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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创新驱动战略的特点

发稿时间:2015-09-10 00:00:00

  当今世界正进入创新密集时代,全球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速度明显加快,重大创新成果相继涌现。许多国家纷纷将创新驱动战略作为国家战略的核心,力图借此提升本国竞争力,在国际经济、科技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美国作为世界上创新驱动发展的典型代表之一,近几十年来,紧扣经济社会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创新战略,不仅成功建立了硅谷、波士顿等高科技产业集群,而且引领了世界航空航天、高端武器、大飞机、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发展。总体而言,美国的创新驱动措施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高度重视资金投入。美国是世界上科技研发投入最大的国家。美国政府认为,前沿性、公益性的技术研发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政府理应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支持这类单个企业、科研机构或整个产业无法进行的探索性研究活动。美国围绕国家战略,开展长期战略投资,特别注重加强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信息技术和软件等产业界无法持续高强度投入的重大科研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据统计,美国研发投入占经合组织国家总支出的40%以上,约为第二大投入国日本的2.7倍。仅在2013年,美国研发投入就达到4500亿美元,远高于欧洲34国的3490亿美元。高投入自然会有高回报,美国在主要科学与工程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一直位居世界首位。进一步分析,美国政府积极探索科技投入的有效方式,建立了有良好回报的科技投入机制。政府主动介入自主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科研活动,保证国家关键科技研究开发项目。政府通过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组成技术开发研究中心,共同参与国家关键技术的研发活动,既有效分担了创新的风险,又切实保证开发目标的实现。这一做法还有助于维持私营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发新技术的连续性,帮助企业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最终增强美国的科技实力和国家竞争力。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创新驱动中的促进作用。作为高度市场化的国家,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市场,为促进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过程中,借助市场机制,新建企业可以快速获得资金支持,降低了企业参与技术创新的市场风险,同时促进了社会化的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弥补了金融系统中间接融资与科技创新无法有效结合的制度缺陷。美国风险投资额占世界总额一半以上,而硅谷则又占据了美国投资总额的50%,有“第二华尔街”之称。迄今硅谷有风险投资公司300多家,风险投资额在以每年约60%的速度激增,其中每年用于早期投资的资金规模高达200亿美元。从某种程度上讲,正是因为“市场的力量”,硅谷成为高科技企业的重要聚集地与全球高科技创新中心,并几乎涵盖了世界未来科技的前端领域。截至目前,硅谷共聚集了10000多家高科技公司,全球前100大高科技公司的总部有30%在硅谷,汇聚了超过100万的科研人员,其中美国科学院院士有近千人、诺贝尔奖获得者超过40位。
 
  吸引与培养创新人才。人才是创新驱动的根本。美国高度重视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二战结束后,美国一直把引进科技创新型人才作为其引进移民的重点工作之一。早在1946年,美国就制定了吸引外国留学生的富布莱特计划。20世纪60年代,美国推出国际教育,为外国留学生取得永久居留权,加入美国国籍打开了大门,每年发给外国留学生和高技能人才的签证超过70万个。美国还多次修改《移民法》,不断放宽对技术移民的限制。美国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约有1/3来自国外。正是得益于源源不断的创新型人才的“输血式补充”,美国长期屹立于创新前沿,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领跑者。在人才培养方面,美国建立了一套以政府、企业、高校和非营利机构为主体组成的教育科学研究体系。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好的大学,将世界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美国进行培养教育。现任总统奥巴马承诺,确保学生掌握21世纪需要的世界一流的知识和关键技能,建立一个有助于每个孩子在新的全球经济中取得成功的教育体系。计划到2020年时,恢复美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占总人口比例位居世界第一的地位。
 
  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美国政府十分重视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建设工作,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建立健全了保护知识产权、版权和商标以及能维护相关权利的法官、法院和法律系统,保护创新主体的权益,提高国家创新竞争力。如《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国家合作研究法》等。比如,《拜杜法案》为高等院校参与科研成果转移并分享因此而获得的经济收益提供法律依据。高等院校在联邦政府科研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能够从企业获得研发投入,这成为科研发展的外部激励手段,促进了从技术研发到成果转让再到产业化和商业化,从而启动新一轮技术研发的良性循环的形成。《联邦技术转移法案》《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等法律对创新活动中利益分配、技术转移等问题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简言之,正式通过建立世界上最完备的科技法律体系,为美国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有效地调动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参与创新的信心,进而也维护了美国的利益。
 
  注重协同创新。19世纪中期,美国的国家创新体系就已见雏形。经过100多年的补充完善,美国形成了以企业和科研部门为基础,以创新社会环境为辅助的国家协同创新体系。其特点是,政府的职责在于营造良好的鼓励竞争的外部环境,在基础性、前沿性研究领域发挥“驱动”作用;企业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主体,在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与高校、科研机构、政府和中介组织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避免所谓的“政府失灵”。美国政府制定发布了《走向全球—美国创新的新政策》《开启未来:迈向新的国家科学政策》等科技战略规划;陆续实施了以“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项目计划、先进技术计划、先进制造业伙伴计划为代表的一系列专门科学研究计划,这些计划打通了基础、应用和技术三类研究的隔阂,提升了科技活动的协同性。同时,美国还注重从制度层面对创新主体的利益分配、成果保护、交易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对相关创新主体和行为的管理。对服务创新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方非营利组织等制定严苛的条件,通过实行市场准入,严格审查资格,颁发执照;加强对执业人员行业行为的监督;引导行业协会,通过自律的形式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等。在诸多政策和措施的保障下,美国产学研主体不断加强协同和融合,切实维护科技协同创新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促进创新活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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