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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调节高收入,国际上都有哪些做法与启示?

发稿时间:2022-02-21 15:32:50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冯俏彬 宋恒 张驰 白雪莹

  进入工业社会以后,人类所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超过数千年农业文明的总和,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与此同时,政府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方法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直接税的“复归”和累进税制的产生和发展。在工业时代,直接税不再表现为农业时代的人头税和土地税,而是发展为两个部分,一是对流量意义上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存量意义上的财富征收财产税,包括不动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而且这两类税都采用了累进制的形式。简言之,经济越发达,收入和财富越分化,因此就越需要发挥好政府的调节作用。

  一、累进税制是各国调节高收入的主要政策工具

  历史地看,累进税制,特别是包含较高边际税率的累进税制主要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如英国于1909年采用累进税,美国于1913年,法国于1914年。综合而言,累进税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以更公平的方式筹集财政收入。实施累进税制,能更公平地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为社会管理筹集资金。相比于按同一个比例向所有社会成员征收一样的税,累进税制更能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收入(财富)多者多交,收入(财富)少者少交,无收入(财富)者不交。进一步讲,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政府所提供的国家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社会保险、经济发展等事关每一个人的福祉,所有社会成员都应当按能力大小承担此项义务。

  另一方面,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实施累进税制,能有效缩小市场和私有财产制所带来的贫富差距。通过对占有最多资源和财富的人征收更重的税,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收入及资产过度集中在极少数社会成员手中。要实事求是地看待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将收入和财富差距控制在既不影响经济增长,又不影响社会稳定的范围之内,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功能

  历史地看,最初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主要是筹集战争收入。随着战后经济的恢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通过个税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越来越被更多的国家所重视和采用。一个可以观察到的规律是,当今世界上经济越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越高,个税的设计也越复杂,个税的累进程度越高。

  个人所得税累进功能的强弱主要与三个因素相关。一是税率级距,级距越多,累进功能越强。二是最低边际税率,这一税率越低,累进功能越强。三是最高边际税率,这一税率越高,累进功能越强。各个国家往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税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以OECD国家为例(见表8-2),税率级距从2级到8级不等,如英国为3级,法国、德国为5级,美国、日本为7级。从起始边际税率来看,法国、德国、挪威、瑞典等国家的起始边际税率为0,日本为5%,韩国为6%,芬兰为6.00%,美国为10%,丹麦为12.11%,英国为20%。从最高边际税率来看,法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为45%,丹麦为42%,美国为37%,芬兰为31.25%,挪威、瑞典的最高边际税率均低于 30%。

  必须指出,由于信息和管理等方面的影响,本来应当集个人各种收入于一体进行计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都演变成了以工薪收入者为主要征收对象,我国也不例外。从相当大的程度上讲,这也是高收入者承担的税负反而较低的制度性成因。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不仅是降低工薪收入者的个税负担,而且要通过制度调整与改革将高收入,尤其是资本性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以实现对高收入的合理调节。

  三、对资本利得征税

  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出售或交换房屋、土地、有价证券等资本性资产所获取的收益。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利得收入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甚至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为此,各国均要对资本利得征收不同程度的税,但由于所处的阶段不同,各国对于资本利得税收管理的宽严程度有很大差别。总体而言,对资本利得征税有三种模式:一是将资本利得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合并,根据资本利得的性质征税;二是分别计算资本利得,即征收资本利得税;三是对资本利得实行免税。

  从OECD国家的实践来看,美国、法国、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日本、韩国将资本利得在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内进行征收,而德国、英国则独立征收资本利得税,德国以25%的税率对于资本投资所得征收固定统一预提税,加上团结附加税则增至26.375%。英国规定,如果个人所得税适用高税率或者加成税率,其取得的住宅地产所得的资本利得税为28%,其他资产所得的资本利得税为20%;如果个人所得税适用基准税率,资本利得税的具体税率需要结合资本利得和应税收入的数额确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世界经历了新一轮收入和财富不平等的加剧。为此,各国对于资本利得税的关注大为增加。2021年9月,美国众议院批准了一揽子税改提案,推动《重建更好法案》(Build Back Better Act)的立法进程,提出将资本利得的所得税税率从20%提高至25%。2021年8月,丹麦政府提出了一项计划,将股票交易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从42%提高至45%。当前,我国将资本利得在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内进行征收,个人股权、房产等财产转让适用于个人所得税20%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二级市场转让有价证券暂免个人所得税,故而劳动和资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是当前政府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一个薄弱之处。我国需要平衡好劳动与资本利得税的关系,以提升个税税制的国际竞争力。

