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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本主义引论

发稿时间:2016-09-29 10:25:13
来源:《学术前沿》杂志2013年5月上(总第25期) 作者:俞可平

  摘要:本文试图建构官本主义的新范式,以此分析中国的传统政治。作者认为,官本主义就是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在这种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中,权力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官本主义条件下,权力成为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准,也是影响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属性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传统中国而言,君主主义是官本主义的最高形态,专制主义是官本主义的典型特征,民本主义则是对抗专制主义的政治理想。民主法治是破解官本主义,促使传统政治文明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不二法门。

  关键词:官本主义 传统社会 权利本位 民主政治 政治文明

  官本主义在中国传统社会绵延数千年,已经成为中华传统文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官本主义不仅有其长期存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现实基础,而且必定有其契合国民性的合理因素。基于“学而优则仕”理念之上的科举制,在相当长时期中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官员选拔制度,它产生了将知识、道德、权力、责任集于一身的士大夫阶层。但它最终又无情地被现代文明抛弃,分别成为孙中山等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和毛泽东等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的主要对象。对官本主义的历史文化条件、法律制度框架、社会历史作用做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分析其利弊得失和经验教训,是中国社会政治发展史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不仅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认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政治发展规律,而且也有助于更加有效地推进今天我国的民主进步事业。本文将简要论述官本主义的内涵及特征,分析它与民本主义、君主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实质性区别。作者试图以官本主义的范式,来分析传统中国社会政治形态,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方家同行对这一议题的关注①,尤其希望能有更多专家学者关注官本主义的起源、结构、功能,以及与其相应的经济基础等一系列更为宏大的问题。

  在论述“官本主义”概念之前,让我们先来反思另一个极为熟悉的范畴:“封建主义”。在分析中国传统社会时,无论从哪个学科的视角,都会异口同声地得出“封建主义”的论断。国内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一直认为,中国在战国时期就确立了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公元前221年统一的秦朝帝国的建立则标志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正式确立②。从春秋战国直至近代以前的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处于漫长的封建主义社会时期。19世纪中叶的鸦片战争和随之而来的“洋务运动”,迫使中国向西方列强开放,引入“船坚炮利”的西洋物质文明和科技文化,原先的封建主义社会开始发生实质性的转变。但近代中国也并未完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是进入到半封建半殖民的社会。“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在一方面促使中国封建社会解体,促使中国发生了资本主义因素,把一个封建社会变成了一个半封建社会;但是在另一方面,它们又残酷地统治了中国,把一个独立的中国变成了一个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的中国”③。因此,“封建主义”便成为分析和评判近代以前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范畴。

  然而,对“封建主义”的理解却大有分歧。“封建”一词在汉语中自古有之,唐代著名学者柳宗元著有《封建论》。他所说的“封建”特指春秋以前各国“封国土,建诸侯”的分封制度④。传统中国语境中的“封建”概念显然不是今天我们所说的“封建主义”。今天我们用以分析传统中国社会的关键概念“封建主义”,其实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即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要经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的所谓“五种社会形态”说。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封建主义”(feudalism),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封地采邑制度,它指的是以领主或地主占有土地、剥削农民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用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封建主义”概念,去分析近代以前的中国传统社会,在1949年后一直是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但是,近年来学术界对这一主流分析框架的质疑之声日益高涨,质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所谓的“五种社会形态”论并非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从未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⑤;其二是,封建主义只是中国秦以前的社会制度,秦以后的中国传统社会是“皇权专制”⑥或“选举社会”⑦。

  这种质疑令人进一步思考。这里不论马克思本人是否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但用马克思语境中的“封建主义”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形态和实质性特征,确实面临不少挑战。首先,中国传统语境中的“封建”明显不同于西方语境中的“封建”或“封建主义”(feudal或feudalism)。其次,也是最为重要的,以占有土地和剥夺农民劳动为主要内涵的“封建主义”,不足以概括传统中国社会的实质性支配关系。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传统社会的实质性支配关系,与其说建立在土地占有的基础之上,还不如说建立在权力占有的基础之上。

