内人士已经确认了其真实性。《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联网医疗的准入门槛,同时收紧线上诊疗范围,这意味着现有的全部互联网诊疗机构都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行业正处于大变动的前夜。
近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提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在医药卫生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互联网医疗也得以快速发展。
国内以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首的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医疗领域。腾讯与“好大夫在线”合作,切入医疗服务市场;阿里推出了“未来医院”计划,对医疗机构进行渗透,通过支付宝对医疗机构开放包括账户体系、云计算、大数据平台;百度则与智能设备厂商和服务商联手推出“北京健康云”,与百度云形成对接,未来用户可以通过智能设备,实时监测自身的健康数据。
目前,我国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正飞速发展,个别地区审批虚拟医疗机构的进度也在不断加快。高瓴资本、红杉资本、软银等多家投资公司已经向互联网医院产业累计注入了数十亿美元的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80家左右的互联网医院,仅过去一年,新开张的互联网医院就有约40家,并且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增长。相比较互联网医院的快速发展,我国对互联网医院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滞后。
医疗行业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具有高风险性,这就决定了对互联网医疗行业的管理,要比其他互联网行业更为严格。一般来说,对互联网医疗的管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涉及医疗核心诊疗业务的管理,比如网上看病、开药等;另一类则是对诊疗以外非核心业务的管理,比如提供线上咨询、挂号等服务。目前,我国对互联网医疗开展诊疗以外的非核心业务,持鼓励和开放的态度;而对网上看病、开药等互联网医疗的核心诊疗业务比较谨慎。此次《管理办法》开始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标志着互联网医疗涉及诊疗业务的部分进一步收紧。
《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诊疗机构提出了相应要求。比如,“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注明。”
同时,《管理办法》对医生的资质、执业等也提出了要求,比如,“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在自己所注册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互联网诊疗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限定。比如,“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应该说,《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促进互联网医疗诊疗业务的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以此加强上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联系,进一步推动分级诊疗的开展。
但也需要看到,《管理办法》有利于实体医院拓展互联网医疗业务,而不利于互联网公司开办网上医院。目前,问诊是许多互联网医疗创业公司的主营业务,而根据《管理办法》可以判断,涉及看病的在线问诊属于违规业务,今后这部分业务可能面临关停。此外,《管理办法》要求,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执业资质的同时,还需要执业注册单位的同意,这将极大地影响到互联网平台所需医生的来源,会促使互联网医疗平台除了与医生合作之外,也不得不与实体医院合作,增加互联网公司开展互联网医疗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