  四、对不动产征税

  未经消费的收入将转化为财富。调节收入分配,除了对收入征税外,也必须同时对财富征税。放眼全球各国,财富在取得、交易、保有、继承与转赠的各个环节都对应着不同的税收,其中能直接对财富水平进行调节的,主要是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征收的不动产税和在财富的继承与赠与环节征收的遗产与赠与税。

  以OECD国家为例,各国对于不动产征收的税种名称各不相同,分别有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税、净财富税、财产税等不同称谓,但全都对不动产征税。征税时有对房、地产合并征收的,也有分开单独征收的。税率方面,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一般而言,以房地产价格为税基的,大多实行比例税率,可以是单一比例,也可以累进征收。以房地产面积为税基的,大多实行定额税率。具体而言,法国为3%,德国不动产税率为0.98%~2.84%,日本为1.4%,韩国为0.5%~2.5%,美国为0.2%~3%(见表8-3)。

  五、对遗产征税

  人皆有一死。在财富的继承环节,各国通常要征收遗产与赠与税,简称遗产税。遗产税征收的对象不仅包括不动产,而且包括能以经济价值计量的所有资产,如有价证券、信托资产、公司股权、各类保险等,甚至包括古玩字画、珠宝首饰等。

  与个税类似,遗产税最初开征的主要目的也是筹集战争经费。遗产税最早可以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其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但战后即停征。20世纪以来,遗产税逐步成为一个相对稳定的税种,主要目的也转变为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简单地说,通过实行遗产税制度,巨富阶层拥有的社会财富将部分回归社会,以此抑制巨额财富传承所导致的社会阶层固化、社会流动停滞等问题,进而促进起点公平,疏通社会流动的渠道。

  放眼全球,当今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OECD国家几乎全部开征了遗产税。从形式上讲,遗产税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先税后分”的总遗产税制,即先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征税,再在其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美国、英国、新西兰、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形式。二是“先分后税”的分遗产税制,即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份额分别征税,日本、法国、德国、韩国、波兰等国家采用这种形式。三是总分遗产税制,即将前面两种形式结合起来,先对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从税率上看,遗产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比利时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达80%,日本为55%,韩国为50%,法国为45%,英国为40%,美国为40%,德国为30%。

  需要指出的是,遗产税也称为富人税,通常有着极高的征收起点,普通人不适用。比如,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遗产税的免税额为1100万美元,目前拜登政府正在寻求将其降至600万美元。2020年10月25日,韩国最大的跨国企业集团三星集团掌门人李健熙因病去世,留下了价值超过22万亿韩元的资产,按规定,其子女将支付12万亿韩元(约合600亿人民币)的遗产税,创造世界遗产税史上的征收纪录。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由于种种原因,遗产税在我国至今付之阙如。

  六、以合理的税收优惠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自古以来,“乐善好施”一直是富人的正面形象,“为富不仁”则受到社会唾弃。除了道德自觉之外,近现代各国政府也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高收入者将财富回报社会,积极从事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一是提供所得税方面的费用扣除。如美国允许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10%的范围内将公益捐赠作为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允许个人捐赠者享有经调整后总收入的50%的税金扣除优惠。日本规定,企业对于特定公益增进法人的捐赠,将以“(期末资本金额×0.375%+当年所得金额×6.25%)×0.5”为限享有特别的扣除限额。对于个人而言,超过2000日元的捐赠金额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最高可达符合减免资格的收入总额的40%。

  二是在资本利得税、房产税方面给予税收豁免。如英国对于向政府部门和慈善机构的赠送行为,通常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德国规定,用于慈善目的的不动产可以申请豁免相关的房产税。英国规定,慈善机构用作慈善用途可以享受豪宅税豁免。法国规定,从事慈善事业,同时能够证明其对所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与上述活动有正当联系的非营利机构可以享受房地产税的豁免。

  三是在增值税方面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以英国为例,对于慈善机构的入场费、慈善筹款活动、赞助慈善活动的货物和服务免征增值税。而慈善机构的广告服务、慈善筹款活动出售的某些商品、慈善商店销售的捐赠物品、为相关慈善目的建造及出售的新建筑物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同时慈善机构的非商业用途的电力、气体、取暖油、固体燃料可以适用5%的低税率。

  四是在遗产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例如,英国规定,如果将大于10%的遗产捐给慈善机构,遗产税的适用税率由40%降低为36%。美国规定,捐赠给合格的慈善和公益组织、政府机构的财物,可在遗产税中扣除。日本规定,从事宗教、慈善、科学或者其他公益活动的人通过继承或者遗赠获得的用于公共目的的财产,免予征收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