  纵观中国数千年的社会发展史,充满着政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例如,就官员的产生途径而言,有“世袭制”、“察举制”、“征辟制”、“科举制”等区别;就官员的身份而言,有知识分子、军功人员、宗室成员、世袭子弟等差异;就主导政权的集团而言,有所谓的“宦官”、“外戚”、“门阀”、“军阀”、“士人”等不同⑧。然而,就传统中国社会的整体而言,权力本位的实质并未改变,统治者不是因为占有土地才享有社会的统治地位,相反,是因为占有政治权力才占有土地,并进而享有社会的统治地位。与其用“封建主义”来概括中国传统社会,不如用“官本主义”来概括更加合适与准确。

  官本主义就是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在这种政治文化和社会政治形态中,权力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各种类型的社会权力中,政治权力处于支配地位,是官本主义的核心要素。因此,权力本位通常也表现为官本位。在官本主义条件下,权力成为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准,也是影响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属性的决定性因素。权力支配着包括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配置,拥有权力意味着拥有社会资源。从社会统治的整体来说,在官本主义条件下,拥有金钱和财产,可能但不一定拥有权力;反之,拥有政治权力,则必定会拥有经济特权,只要掌握权力的官员愿意,这种经济特权可以直接变换成其个人的金钱和财产。不仅如此,拥有权力也意味着拥有文化特权,掌权的官员如果愿意,就可以将这种文化特权变换成荣誉和作品。从中国的历史记载和传说来看,最富有的并不是商人,而是官员。皇帝自不必说,他作为最高掌权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文化财富的最大拥有者。整个官僚阶层也占有最重要的社会财富,作为一个整体,官僚阶层远比工商阶层更加富有。1999年《亚洲华尔街日报》曾评选出过去1000年中全世界最富有的50人,其中上榜的中国产“超级世界富翁”有6人,他们分别是成吉思汗、忽必烈、和坤、刘瑾、伍秉鉴和宋子文。有意思的是,这50位世界超级富豪中,除了国王和统治者外,其他国家的富豪几乎都是银行家和商人,而我国的6位超级世界富豪除了伍秉鉴是商人外,其余5人中2人为帝王,3人是高官。根据该报的统计,在过去1000年中,有半数以上超级世界富豪身居高官的,只有中国一家⑨。甚至从个体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官员之富也常常超过商人。据称,有清一代268年,最富有的个人并不是商人大贾,而是清乾隆首席大学士、领班军机大臣和珅。史载,嘉庆皇帝抄没和珅家产时,总计其银两、黄金、地产、房屋、字画、珠宝等资产,至少在千万两白银以上,其中现银多达400万两以上。不仅远比其他商人富有,而且是名符其实的“富可敌国”,比当时朝廷一年的总岁入还多⑩。

  除了上述这一实质性特征外,官本主义还具有不少其他的显著特征。

  官本位的社会等级体系。任何官僚体制都需要科层等级,以此来分担国家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然而,在官本主义条件下,除了正常的行政科层等级体系之外,整个社会的等级体系都建立在权力本位之上。进入官方体制之内的任何人都被分成三六九等,所有这些等级最终都可以用官秩等级来折算。官本位不仅贯穿于国家行政权力体系的每一个环节,而且也体现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人们的衣食住行,到社会的礼仪习俗;从国家的公共领域,到家庭的私人领域。没有官爵等级,就没有社会地位。这种官爵等级体制从西周春秋就开始形成,日臻完善,一直延至清代。清朝将所有官员分为九品十八级,这些等级不仅用以区分官职高低,也用以划定社会各个阶层人员的等级地位。商人一旦进入正式的社会等级体系,其社会地位不再以其富裕程度来计算,而是按照其官方给予的官僚等级来认定。例如,清末滇商王炽被朝廷赏赐“四品道员职衔,恩赏荣禄大夫二品顶戴,封典三代一品”,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品”“红顶商人”;徽商胡光墉(胡雪岩)被朝廷赏封为“布政使衔、从二品文官顶戴用珊瑚,赏穿黄马褂”,成为名声最盛的“红顶商人”。妇女的社会地位也以其丈夫或子孙的官职高低来确定,所谓“诰命夫人”即是皇帝对五品以上官员的夫人、母亲或祖母等女子诰封的品级。以清代的诰封制度为例,“正从三品,祖母,母,妻,各封赠淑人。正从四品,母,妻,各封赠恭人。正从五品,母,妻,各封赠宜人”11。

