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五四”以前,中国就出现了“中西文化的碰撞”。20世纪末进入改革时代以后,“文化热”中的“中西”之争再度热闹起来,80年代许多人积极推进西化,90年代弘扬传统又成了主旋律,加上国际上亨廷顿式的“文明冲突”论助兴,可谓高潮迭起。
也是自清末民初起,中国开始了“主义”之争,50年代以前国内的“左右”热战血流漂杵,50年代以后国际上的“资社”冷战剑拔弩张。到了世纪之交,国际上的意识形态斗争随着冷战的结束逐渐淡出。而在国内,随着改革进程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深化,“主义”之争却脱去“文化”的包装再度“浮出水面”。
最后,在现代性背景下,许多国家里民主公共权力组织——政府部门,与竞争性市场组织——企业或营利部门,都得到了高度的发展,同时也现出了明显的局限性。于是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呼声中,自治的公民社会和志愿者公益组织(所谓“第三部门”)也发展起来。它与民族国家-政府组织(“第一部门”)和市场-营利企业(“第二部门”)本是各司其职的。但许多发达社会本具有扩大“福利国家”以压缩市场领域的社会民主倾向,和扩展市场秩序以限制政府权力的古典自由倾向,以及这两者长期对峙的传统。而在苏联式社会主义已没落、“福利国家”体制也陷入困境的“左派危机”时代,面对“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扩张,反对者转向第三部门国际行动并使其具有“另类左派”色彩或“第三条道路”色彩,就成了不难理解的事。1999年西雅图事件后,这种跨国第三部门组织挑战市场全球化、同时也与事件所在国政府权力发生冲突的“三个部门之战”,在世界各地连续出现,国内一些学者随之盛称其“后现代”意义,并力图使国内进程在这个意义上“与国际接轨”。
于是在世纪之交,我们身处一个剧烈变化中的中国,面对一个全球化与多元化同时发展的世界,在“文化”之争、“主义”之争与“部门”之争中,我们应当如何定位、如何把握自己和社会的命运?
“中西文化碰撞”百多年了,然而新世纪伊始,人们面对坑亲杀熟的“诚信危机”的一片惊呼却表明,如今的“文化”中不论中西,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已成为“稀缺资源”。百年来的“文化冲突”,得到的是现代公民权利未张而传统责任伦理尽失的后果。“西方的自由民主”与儒家的“传统”道义同归于尽,而在西、儒皆灭的土地上,“秦政”与痞风前后相因相继,强权逻辑与犬儒逻辑的互补反而变本加厉了。
“左右主义之争”也已80多年,过去的斯大林体制已经灰飞烟灭,现在的资本主义体系也有许多问题。但我们这里,还是既无“自由放任”,亦非“福利国家”。一些人喜欢说:美国式的个人自由有什么什么弊病,瑞典式的社会福利又如何如何不好,前者损害平等,不利穷人;后者限制自由,压抑精英,我们都不能学云云。这话若是出自布莱尔、吉登斯等人之口,倒也成一家之言,虽然“既不要自由放任,也不要福利国家”的制度创新到底是什么样子,人们还远未明白。但是在我们这里如果这样说,那就要问:美国式的个人自由太过分,那么美国的社会保障如何?瑞典式的社会福利我们搞不起,那么瑞典的个人自由呢?人家左派责怪美国的社会保障太少、右派批评瑞典的个人自由不足,而我们如果拥有这种美国式社会保障、瑞典式个人自由,那已经进步到何等程度!
至于“三个部门”之争就更不用提了。没有1968年的“布拉格之春”,哪里会有2000年的“布拉格之秋”?
