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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

发稿时间:2018-01-03 15:20:00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高鸿钧 盛保晨

  编者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如何深入认识这些论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央党校部分学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基础科学研究作为历次产业革命的先导,始终是综合国力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为什么要“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高鸿钧认为,纵观人类历史,科技创新始终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人类历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部科技创新史。近代史上的三次工业革命使人类先后迈入蒸汽机时代、电气化时代和信息时代,这些革命分别源于自然科学发展的三个里程碑,即热力学、电磁学和量子力学与相对论的建立。热力学是蒸汽机技术的科学基础,电磁学是电动机技术的科学基础,量子力学和相对论则是现代信息与能源技术的科学基础。科学能孕育变革性技术,变革性技术能形成新产业,而新产业能催生出新时代。由此可见,基础科学对于变革性技术、产业甚至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言,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紧紧抓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基础科学研究是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决定性因素。

  当前,世界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交汇时期。基础科学研究作为历次产业革命的先导,在各个工业与科技强国中一直是被看作综合国力竞争的战略制高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不仅从别人那里拿到关键核心技术不可能,就是想拿到一般的高技术也是很难的,所以立足点要放在自主创新上。他所要求的“自主创新”,就是开展原始创新的基础科学研究,进而引领技术的创新。

  前沿基础研究具有显著的长时效、低转化但高回报的特征。基础研究投入效果短期内难以察觉,这大大增加了有关方面对科技投入自身的规律进行准确识别和把握的难度。同时,也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习惯在低投入水平下依赖于发达国家科技的发展,这也就形成了一种错误表象:科技的发展并未影响到经济的增长。我们必须明确,基础科学研究不是立竿见影的,而是需要持续的关注与支持,国家在不同时期所支持的导向性和重点也是有所区别的,这是客观发展的需要。

  壮大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提高创新层次级别,是当前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点

  当前,我国应从哪些方面着手,加强基础科学研究?

  高鸿钧认为,经过这些年的积累,我国在经济体量和整体实力上已经有了一个大的飞跃,一些领域已经跻身了世界领先行列,具备了在整体水平上开始“站高望远”的实力。如天宫、蛟龙、天眼、悟空、墨子、大飞机这些重大科技成果使我国在人类梦想企及的领域开始占据一席之地。当前,一是要在主观认识上清醒地认识到,尽管我国基础研究在近年来取得巨大成就,但整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我们必须尽快通过加强基础科学研究,靠做强内在创新能力实现中国梦。二是在经费支持上,对基础研究的经费支持要遵循其特点和规律,调整科技投入格局,优化中央科技财政结构,尽快提升基础研究投入强度,并给予持续稳定支持。三是在体制机制改革上,要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作为着力点和突破口,清除各种有形无形的栅栏,积极建设科技创新价值链,形成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活力,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转移转化机制。四是以科创(科学)中心和国家实验室的建设作为基础,组织实施一批以我国为主导的国际大科学工程,支持科学家面向国际前沿和国家需求,持续产出更具影响力的重大创新成果。五是在拔尖科学家的培养和支持上,要加强国际杰出人才的引入,更要重视国内拔尖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培养造就一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战略科学家队伍,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为推动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有何重大意义?

  盛保晨认为,首先,知识产权的创造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动力支撑。创新的源动力来自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对创新活动进行产权界定并提供激励机制,即通过赋予创新成果的财产权,从而赋予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通过成果转移转化获取收益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创造使创新由无形转化为有形,是评价创新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创造,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模仿和重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创造了知识产权才能取得技术领导地位和品牌主导权力,从而掌控市场的主动。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制度支撑。知识产权的本质是使创新者对知识产权享有合理的垄断权以鼓励创新,因此,对创新者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进行依法保护至关重要,这既是实现产权激励机制的内在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科技、文化创新立足于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目标,是一种新知识创造和应用的活动,它离不开相应制度的保障、规范和约束。创新理论告诉我们,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法治建设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协调机制,其中知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对社会变革起决定性作用,带来社会物质财富的快速增长,这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进行确认,从而巩固创新成果。

  再次,知识产权的运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效率支撑。知识产权的运用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实际上是通过为创新提供有效的市场机制,这是人们针对知识产权无形性特点所设计的一种许可转让规则。在这个规则下,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能为创新产业进行资源配置并提供市场交易,从而使创新成果能够顺利地实现转移转化,产生效益,推动发展。所以,知识产权的运用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桥梁”、是商标向品牌溢价价值转化的“渠道”,解决的是知识产权市场化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因此,做好知识产权运用工作,能极大地鼓励创新,大幅提高创新的效率,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最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是各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共同选择。纵观全球,现代化强国无一不是创新强国、科技强国。而创新和科技强国无一不是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的国家。对于这些国家而言,知识产权既是发展战略的选择,也是综合国力的体现。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更加规范、更加稳定的法律制度

  针对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发展现状,我们应如何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盛保晨认为,我国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将其视为自身发展的长期利益所在。在过去的近40年间,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也带来了创新与经济的同步高速发展。近年来,我国已经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初步形成了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法律制度框架。目前,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等近20个国际公约,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广泛参与多双边交流和知识产权议题磋商,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侵权违法行为。根据《2017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2017年中国创新指数排名从2016年的25位攀升至22位,是首个进入全球创新指数前25强的中等收入经济体。知识产权对于中国创新的引领作用日益体现并愈发显著。长远而言,我们应建立更加规范、稳定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已经为我们指明了立法方向,应尽快把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关的政策转变为法律制度,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创业热情,从而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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