  官本位的社会荣誉体系。个人的荣誉分为生前与死后两种,在中国古代,这两种荣誉都与个人的官职紧密相关,人们的官爵就是其最重要的社会“名份”。在传统社会,一个人生前最重要的荣誉是被朝廷封爵。虽然官职并不直接与其爵号等同,但通常只有拥有一定官职的人才能封爵。因而,在古代“加官”与“进爵”常常连在一起。历朝历代的达官贵人除了本职外,通常还有形形色色的爵位、散阶、官号、名位、加衔等,后者实际上就是官方授予的荣誉。例如北宋名臣王安石除了曾任“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尚书左仆射”、“镇南节度观察处置使”等实职外,还拥有许多爵位封号,包括“开府仪同三司”、“观文殿大学士”、“集禧观使”、“译经润文使”、“检校太傅”、“特进”、“司空”、“荆国公”等。唐高祖李渊说过,“官爵之荣,抑惟旧典;勋贤之议,宜有别恩”。言下之意,除了封官赐爵外,朝廷还应有其他的荣誉称号。但纵观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官爵之荣”始终是最重要的国家荣誉。人死后的官方荣誉,古代称“谥号”。在古代中国,对达官贵人死后的名号,有一整套十分完备的制度,即“谥法”。“生无爵,死无谥”,几乎是整个传统中国的定例。对人死后的荣誉,在整个传统社会中被严格限定于王公大臣。所有帝王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正常死亡后都会有各种谥号,以褒扬其生前的丰功伟绩。如清康熙皇帝爱新觉罗·玄烨的谥号是“合天弘运文武睿哲恭俭宽裕孝敬诚信功德大成仁皇帝”。除此之外,则只有位高权重的少数官员才能受谥,普通人即使再富有、再有学识,通常也没有资格受谥。唐、宋、元三朝,只有正三品以上官员方有谥号,明代要二品以上官员才有资格获得谥号,清代则更加严格,通常只有一品以上大员才有资格受谥12。

  官本位的资源分配体系。物质利益是每个人正常生活的基础,也是实现个人价值的前提。利益分配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决定性要素之一。是按劳分配为主,还是按资分配或按官分配为主,通常反映着不同的社会形态。在官本主义条件下,按官职来分配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生活资源,是最要重的资源分配制度。在传统中国,官阶与官秩总是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在古汉语中,官秩的本义,就是按官职确定其俸禄。在物质生活水平极不发达的古代早期,食物是主要的物质资源,因而,古代的官秩通常以粮食的多少来确定。例如,汉代的官职常常以“二千石”、“比二千石”、“一千石”、“比一千石”、“六百石”、“四百石”等来称呼,这是因为汉朝的职官制十分详尽而严格地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官员所对应的俸禄,这些俸禄均以“多少石”粮食为基准。到了传统社会的晚期,官秩则同时以货币和食物计算,而以货币为主。按照清定制,最高官爵的亲王,岁俸银1万两禄米1万斛;正一品文官,岁俸银180两禄米180斛;从九品官,岁俸银31两5钱禄米31斛半。除了俸禄外,对王公大臣还按照其官职高低给以食邑封赏。最高者可达上万户,“万户侯”即是食邑一万户的诸侯。不过对王公大臣的实际分封,通常只有几百户。王安石罢相后被封“荆国公”,朝廷诰命其“加食邑四百户、实封一百户”13。其中“四百户”是名义上的荣誉,“一百户”则是实际的封地。除了这些基本收入之外,对官员的住房和交通工具等历代都有明确的规制。官品越高,住房面积便越大,抬轿人数也越多。例如,在明代,公侯,前厅七间、两厦、九架,中堂七间、九架,后堂七间,七架,门三间,五架。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门三间、五架……六至九品,厅堂三间、七架,门一间、三架14。在清代,凡是三品以上的京官,在京城的轿子由“四人抬”,出京城则可由“八人抬”;外省督抚和钦差大臣可乘“八抬大轿”。逾制则视为违法,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官本位的社会礼仪体系。礼仪是传统社会维系秩序的基本规范,“礼崩乐坏”通常被形容社会秩序的失控。传统中国的官方礼仪,完全按照官爵本位而设立。什么样的官爵,就享有什么样的礼仪。从官邸的“几进几出”、官员的衣服穿戴和外巡的仪仗警卫,到朝会的班次序列、印信的尺寸规制、公文的行文格式、奏章的言语表述,直至官员死后的陵墓规格,均按照官员的品秩等级有严格的规定。《左传》就说“上下有服”,指的就是不同等级的官员其所穿衣服和所乘车子不同15。现在大家十分熟悉的成语“衣冠禽兽”,最初源于明朝官服的法定礼仪。明清两朝,不同品级的文武官员,须穿戴不同的官服。文官服装绣禽,武官服装绘兽。例如,清朝文官一品绣仙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云雁,五品白鹇,六品鸳鸯,七品鸂鶒,八品鹌鹑,九品练雀。官员出巡时的“肃静回避”和“鸣锣开道”等仪仗更是等级森严,任何人均不得越雷池一步。沈括在《梦溪笔谈》中对北宋的仪仗有以下生动的描述:“三司、开封府、外州长官升厅事,则有衙吏前导告喝。国朝之制,在禁中唯三官得告:宰相告于中书,翰林学士告于本院,御史告于朝堂。皆用朱衣吏,谓之‘三告官’。所经过处,阍吏以梃扣地警众,谓之‘打杖子’。两府、亲王,自殿门打至本司及上马处;宣徽使打于本院;三司使、知开封府打于本司。近岁寺监长官亦打,非故事。前宰相赴朝,亦有特旨,许张盖、打杖子者,系临时指挥。执丝梢鞭入内,自三司副使以上;副使唯乘紫丝暖座从入”16。

