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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产权保护面临6大难点 国有体制仍需大改

发稿时间:2017-02-16 10:36:1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周其仁

  2月15日,主题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权、动力、质量”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7年年会”在北京举行。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周其仁在年会上发言称,公有制建立以后,在很长时间内还存在着产权的问题。在落实刚刚出台的产权保护意见上,他认为在国有体制、集体制、侵权大案纠错、农地入市、财产登记、知识产权六个方面仍存在难点,其中,国有体制仍需要继续大改,而农村集体制如不改革也守不住。

  周其仁演讲实录

  我想到三点,第一点已经发生了,原来认为公有制建立以后,就没有产权问题了。中国的经验表明,公有制建立以后,在很长时间内还存在着产权的问题。

  我们需要考虑几个问题,第一就是在公有制里,怎么能够把权利责任的边界划得更为清楚;第二在很长时间的生产发展过程当中,要重新确立一些私人财产;然后在公产和私产并存的情况下,做产权的界定,产权的保护是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方面中国的改革创造了很多经验,也留下了一些问题,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一个产权保护的决定,这也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改革的一个重要决定,各界反应是蛮好的,希望能够加快落实,落实过程中会碰到一些难点和问题。

  第一个问题国有体制恐怕还要大改,因为现在看,虽然改革收到一点成效,但是还有很多问题。

  第一个层次,就是意见里讲到国有资产流失,产权还没有稳定下来。

  第二个层次是机会上的问题,虽然手里拿的东西没有丢,但是资源本来可以挣到更多的收入,机会上的损失,它也是一个财产权的问题。

  第三个层次,是由于我们在很多领域效率还不够高的国有制还占有很大的比例,影响整个资源的配置。像过剩产能,我们的观察,如果这个领域大部分是民营企业,基本上就不会有过剩产能问题。你看网络领域或者餐饮业很难看到有过剩产能,但是在国有和民营并存的领域里头很容易形成过剩产能。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基准,因为很多民营企业看到效率很低的一些国企占有资源,所以冲进去就觉得可怕,觉得如果发生竞争,如果竞争的结果一定是低效率的一定会胜出,这样导致我们资源在很多领域不是很高效的配置。

  第四个层次比较隐蔽,有些具有行政垄断特征的国有资产,虽然挣了很多钱,但是他提供的产品有某种垄断性,而且处于国民经济的上游,各行各业,千家万户都要用到他的产能,这些高的利润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成本,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这几个层次的问题,说明国有企业改革还必须在产权这个层次上继续向前推进。

  第二是农村集体制内生的一些问题,让这个集体制很难稳得住。主要是两点:

  第一点农村人口变动,一块是承包的耕地,一块是一家人结婚就去分一块宅基地,这种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形成的制度,世界很少有这种体制,很难适应我们国家人口资源匹配的情况。这一点要求集体制它必须改才可能守得住。

  第二点,现在行政权和财政权还是合到一起的,在农村最微观的生产这个层次,行政和土地财产这个控制还是一体化的。这些问题不解决,我们这个长治久安也是有很大的问题。

  第个难点,征地制度要认真的改革,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公益用途,国家可以征用土地,但是现在大量的商业性活动也适用征用权,这在法律上是讲不通的。现在规定了全国33个县做试点,2017年应该是实验的结束期,应该总结经验,扩大农地入市。还有一点就是各地财产登记投入的资源不够,因为我们有大量历史发生的遗留问题,如果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放进去,这个累计的财产登记方面的困难是很难克服的。

  光靠基层的行政力量,很难把这个问题解决。最后一条就是关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除了我们已经知道的商标、无形资产这些权利的保护要进一步推进以外,从全国创新的进展来看,要特别注意科学家人力资本的保护和释放。

  像浙江大学褚建这个案子拖了很多年,最后是关三年,判三年,判完以后放出来,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结论。到底科学家利用科学知识从事创作活动,对整个国民经济到底有什么作用,还是应该有很好的研究。这是第二点,落实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当中的难点突出出来,继续推进落实。

  第三点,从未来看,因为现在我们是通常讲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越往市场经济的深处走,可能使用权的问题容易界定清楚,也容易得到保护。难度越来越会集中到转让权,我这里提出一点,转让权可能不够准确。

  因为它给我们的印象,好像它是一次换,其实在现实当中,很多要素资源转让形式非常多,可以一次换,也可以持续一段时间,中间有各种各样的合约形式,所以很可能这个缔约权的问题越来越重要。

  拥有这个资源,他可以在不影响社会其他各方利益情况下,自由的跟他方去缔结契约,而国家和社会要保护这个契约,这样才能让创新和经济发展有一个很好的微观基础。这里头从缔约权角度看,可能是两个偏向,第一就是缔约的自由度还是偏小,长期是行政管制,到底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经营活动可以进行,这个放的还是不够,突出表现就是像网约车,到底能不能私家车从事经营活动,引起很大的争议。其实只要不影响社会公益,社会的秩序,应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另一方面是对侵犯社会利益的那些活动,现在抬头苗头也很大。像资本市场这个系那个系,各种各样造成收益多少亿的这种不当收入的行为,现在变成很大的一个苗头。下一步围绕缔约权,可能两个倾向都要注意。一个就是不危害社会利益的自由度,第二,侵犯社会利益的监管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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