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2月10日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第55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非洲发展新伙伴关系的社会层面”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首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之后,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通过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粮食权”两个决议,“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再次被写入联合国决议。这标志着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成为国际话语体系,特别是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必将极大地提升我国在人权领域的国际话语权,我们要深入领会这一理念的要求,推动中国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为世界人权事业作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时代的产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些国际场合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倡议,引起国际社会热烈反响。2013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重要演讲,他指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今年1月中旬,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的演讲,更是深入阐述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时代命题。他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从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等方面作出努力,建设持久和平的世界、普遍安全的世界、共同繁荣的世界、开放包容的世界、清洁美丽的世界。这对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人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获得广泛的国际认同。
理念引领行动,方向决定出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正是及时认识并把握住了全球化所带来的新变化,契合国际社会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共同愿望,为应对全球性问题的挑战指明了根本出路。
从人权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世界自近代以来产生了三代人权。第一代人权主要是消极权利,重点是维护个人自由,这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出现奠定了基础。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积极权利,侧重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旨在敦促国家创造条件来满足个人的需要。第三代人权则是社会连带的权利。连带性人权需要在国内和国际层面达成相当程度的共同意见和承诺,共同建立协调有效的保障人权的应对机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指出,“一些如果不进行全社会范围内所有成员的相互协调的努力就不能实现的权利,即在包括个人、国家、公共的和私人的组织以及整个国际社会的范围内的协调一致时才能实现的权利”。
在今天,连带性人权的典型代表就是发展权和环境权。1993年《曼谷宣言》在重申了“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不可剥夺的权利”之后,强调“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尊重所有基本人权、设立监测机制和为实现此种权利创造必要的国际条件等途径,促其实现”。环境权关系到整个人类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一项造福全人类的公益事业,单凭一己之力难以完成,各国都必须从全人类的整体利益出发,实行国际合作。社会连带性,是第三代人权的根本特征,这使得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才可以更好地实现和保障人权。
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准确把握住了人权发展的历史趋势,对完善国际人权治理具有重要启示。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人权建设的更高要求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涵丰富深刻,影响积极深远。虽然这一理念并不是专门针对人权建设而提出的,有着更宽广丰富的内涵,但是对人权发展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
从人权发展的历史进程上来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在人权发展进入到一个全新的阶段,在人权发展与进步、风险与挑战并存的实践基础上,所提出的符合历史客观规律的重大价值理念。这一重大人权理念必将对人权的发展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坚持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也是国际人权法和联合国人权工作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也指出,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
世所公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国际秩序主要是建立在尊重主权与保护人权这两大重要原则之上的,二者互为支撑,缺一不可。主权平等,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根本。习近平主席在日内瓦演讲中特别强调,“主权平等,真谛在于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主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尊重,内政不容干涉,都有权自主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主权平等,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尊重文明的多样性,认为人类文明多样性正是人类进步的源泉。当代的普遍人权观念产生于人们对法西斯残暴践踏人权的反思,成型于战后人权立法的过程,确立于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之中。长久以来,围绕着人权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和论争比比皆是。这些争论与分歧的背后,既有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历史传统的因素,也有对人权问题认识上的差异因素。其中,对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的认识是国际人权领域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国与国之间,因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历史发展、宗教信仰等等,在人权所处的发展阶段上不同,对人权的理解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各自在人权上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因此对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认识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合理的,但又是我们必须要着力去解决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文明的多样性,强调包容互鉴是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动力,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明之间应平等交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各方应尊重他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坚持对话与合作,妥善处理分歧与矛盾,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寻求更加有效的途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于化解人权问题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从保护少数者(人种、语言、宗教等方面处于少数群体)、禁止奴隶贸易、保护劳工权益等领域,逐渐开始出现人权规范。人权全面进入国际领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标志着人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全人类共同经历的灾难使得人们痛定思痛,开始意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绝不是某一个国家、某一个民族的事务,而是关系到世界上所有人和所有国家的事情,需要所有国家和人民来共同努力。正因如此,人权也就成为连接人类共同体的纽带,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中集体与个体的重要保障。
法治通过人权保障的独特路径,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维系和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各国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在政治安全、贸易发展、社会人权、科技卫生、劳工产权、文化体育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书。在这一系列的国际公约中,各种具体的人权几乎已经在各种国际公约文书中详细列举。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些人权的实施则主要是通过各个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措施来予以实现。加强人权的法治保障,从国际层面需要各国按照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承担国际义务与责任,对人权保障进行合作与保证。从国内层面则需要各国完善国内立法,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程序,保障人权在现实中切实被尊重与实施,同时加强人权的法治教育,使得依法保障人权观念在全社会深入人心。
加强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我们并不回避,国与国之间因为不同的社会制度、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因素,对人权的认识会有差异。然而,正是因为有这些差异,我们才更加需要国际人权的对话与合作,才更加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去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在人权问题上,坚持对话与合作,就会减少分歧和矛盾,从而扩大共识,增进彼此的理解,这是国际人权交往的唯一正确的途径。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是人类社会在现阶段必然而又正常的现象,通过对话与合作,消除误解,增进了解,强化互动与互助,必将有力地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来看待这一问题,一定会使我们发现,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和维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方式和有力手段。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人权的对话与合作,增强互信,促进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在人权认知、人权保障上互动共振,在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的同时,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当前,我们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这将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相信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必将进一步加强不同文明之间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世界人权事业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