  官本位的等级特权体系。总体上说,传统政治就是一种特权政治,特权无处不在。在官本主义条件下,特权实质上体现为官僚的等级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前述建立在官本位之上的资源分配体制,就是一种等级特权体制。除了衣、食、住、行等外,等级特权还分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官员的子孙可以享受官爵世袭的特权,称之为“官荫”或“恩荫”。例如,在明代,一至七品的官员,依其官爵等级的不同,均享受不同程度的庇荫特权。“正一品子,从五品用”。依次类推,“正五品子,正九品用”。六品以下官员之子,在未入流等职内叙用17。虽然儒家强调“有教无类”,但国家官学的入学条件仍然严格限于官员子弟。例如,唐代“国子学生三百人,以文武三品以上子孙、从二品以上曾孙,及勋官二品,县公、京官四品带三品勋封之子为之”。宋代“国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孙为之”。明清两朝国学生员,主要是一品至九品文武官员的子孙弟侄18。等级特权也明显地体现在司法领域。在传统中国,一方面倡言“王子犯法,庶民同罪”19,另一方面又长期遵循“刑不上大夫”的司法原则。前者更多的是民众的理想,后者才是真实的制度。在传统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所谓“八议”和“官当”制度,就是官员司法特权的集中体现。所谓“八议制度”,即是法律规定凡属“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类官员一旦犯罪,普通的司法机关不得对他们进行审判,而须由皇帝裁决,并按照犯人的身份功绩对刑罚进行减免。“官当制度”,即是以官职折抵刑罚。如唐朝的《唐律》规定,“诸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其有二官,先以高者当,次以勋官当”20。

  官本位的文化价值体系。在官本主义条件下,不仅社会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和文化权益按照官职等级进行分配,而且对社会现象和历史事件的叙述和评价也以官职等级为基本尺度。官位的高低甚至成为评判知识文化水平和伦理道德水平的标尺,官阶越高,似乎掌握的知识和真理就越多,伦理道德水平也越高。在传统中国,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常常既是真理和知识的化身,也是美德和高尚的代表。对士大夫科举考试的成绩进行裁判的,不是教书先生,而是负责学政的高级官僚,而最后钦定“殿试”前三甲的权利则非皇帝莫属。皇帝不仅是民之“人主”,也是思想的导师和道德的楷模。朱元璋虽然没有读过多少书,而且十分专断残暴,但他成功地建立了明王朝,成为明朝开国皇帝。因而,他便有资格编著《御制大诰》,让举国上下人人学习传诵;他也有资格在死后受谥为“开天行道肇纪立极大圣至神仁文义武俊德成功高皇帝”,极尽歌功颂德的溢美之词。对人们的思想言行进行道德和是非判断的权力,也属于官员。谁的官职高,谁就拥有更大的道德裁量权。官员不仅负责“治国”,而且负责“教化”,官职越高,其教化的责任也越重大。对重大事件的记载和国家历史的叙述,也是朝廷官员的职责。中国的国家政权很早就有官修历史的传统,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记载本朝的重大事件、帝王的起居言行和历史沿革。官修的历史被称作“正史”和“信史”,其他的则被称为“野史”。这种以政治权威来叙述和裁判历史的传统,被称为中国特有的“史官文化”21。