出于对两极的不满,在各种争论中都产生了中庸之道:在“中西文化”对立中,历来就有中体西用、西体中用、中西结合之说。在“左右主义”对立中,各色“第三条道路”也有几十年历史了。而在刚刚兴起的跨国第三部门运动和“NGO反对WTO”潮流中,也不乏既要NGO、也要WTO的呼声。
但是中庸之道不管理论上多么面面俱到,实行起来却往往要碰壁。考其原因,人们常常抱怨两极的力量太强而中间派太弱:一些人非要2,另一些人非要10(至于谁是10谁是2姑且不论:自由主义者要10分自由,在他们眼里社会民主主义者就只要2,而后者要10分平等,在他们眼里前者也是只要2的),而主张(2+10)÷2=6的呼声便被埋没了。无疑,这种情况在历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另一种可能:如果健康的两极本身都太弱,那中间派能强得起来吗?假如还没有1,那么谈论2与10的中位数有什么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主张2的人与主张10的人难道不该首先为争取1而奋斗吗?而“为争取1而奋斗”当然不能说是2与10之间的什么第三条道路,只能说是两者“共同的底线”。亦即:它并不是两者互相妥协、各让一步的结果,而是两者本身都需要以之为前提的、即使没有对方要求自己也必须争取的基本目标——尽管可能远不是全部目标。
例如关于“文化冲突”,人们当然可以而且应当倡导文化多元、文化宽容和文化间的取长补短,根据这些原则,基督教、儒家理念与伊斯兰教应当和平共存。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信仰自由的原则必须战胜异端审判,这两者是没有共存之说的。如果异端审判存在,不仅各种文化与信仰的多元共存成为不可能,而且正如我在纪念托马斯·莫尔的文章中所说的,每个文化自身的发展也会被窒息。因此每个文化每种宗教都应当反对异端审判、异端镇压,反对原教旨主义神权专制(不是反对“原教旨”)。这就是作为文化多元共存基础的“共同底线”。近年来一些基督教学者倡言以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基础,建设“全球基本伦理”,这当然不表示他们放弃了“基督教文化”而皈依“儒家文化”,实际上这就是希望确立这样一条共同的底线。
又如在“左右之争”中,发达国家的传统话题是“自由放任,还是福利国家?”他们的左派主张扩大国家承担的责任,而右派强调要限制国家的权力。这两者形成对立显然需要一个前提:那就是先有了一个社会契约意义上的“国家”,在这种契约下,国家的权力与责任严格对应:权力来自公民的授予并对公民负责,公民需要国家承担多大责任,就授予它多大权力——显然,这个意义上的“国家”只能是民主国家。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扩大国家责任(因而必须增加对其授权)的左派主张与削减国家权力(因而不能要求其扩大责任)的右派主张才可能形成对立,乃至达成关于“中间道路”的第三种选择。如果没有这一前提,如果权力不产生于社会契约,不来自民主授予也不对公民负责,那就会造成:国家权力极大而责任极小,从而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要求与扩大国家责任的社会民主要求,根本就不可能构成对立。西方那种“左右之争”乃至“左右之间的”折中立场,在这种条件下又有什么意义?如果我们的体制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还远不及美国,又有什么资格怪其个人自由太多?如果我们连瑞典水平的个人自由也远未达到,又有什么资格指责其社会保障过分?如果连美国式的“低调社会保障”和瑞典式的“低调个人自由”也得不到,谈论“美国与瑞典之间的”中间水平保障和中间水平自由又有什么意义呢?而为了实现最低限度的自由权利与社会保障,就需要有权责对应的民主体制——而这,就是现代左右派都必须持守的共同底线。
在发达国家,这种“共同底线”早已成为现实,而不再是追求的目标,底线之上的“文化”、“主义”、“部门”之争(以及对这类争论的调和折中)也因而凸显。只是在一些特定情境下人们才会提及与强调这一底线。最近在法国的一次讨论会上,当我谈到“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时,一位法国学者说:主张自由放任的人与主张福利国家的人,怎么可能有共同立场?我回答道:“怎么不可能有?最近你们这次大选中,反对勒庞上台不就是这两者的共同立场吗?”的确,在这次大选的第二轮投票中,为了阻止以勒庞为代表的新纳粹倾向得势,法国的现代右派(法国人称之为“传统右派”)——自由保守主义的保卫共和联盟总统候选人希拉克,不仅得到了本党的、也得到了左派社会主义者——社会党乃至法国共产党的赞成票。这是“共同的底线”,而不是“第三条道路”,因为法国左派反对勒庞是他们的固有立场,并不是为了与右派折中而作出的妥协或中间路线。在法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左右派联合执政,那时是要讲第三条道路的,否则两派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怎么联合执政?而这次不同,左右派并未联合执政,他们都反对勒庞只是体现了两派立场的“重合”部分,而不是两派中双方或任何一方让步所导致的“趋同”。社会党如果不反对勒庞就不成其为社会党,保卫共和联盟如果不反对勒庞也不成其为保卫共和联盟。这与什么第三条道路毫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