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规划管理体系。强化交通规划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实现简政放权后的有效管控。组织编制和完善铁路、公路、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港口、民用机场、油气管道等中长期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上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编制或审批国防交通、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港口、空管系统等专项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中长期布局规划+五年发展建设规划+年度滚动实施方案”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系。
二是完善协调工作机制。搭建跨部门、上下联动工作平台,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推进项目建设。发挥铁路建设和前期工作协商机制作用,加强重大项目协调调度,确保完成铁路建设目标任务。印发《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三是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对申报新一轮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城市,要求开展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本轮规划审批的重要参考。印发《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选取北京、成都、武汉等8个城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
四是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严格规划实施监管,针对部分地方违规审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情况,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地方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审批。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紧紧围绕加强规划管理这条主线,不断探索交通项目审批核准权限下放后的宏观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强化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切实履行好交通投资项目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