  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存在着源远流长的民本主义传统,民本主义与官本主义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首先,从本质上说,民本主义是传统社会的一种理想,而远不是一种现实。相反,官本主义则是一种客观实在,是数千年中国传统社会的实践形态。民本主义者倡导“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22但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现实中,君主从来都是最重要的,普通的庶民在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从来没有成为最重要的角色。平民压倒君王成为最重要的政治角度,至多是民本主义者心目中的一种不切实际的理想。“在中国历史上,所谓的‘民本位’常常是有其名而无其实,而‘官本位’却无其名而有其实”23。然而,我们应当看到,民本主义理想恰恰是官本主义现实的伴生物,并且是对后者的一种超越。

  其次,中国传统民本主义思想的实质,就是在“君王为主、臣民为本”,即承认主权在君的前提下,侧重于强调“本”即臣民对整个政治体的作用。民本主义认为,民生君,君为民而设,“天生民而树之君”24。人民是组成国家的要素,是政治统治的基础,“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25换言之,传统的民本主义者正是从政治统治的角度,把政治体看作是由君王和臣民这两个部分组成的统一整体,君王和臣民作为整个政治体的组成要素,它们密不可分。其中,君王是这个政治体的“主”,而臣民则是这个政治体中的“本”。强调“民本”实质上并不否定“君主”26。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本主义与官本主义这两个看起来截然相反的范畴,在实质上有着高度的同构性。

  官本主义的实质便是君主主义。在整个官僚体系中,君王居于最高权力地位,是整个官僚阶层的总代表。皇帝作为“人主”,不仅是“民主”,也是“官主”。君主主义是官本主义的最高表现,官本主义则是君主主义的日常形态。“官为君设”,皇帝掌握着官职设置和官员升迁的决定性权力。官僚体系的设置,既是出于社会公共治理的需要,但根本上是为了巩固皇权的需要。君主决定着所有官僚的命运。从官职的升迁罢黜,到荣辱奖惩,皇帝拥有对全体官僚的生杀予夺大权。所谓,“君要臣亡,臣不得不亡”,绝非戏言。等级制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官僚对于君王而言,毫无独立的人格可言。皇帝既有权给予官员“恩典”,也有权对官员肆意羞辱。历代的“廷杖”制度,即是一种对官员的人格侮辱。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官僚无疑要履行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但在官本主义条件下,官僚的根本职能是服务于君主。在帝王面前,无论官位多高,都不过是君王的“奴才”和“仆人”。例如,“侍中”是高官的职位,但汉代有位“侍中”,“特听掌御唾壶”,专司皇帝的痰盂。除了“侍中”外,“像仆射、中书、尚书等位列宰相的官职,原意都不过是皇帝的奴才而已”27。汉代皇帝有“六尚”,即“尚衣、尚食、尚冠、尚席、尚浴和尚书”,分别掌管皇帝的衣食起居和图书。所以,位极人臣的“宰相”,从其起源来看,“本只是皇帝的私臣,是皇帝的管家”28。

  专制主义是官本主义的典型特征。在官本主义条件下,以君主为代表的整个官僚阶层垄断了国家的全部政治权力,其他社会阶层不得分享任何政治权力。社会的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最终集中于君主。在整个权力体系中,君主作为国家主权的掌握者实际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超越法律之上,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在官本主义条件下,国家的政治权力本质上没有边界,它无所不及,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任何领域,从控制物质资源到控制思想文化,既支配公共领域也支配私人领域。在官本主义条件下,行政权可以在决策、执行、监督之间有所分工,但立法权、司法权和执行权最终都集中于君王。在官僚体系内部,权力的从属关系也决定着人身的依附关系,被统治者是统治者的奴仆。下级权力附属于上级权力,下级官员依附于上级官员,所有官僚最后都依附于君主。

