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权是权为民所用的前提和保障
权力观是人们对权力的性质、权力的来源、权力的价值取向、权力的运行和监督等基本问题的认识和态度。不同的阶级和阶层、不同的政党,权力观往往有明显差别。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核心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用是权为民所赋的必然要求,一切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群众,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群众,行使权力必须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以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权,首先要确保依法用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权必有责,权力的拥有者必须对权力的赋予者负责。人民群众赋予我们党执政权的同时,也寄托了通过行使权力服务群众的重任。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共产党员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严格按照党章党规正确行使权力。领导干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要做到公道正派,公平公正,客观公允,做到公正用权;要珍惜使命,不负重任,始终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行使权力的目标和追求,真正让权力造福于民;要心有戒尺,接受监督,通过权力运行规范化公开化确保廉洁用权。
依法治权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权力是具有自我扩张性的支配他人的力量,一旦其自我扩张超出法律边界就极有可能损害人民群众的权利。因此,现代法治的实质是治权,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法治权,明确宣示任何权力都必须来自法律明确授权,限制权力扩张,防止权力滥用,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依法治权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各级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严以用权,任何时候都坚持为民用权,不搞特殊、不以权谋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权力失范是影响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只有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对越权行为零容忍,才能使权力真正受到法律规范的有效约束,将权力使用和运行纳入法治轨道。
依法行使权力是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权为民所用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依法执政境界的新提升,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开拓,也是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宣示,对于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做到依法用权,必须树立起法治思维,把握好权力边界,善于依法解决和处理各种问题。在行使权力、为民服务的过程中,要养成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依法治权是防止权力异化的内在要求
政治权力所要解决的是公共性问题,因而必然表现为一种公共权力,但这种公共性的政治权力在现实中却只能由单独的个人来掌握和行使,这就导致了权力本质的公共性与权力运行的私人性之间的矛盾。权力自身所具有的两重性使得权力运行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必须破解权力自身存在的这一内在矛盾,防止权力异化导致权力运行的私人性对权力本质的公共性的侵害。只有加强对掌握权力者的负责任的、切实的教育和监督,才能避免他们不会为所欲为。恩格斯指出,要防范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除了时刻的监督以外还要建立明确的法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公职人员的职权范围,规范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预防和制止公职人员越权行事,搞特殊化和特权化。
在西方政治理论发展过程中,一些思想家为了防止权力运行的私人性对权力本质公共性的侵害,曾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主权在民思想,并据此发展出各种各样的政治体制,但这些理论和做法仍然没有解决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和弊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坚持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公共权力重新回归社会才真正成为可能。但受封建思想和其他腐朽思想影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官本位在我国政治生态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只有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依法治权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定受到追究,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所要求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行使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权力的行使完全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作者:杨姝 单位: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