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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办将被剥离融资职责

发稿时间:2014-05-08 00:00:00
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张莫 蔡颖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中编办前不久向各省级金融办下发了《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意见》,征求地方对未来中央和地方金融分层监管的意见。这一轮意见征求结果已于3月底前完成,并反馈给了中编办。

  据悉,《意见》初步划定了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责任,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地区性OTC(场外交易市场)、典当四类;提出“省级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责不能够层层下放到市县政府,但是可以在市县设置监管机构实现垂直管理”。值得一提的是,还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不能够承担地方发展融资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意见》对现有的金融办体制将形成冲击。实际上,金融办最初被定义为议事协调机构,并不具有行政审批权,其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在当地的工作。然而,在经过2008年的机构改革之后,大部分金融办的定位得到了提升,在组织形式上,副省级城市的金融办以正局级建制为主,地市级城市金融办大都改为政府直属机构。同时,在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驱动下,有相当一部分金融办还承担着为地方政府项目协调融资的职责。

  “有的地方金融办需要为地方政府项目筹措资金,那么就会协调农信社、城商行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项目资本金,不仅如此,那些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也向融资平台担保‘输血’的行为,这在广西、四川、重庆、河南等地十分常见。”中部地区某银监局人士透露。

  而《意见》则要求金融管理机构不能够承担地方发展融资职责和出资人职责。“这就等于否定了地方金融办的诱导融资、撬动投资的职能。”一位地方金融办人士直言。业内人士表示,未来金融办应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会”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因而金融办现有的融资职能应该逐步剥离。地方政府需要促进融资,那么,亦可以将金融办改革成“投资促进委员会”或者具备投资功能的市场化机构来运作。

  对《意见》里某些条款的争议正体现了中央和地方在监管分权上陷入艰难“博弈”。《意见》中“省级政府的金融管理职则不能够层层下放到市县政府,但是可以在市县设置监管机构实现垂直管理”的提法也和现行体制大相径庭,这意味着,现在各级政府自己设立金融办的情形将被改变,市县以下设立金融办必须是省的分支机构,实现垂直管理。

  “由于已经成立了金融办,现在如果把这个给收上来,实现垂直管理,将涉及市县政府的现有利益问题,很难实行。”一位南部省份金融办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据了解,在现实情况中,金融办为地方政府“代言”,与此同时,地方金融办往往还控制了当地金融机构的人士任免,继而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施加影响,这也让“一行三会”在地方的监管陷入尴尬。

  这种“博弈”还体现在,一些地方希望中央将更多的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下放,但是中央层面出于风险等各方面的考虑仍将这部分监管权上收。比如,一些基层金融监管机构希望能把一部分金融机构,比如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县市级农商行、农合行等的监管权力下放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增加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这在目前看来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此次《意见》中,只有地方OTC是首次明确归地方监管的“新增项”,但是地方OTC规模非常有限。

  近年来,地方金融如何实现真正比较明晰、有效的监管,一直是摆在中央面前的一道难题。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而在此之后,中央层面关于中央地方金融分层监管曾调研多次,据记者了解,上述《意见》的意见征求稿在下发地方金融办之前已经在“一行三会”之间经过了反复讨论。

  业内人士认为,中央和地方金融分层监管的难题的解决途径一定是渐进的而非一蹴而就的,同时也不能照搬国外的监管体系。“国内在金融监管方面,市场与政府的合作关系在短期内还难以削弱,因此,金融办依然会存在,但必须朝着市场化的方向改革,可以作为一个服务性的机构来运作,同时体现管理职能。”央行研究局研究员邹平座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

  “金融办必须要体现服务性,比如帮助地方政府建立信用体系,促进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未来金融办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市场化的,逐步走向公司化,成为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一个实体化部门。”邹平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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