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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服务实体经济大有可为

发稿时间:2013-10-23 00:00:00
来源:红旗文稿作者:蒲坚

  要做好新时期的金融工作,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这不仅需要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而且需要充分发挥信托这一金融制度的作用。信托以信用为依托,以法律为基础,赋予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特有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型生产关系。信托应牢牢把握经济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重要机遇,坚定不移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一、信托能有效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它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例如,证券市场基金就是一种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可以在融合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保持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相互独立的基础上,以信用为基础实现资金融通。它可以调和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在个人所有与社会占有之间的矛盾,在公平与效率、平等与自由、贫穷与富裕之间起到平衡、兼容和转化的作用。

  1.信托实现了个人财产社会化和产权成分多元化。信托作为一种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产品,能够将分散的社会资金集合起来,利用其特殊功能进行整合与优化,将资金投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这既保证了信托的个人所有权属性,又实现了个人财产的社会化。在所有者社会化的前提下,信托扩大了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范围,体现了产权成分的多元化。

  信托在法律框架下,实现了多元产权主体共融,其主体可以表现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拥有合法财产,并愿意将其财产权进行转移;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信托在整个运行过程中,以信用为依托,以法律为基础,明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了委托人所有权不变,拓展了产权主体,集合了委托人闲散资金,形成了高效的社会资本;通过二次经营代理,实现资本增值,满足民众的投资诉求,弥补民众投资能力的缺失,实现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

  2.信托实现了产权包容性。现阶段,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相互融合发展,出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信托作为一种共有制,具有产权包容性的特点,可以较好地适应这种新格局,实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共有制的产权包容性体现两方面含义:一是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二是产权的开放性,即产权在社会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自由组合及自由交易。

  信托具有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三权分离”的特点。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不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项权能,而是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持有或转让的方式,激励信托公司高效运行,防止其滥用权利。委托人将其持有的资金,通过代理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集合民众的资金将其转化为高效的社会资本,委托人又通过自己所持有的信托产品,依托法律,赋予受益人享有资本收益的权利。信托公司行使经营权,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参与任何具体经营和管理。委托人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益,保障信托资本的自由流动,实现产权的开放性;受益人分享社会资本投资权益。在信托资本运行过程中,所有权归属没有发生改变,体现了产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调动了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实现了多种所有制并存。

  3.信托能兼顾公平与效率,促进共同富裕。在公平方面,矛盾较集中的领域引入信托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社会问题,缓解弱势群体对政府的对立情绪;在效率方面,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围绕信托,以契约为基础,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关系,使资本、知识、技术和人力资源在追求效益最大化中得到有效配置;在促进共同富裕方面,信托将私人财产转化为社会财产,在生产资料社会共有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个人所有制,实现资本民享。普通民众可以参与投资,拥有资本所有权,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的巨大进步,也符合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

  二、充分发挥信托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

  实践证明,信托的实用性广、弹性空间大,可以广泛应用于民事、商务、社会公益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是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实现经济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1.有利于实体经济平稳发展。信托运用其集成、综合和包容的特点,能够将大量闲散资金转化为高效资本,积极开展政信和银信合作,满足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服务“三农”,缓解农村和农业资金短缺,拓展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民生工程领域,有效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对于服务实体经济,信托具有独特优势:一是功能多样化,涉足领域广泛,运作方式灵活,能够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二是融资弹性大、速度快、可控性强,可弥补现有信用资源不足;三是创新能力强,在服务实体经济时可以从投融资领域、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创新,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2.有利于服务“三农”,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信托能够搭建商业运作平台,重构和优化投资的增信机制,募集多元资金反哺农村发展,发挥在金融资产管理、资金筹集和运用方面的独特作用,缓解农村自身资金外流和主流金融机构惜贷形成的农村和农业资金短缺问题。中信信托实施的中信草原惠农基金就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该项目以服务“三农”、“三牧”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经营宗旨,运用信托模式,设计解决农村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综合方案,通过市场筹集农村的闲散资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过程管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有效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缓解广大农牧民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企改革。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全民不能以个体形式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这里的“代表”内含了三个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全民所有到国家的原始委托,从国家到政府部门的一级委托,从政府部门到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的“二级代理”。其中,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主体可以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大型企业集团或非银行金融组织等相关机构。信托作为国有资产中介经营机构的可选择主体之一,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可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三权分离”。信托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中“二级代理”的权能,能够明晰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建立合理的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关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这就能避免政府直接参与微观层面的经营管理,保障经济政策有效实行,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

  三、构建信托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环境

  近年来,我国信托市场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一季度,国内信托资产规模达到53016.07亿元,其中实体经济业务比例达到80%左右,基础设施、工商企业投融资类信托业务量位居前列。但这一比重还不能完全满足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十二五”期间,我们要继续积极探索创新信托的业务模式,发挥其独特的投融资功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着力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拓宽服务实体经济范围。要更加自觉地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市场引导,继续发挥信托在促进产业调整,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科技创新、保障性住房、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服务力度,加大对各中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中薄弱环节的有机融合。同时,拓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针对每一个具体企业成长的阶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设计出综合金融解决方案。此外,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方法,增加基金化、长期化和成本低的信托融资产品,开辟信托研究新领域。

  2.着力于信托内生型创新,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构建。继续推动创新机制转变,构建完整的信托产品体系,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一是坚持信托服务实体经济为主的优良传统,通过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激励机制、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传统业务优化升级,满足实体经济多元化、多层次金融需求,把握新业务发展的重要机遇,加快业务转型;二是拓展实体经济领域的信托业务,依托创业基金管理和各种投资于实体经济的专业资金信托,树立信托品牌,寻找与实体经济的最佳契合点;三是探索信托领域的资金业务,以后发优势和人才优势为立足点,突出自身优势,系统推出各种收益型信托产品,开辟各种退休年金、公益性资金市场;四是推动国有资产信托业务以市场化的方式运营,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造,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着力于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确保信托业稳健运行。要依托国家经济发展及转型的需要,提出前瞻性发展视角,拓宽信托运用空间,建立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的信托业务模式;把握信托与行业的贴切和适合性,以行业为先导,打造产业链,注重按照企业和投资者的需求开拓信托的新业务,完善产品设计流程,提升产品设计能力;要树立全新的风险控制理念,构建新型逆周期审慎监管政策,完善和落实配套制度,将风险防范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进攻,对风险早预警、早识别、早处置,坚持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4.着力于完善金融监管政策,更好体现信托的价值。信托是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路径,是一种具有实用性的解决建设资金缺口的可行方案。但是,要运用信托解决方案,还需要金融监管政策的支持。一是改变当前对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异地经营的限制,允许一些创新能力强、经营规范的信托公司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异地信托业务;二是对于一些公益信托、农业土地信托等相关产品,适当放开偏严格的监管政策,改变信托公司个人业务客户“高端”化的现状,争取开展针对中小客户的财产信托业务;三是尽快推动明确可行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财产过户制度、信托财产交易制度、信托受益权转让制度等配套制度的建设;四是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征税进行补充规定,将信托税制融入现有的税制当中,构建完整、有效的信托税制。■

  (作者: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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