  官本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在典型的资本主义条件下,金钱和资本是衡量一切的价值尺度,它奉行“有钱就有一切”的基本法则。社会中的物品大都可以折算成货币价值,并以货币价值为基准进行等价交换。人们只要拥有足够的资本或金钱,不仅可以享受极大的物质权益,而且可以享有包括公共权力和司法特权在内的广泛的社会权益和文化权益。因此,古典资本主义盛行“货币拜物教”。与此不同,在官本主义条件下,官职和爵位成为衡量一切的价值尺度,它奉行“有权就有一切”的基本法则。社会中的物品大都可以折算成等级权力,并以权力价值为基准进行等价交换。人们只要拥有足够的权力和权威,不仅可以享受极大的政治权益,而且可以享受极大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官本主义社会盛行的是“权力拜物教”。当然,资本主义与官本主义也有同构性的一面。无论在资本主义还是在官本主义条件下,都存在一个享有广泛特权的统治阶级,他们对广大的被统治者实施政治的、经济和文化的剥夺和压迫。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个特权阶级是在经济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而在官本主义条件下,这个特权阶级是在政治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统治阶级通过经济剥削来实施对被统治者的政治压迫;在官本主义条件下,统治阶级通过政治压迫来实施对被统治者的经济剥削。

  综上所述,从社会政治形态和政治文化的角度看,中国传统社会既不是封建主义,更不是资本主义,而是以权力为本位的官本主义。这种官本主义是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主体,它与建立在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是人类政治进步的必然规律,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而民主法治则是破除官本主义,使传统政治文明向现代政治文明转型的不二法门。

 (本文初稿完成后曾专门听取过北京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单位数位专治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中国社会史和中国政治史的权威专家的意见,承蒙诸位方家不吝指正,在此谨致谢忱。但作者对本文观点负全部的责任。)

注释

①“官本主义”一词近年来不时被人提及,它通常是在比照“民本主义”的意义上为人使用,偶而也在比照“资本主义”的意义上使用。作为一个分析性的学术概念,本文主要在“权力本位”的意义上使用“官本主义”。严格地说,中国传统语境中的“官”,广义上包括还“僚”和“吏”,狭义上则主要指行政主官。本文主要在广义上使用“官”的概念,泛指以帝王为代表的整个官僚阶层。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简明中国历史读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88~110页。

③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26页。

④参阅枊宗元《封建论》。

⑤参见段忠桥:“马克思从未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⑥参阅候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⑦参阅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

⑧关于中国历代政治制度及其变迁,可参见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全1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⑨详细报道可参见1999年1月11日出版的《亚洲华尔街日报》,官方网址为http://online.wsj.com/public/resources/documents/mill-1-timeline.htm。

⑩关于和珅究竟有多少家产,一直难有定论,多的高估达8亿两白银,少则低估至数千万两。比较严谨的考证可参阅商全:“清代大贪官和珅家产考实”,《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

11《大清会典事例·吏部·封赠》。

12关于古代谥号制度,可参阅汪受宽:《谥法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13参见王安石撰:《王荆公文集笺注》(中),李之亮笺注,成都:巴蜀书社,2005年,第835页。

14《明史》卷68《舆服四》。

15 参阅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40页。

16沈括《梦溪笔谈》(故事二)“告喝打杖”。

17《明史》卷72《职官一》。

18关于古代官学制度,可参阅韩凤山:《唐宋官学制度研究》,长春:吉林摄影出版社,2005年。

19语出《野叟曝言》第六七回。一般认为,这一思想源于商鞅,他曾主张秦公子犯法应依法处置。参见《史记商君列传》。

20《唐律·名例》。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可参阅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10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1参见范文澜:《正史考略绪言》,上海书店,据北平文化学社,1931年版影印。

22《孟子•尽心下》。

23林存光:“观念与体制背反的历史生存悖论”,《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2年10月(下),第8页。

24《左传•文公十三年》。

25《荀子•王制》。

26参阅俞可平:“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论要”,《孔子研究》,1989年第2期。

27白钢:《制度物议》,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78页。

28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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