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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社会运动”对我国社会建设的启示

发稿时间:2011-07-04 00:00:00
来源:《中国社会报》作者:刘铎

     7月19日,英国首相卡梅伦在利物浦正式发起“大社会运动”,该运动计划将更多的权力和资金由政府下放给社区、社会组织和公众,以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英国政府将通过专门的“大社会银行”,把资金拨给社会组织,由它们向公众提供政府没有提供或者效果不佳的公共服务,获得资金的社会组织可以自主管理邮局、图书馆以及交通服务设施,制订住房建设计划,还能招聘志愿者为博物馆等公共机构服务。

  在我国,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和谐社会”的理念,把社会建设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新的一极。六中全会更突出强调要强化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卡梅伦的“大社会运动”给我国社会建设许多启示:

  第一,“大社会”理念需要进一步转化为国家政策,转化为具体项目。亚当•斯密早在《国富论》中就提出,理想的政府应该是“守夜人政府”。同时,不论是政府管理实践还是学术研究,都认识到“政府失败”的客观存在。“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逐渐成为指导各国体制改革的基本理念。虽然“大社会”模式得到学界和政府的普遍接受,但是长期以来,“大社会”仅仅是停留在理念层面,卡梅伦倡导的“大社会运动”,可以说第一次从国家的高度,把“大社会”从一个政治理念,转化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政策,转化为可以具体实施的各个项目。在我国,虽然在党的十六大之后,社会建设蓬勃发展,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创新,以“民生”为重点,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社会管理和社区建设等领域做了很多积极的改革和尝试。但是,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政府在唱“独角戏”,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不足,而如何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央政府仍然缺乏一个总体性的政策思路,更缺乏适合社会组织参与的项目设计。

  第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亟需创新,部分政府职能向社区和社会组织转移是可行的途径。卡梅伦发起的“大社会运动”,其实可以被视为一个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创新,即在那些政府没有提供或者提供了但效果不佳的领域,政府把权力和资金下放给社区和社会组织,由后者来自我实施管理,自我提供服务。其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可以分为“基本内容”和“特殊内容”。所谓基本内容,即比较普遍化、同质化的管理和服务,比如人口登记、医疗、就业等,这些需要政府来提供;还有一些属于特殊内容,如社区范围的自我管理和公共服务,由于每个社区的具体情况不同,需求也不一样,这些更适合由社区和社会组织自我提供。在我国,政府正在日益重视通过社区和社会组织来转移政府职能。如近年来,我们正逐步通过社区来开展一些基本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如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便民服务、养老服务等等,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很多地区都设立了“社区公益金”性质的社区专项资金,由政府监督社区使用这笔钱,来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另外,这些年我国大力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基层政府,尤其是区和街道,正在努力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实现基层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以转变政府职能。北京、上海等地的政府都设立了专门的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并拿出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采购服务。

  第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将从“管理”走向“治理”,社区和公民社会组织应该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主体。卡梅伦倡导的“大社会运动”,还旨在创造一种新的社会文化,即公众不用总是要求官员、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来解决他们面临的问题,而将有充足的自由和权力去为自己所在的社区服务。也就是说,公民、社区和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主体,在政府下放权力和资金的情况下,他们有责任参与到基层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去。在我国,公民也正在通过社区和社会组织参与到基层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来,截至2008年,我国共有3.9万个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专家估计全部社会组织将超过300万),69.5万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中8.2万个社区居委会,61.3万个村民委员会),另外有122.3万个居民小组和466.9万个村民小组。社区和社会组织正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但是,我国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社区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主体地位,修订《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在社会组织三个条例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统一的《社会组织法》,通过政府职能向社区和社会组织转移,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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