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土地信托化的必要性
钟瑛表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根本问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和城乡统筹发展新阶段的到来,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已不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不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趋势。
“建立土地信托化,将土地转化为可携带资产,可以解放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在谈到建立土地信托化的必要性时,钟瑛指出,土地信托是指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经营权稳定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合理利用和开发土地,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并在保障农户受益权的基础上,让其享受土地的增值收益和固定收益。
具体操作模式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按照自愿、自主、互利的原则,把土地经营权以资本的形式托付给信托机构统一管理和经营,实现土地的增值收益和固定收益,其中农户作为委托人拥有土地的最终处置权,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拥有其暂时经营权,而农户同时拥有土地受益权。
钟瑛说,土地信托化实现了土地产权货币化,使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转变为以信托资本的价值形态占有,将土地转变为可携带的资产,把农民从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释放农民的灵活性。同时,依据信托“三权”分离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可携带资产的转变实现了农民的自由迁徙,保障了农民可以全身心地投入非农业生产,减少对土地的依赖性,实现农民对土地依附的解放。
“同时,构建土地信托银行,发挥信托和银行优势,可保障土地有效流转。”钟瑛说,当前,我国财富两极分化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信托模式一手托公平,一手托效率,是公有制最有效的实现形式,天然契合了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原则。
构建土地信托银行保障土地有效流转
钟瑛建议,应积极探索制度创新,构建土地信托银行,发挥信托和银行优势,保障土地有效流转。她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是修改法律,保障农村土地抵押的可行性。土地信托银行的构建,为农村土地抵押的修法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国家可立法允许农村土地抵押,但只能抵押给主管机构认证的土地信托银行,即便农户失去所抵押土地,也享有优先承租权,待其经济好转后可从土地信托银行赎回原来土地。因此,有了土地信托银行这个平台,既可让农户通过抵押土地获得急需的贷款,又可最大限度地降低失地带来的风险。
二是建立专业的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实现全国范围的农村土地信息流通。通过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评估标准,实现土地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待时机成熟,可建立全国统一发布信息的农地流转交易平台,发布土地流通价格指数,让农村土地进一步流动起来。
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还应积极防范农村土地生产风险,国家还需要组建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确保土地信托银行经营的稳健性。
四是土地信托银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无法自负盈亏,需要政府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扶持作用。第一,为土地信托银行提供引导资金,逐步实行政府资金的退出和市场化经营;第二,降低土地信托银行的前期运用成本,应采取豁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措施,在土地信托银行步入正轨后,再行收取;第三,在存地谈判中,依托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土地信托银行,降低谈判成本;第四,发挥政府信息优势,协助土地信托银行寻找龙头企业,并为其提供相关配套后勤保障服务,免除龙头企业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