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关键举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成果。学习贯彻《条例》,就要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强化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
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党的建设重要工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是从严治党的基础。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持续有效的监督。如果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地被历史淘汰。这些年来,世界上一些老牌执政党衰败落伍、丢权垮台的教训,值得我们警醒。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应看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抵制监督等现象也在党内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同志监督下级怕丢选票,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上级怕穿小鞋。在不少地方和部门,党内监督被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成了一句口号。
从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看出,违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损害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等问题十分突出,给党造成了巨大伤害,教训极其深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内监督乏力,特别是对高级干部的监督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党内监督缺位,必然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就必须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旗帜鲜明地加强党内监督。
二、强化党内监督的新举措
2003年12月,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其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等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新经验,提出了强化党内监督的新举措。
第一,明确责任。《条例》紧紧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通过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尤其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些规定构成了党内监督的严密体系,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伸长耳朵,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内民主不够和党内集中不够的问题都存在。有的好人主义盛行,怕得罪人,软弱涣散,各行其是;有的一把手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在这些情况下,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不可避免,所谓“党内监督”只能是一句空话。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要正确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三,抓住“关键少数”。作为“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引领带动作用。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条例》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强调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在《条例》中,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务实管用。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党中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如,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督促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督促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三、全面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必须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一,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要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切实把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也要做好职责范围的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党内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基本方式。党员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权利,更是不容推卸的义务,是对党应尽的责任。
第二,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实现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一是推进管党治党责任全覆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随着实践发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一步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党中央颁布实施问责条例,坚持失责必问,层层传导管党治党压力,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巩固发展。二是推进巡视监督全覆盖。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十八届中央巡视已完成11轮,对247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进行巡视,覆盖率达到90%,对12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利剑作用充分彰显。三是推进派驻监督全覆盖。实行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共设立47家派驻纪检组,监督139家单位,实现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发挥党内监督“探头”作用。
第三,坚持党的自我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统一。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不断自我革命、激浊扬清,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必须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增强担当精神,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条例》还提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要把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协调衔接起来,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必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四,全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提出党内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一是在抓“前”上下功夫,做到自警自省。要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督促党员干部时刻用党章党规党纪、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要加强警示教育,以案说理、以案明纪,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底线意识。二是在抓“早”上下功夫,做到动辄则咎。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防止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这是最大的关心爱护。三是在抓“小”上下功夫,做到防微杜渐。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在日常管理监督中,要对这些“小事小节”及时提醒、警示,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体系,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但并不意味着忽视或放弃后三种形态。没有后三种形态的处理,第一种形态也难以落实。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不敢”氛围,党内监督的效果才能得以保证。
今年将召开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意义重大。我们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不断取得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成效,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迎接十九大胜利召开”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