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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凡:南充财政局减持股份暴露两个问题

发稿时间:2015-07-09 00:00:00
来源:京华时报作者:徐立凡

      公务员法等制度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等要么被禁止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要么被有条件禁止。个人尚且如此,何况机关?
 
  媒体报道,南充市财政局在6月2日至10日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卖出持有的金宇车城403.7万股,加上5月下旬卖出的约226万股,南充市财政局成功“逃顶”,并增加收入2亿多元。此事一经曝光,就引起广泛关注。人们在羡慕南充市财政局“理财术”的同时,也对南充市财政局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颇感疑虑。这个股东身份合理吗?
 
  从产权角度看,既然南充市财政局是金宇车城的合法股东,那么其减持行为就无可非议。在现有法规体系下,减持或增持,都是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得到保障的权利。但是,从社会总效益的角度看,政府部门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具有相当的风险。一方面,基于政府部门的公共职能,政府部门的投资决策,与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出发点本就不应相同。普通投资者可以只考虑能否实现个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能否改善个人境况即可。政府部门的投资,应当也必须考虑在获得增值利益的同时,会不会导致社会总效益的下降。另一方面,对于南充市财政局在股市增加的收入去向,非南充籍的金宇车城的小股东固然无法查询,即使是南充的小股东,恐怕也难以知情。新增收入是否都用到了南充的养老、教育等公共事业中去?在公众的目光聚焦下,南充方面有必要公开说明。
 
  除非南充市财政局作为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是战略减持,是在为金宇车城的重组等转型创造条件,否则其行为就缺乏足够的说服力。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公众只知道南充市财政局减持增收,而并不清楚这一行为的出发点。
 
  实际上,财政部门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无论从哪个方面的相关规定看,都是令人存疑的。根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规定,获得授权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们委托的专门机构,负有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但这通常是交由地方国资委完成而非财政局。国资委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也不能直接介入,而只能通过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介入。公务员法等制度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等要么被禁止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要么被有条件禁止。个人尚且如此,何况机关?
 
  诚然,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但这一规定的主要指向,是盘活存量资金,而非鼓励财政部门在资本市场大展身手。
 
  南充市财政局当上市公司股东并减持增收一事,突出显示了两个问题。一是对上市公司股东资格的审查和认定,还存在制度上的漏洞;二是对于历史形成的类似党政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遗留问题,清理得还不够彻底。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实际是切断政府部门与民争利、与市场争食的路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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