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定位的侧重点。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相互联系,政协开展的各项活动往往被认为既是政治协商,又是民主监督,也是参政议政。这种认识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三项职能无论在履职内容上还是在履职形式上确有交叉,而且在本质上都是发扬民主、建言献策,为党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但从政协章程上看,人民政协三项职能定位的侧重点是很清楚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由此可见,首先,三者履职的时间节点不同,政治协商侧重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民主监督侧重于决策之后,参政议政则不受时间限制。其次,三者履职的过程不同,政治协商侧重于商量问题、沟通交流、碰撞思想、提出建议,民主监督侧重于发现问题、批评缺点、推动整改,参政议政侧重于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供咨询。再次,三者建言的重点不同,政治协商侧重于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民主监督侧重于提出批评性、监督性意见建议,参政议政侧重于反映情况。所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首先应从定位上把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区分开来,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侧重点。
更多地运用专有形式履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形式趋同,提案、调研、座谈、视察、考察等通用于三项职能。由于没有专门的履职形式,缺乏有效抓手,才使得民主监督工作成效不够显著。因此,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一方面要重视发挥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增加监督性的会议、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另一方面要开拓进取,大胆创新,探索出更多的履行民主监督的专门形式。近年来,各地政协加快探索创新步伐,特约监督员监督、民主监督组监督、民主评议监督、专项民主监督等监督形式不断涌出,有的地方政协还成立民主监督委员会,这些都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专门形式。人民政协应更多地使用这些专门监督形式开展民主监督,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要更多地运用民主监督组开展监督,因为它能够汇聚各方专业人士、依靠集体智慧开展监督,能够长期聚焦某一领域、从各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跟踪监督,提出专业而有见地的意见建议,有效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发挥政协的监督作用。只有更多地使用民主监督的专门形式开展监督,形成监督品牌,产生社会影响,才能突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彰显监督实效。
提高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关键是要增强监督实效。要加强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民主监督的专业化水平。一是在遴选政协委员时应重视委员构成,有意识地增加专家型委员比例,使在一些重要领域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中有适量的专家型委员。二是应建立专家智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参与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三是在开展民主监督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监督组成员的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方针政策、专业知识等,提高委员专业素养。四是应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践、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弄清问题来龙去脉,然后开展座谈研讨,深刻分析问题,提出真知灼见,提高建言的专业化水平,真正做到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到关键处、监督监到点子上,切实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关键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意见》作为专项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作了顶层制度设计,对民主监督工作作了具体、明确、全面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重要契机,全面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制度体系,使民主监督活动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较为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各方面共同遵守的实施意见。各地政协应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二是加强民主监督的程序建设。在《意见》监督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对责任主体、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每种监督形式,应分别设计监督程序,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分工、时限、要求等,使每次监督活动都经历一个程序合理、环环相扣、环节完整、闭环式的监督过程。三是在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基础上,单独制定民主监督年度计划,增强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四是推动党政部门联合制定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处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监督意见整理报送的部门、方式、时限,确定监督意见处理的单位、处理结果、反馈时限,并建立政协与党政部门联合督促检查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