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改革史话

不断彰显制度史研究的时代价值

发稿时间:2020-09-16 13:45:5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金铮

  注重新的视角和方法

  让制度史更为鲜活

  上至国家的政治、经济运行,下至个人、家庭的日常生活,都须臾离不开制度。正因如此,无论是当下的制度现象还是历史上的制度现象,都成为不同学科关注和研究的对象,其中尤以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着力最多。就中国史而言,制度史研究长期以来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政治制度史特别是官制史研究的成就颇为丰硕。

  近些年,制度史研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一是对制度概念的理解相较以前更为丰富和深刻。如果说以往的解释多为笼统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今天的学者则更多地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无论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其形成都是为了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二是制度史研究的方法和视角发生了变化。传统制度史更多是对官制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条文的梳理、考证,缺乏对实际运行的研究,忽略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忽视人在制度实施中的作用。而今,一些学者注意到制度规定与具体实践之间是有距离的,纸面条文是一回事,具体贯彻是另一回事,由此强调打破僵硬的制度研究,关注制度实际运作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也就是所谓“活”的制度史。正是在这些变化的基础上,制度史研究焕发出新的活力,不断彰显时代价值。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以新的视角和方法进行研究的制度史成果不多,还没有突破传统研究范式,对制度具体执行过程研究较少,更谈不上理论、概念的提炼了。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不少学者以新的理念和方法进行制度史研究的意识还不够强。孔子说:“我欲仁,斯仁至矣。”只有内心充满对仁的渴望,仁才能到来。学术研究也是如此,有无强烈的创新意识,结果自然不同。其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制度史研究中,尤其对于中国近现代史而言,法律、法规之类的条文资料易于留存,也易于看到,但它们是如何出台又是如何具体实施的,这类资料则多散见于档案馆,或者需要进行田野调查才能获得,这就比搜集条文资料难多了。而且,制度形成和实施过程中涉及不同力量的博弈,其复杂心态及行为方面的资料更是难得一见,从而给研究带来了困难。其三,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尚有缺陷。制度史与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密切,要想进行深入研究,必须学习和借鉴这些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很多历史学者缺乏其他学科知识,做研究时难免捉襟见肘。这些不足需要对症下药逐一解决,研究中可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让机构沿革的历史“活”起来。以清末北洋时期经济行政机构的变革为例。清代本无专门负责经济发展的机构,与经济有关的为户部和工部。甲午战争后的1898年,开始设立农工商总局和矿务铁路总局。1901—1907年新政期间,先后设立商部、度支部、农工商部和邮传部。1912年民国成立后设财政部、农林部、工商部、交通部。1913年,农林、工商两部合并为农商部。一般论著对以上官制名称、官制机构有较为清晰的描述,但任何旧的机构的裁撤和新的机构的建立,都不是简单的名称、职能及官员的变化,需要对其设置的背景、讨论过程、正式建立以及选拔官员等方面进行细密的梳理和分析。

  让条文制定的历史“活起来”。比如,清末1898—1911年颁布的经济法规达60多个,包括综合性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行业管理法规《试办银行章程》《矿务铁路公共章程》,奖励实业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奖励公司章程》等。北洋政府时期,1912—1923年也颁布了不少经济法规,包括工商矿业法规《公司条例》《商人通例》,农林牧渔法规《边荒承垦条例》《森林法》,交通运输法规《航业奖励条例》《民业铁路法》,银行金融法规《国币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研究这些经济法规,不能仅仅限于法规条文的罗列,而应对其制定和出台过程中哪些机构哪些人参与了讨论、有无不同意见、为什么会有争论等进行“活”的揭示。

  让制度实施的历史“活起来”。以清末北洋时期为例,这一时期颁布的经济法规较多。这些法规如何实施、实施效果如何,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事实证明,如此多的经济法规虽不能说没有取得一点效果,但与刺激和推动经济发展的设想存在很大距离。就民族资本主义企业而言,即便有一定的发展,也更多是因为有抵制外货的反帝爱国运动的支持,以及与1904—1905年日俄战争、1914—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外国对华商品输出减少等有关。为什么这些经济法规所起的作用有限?这就需要对其具体实施过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各方力量之间的矛盾和博弈,探讨阻碍经济法规实施的诸多因素,最终展现立体的、丰富的、可信的历史本来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