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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共济制度及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

发稿时间:2019-05-15 14:31:02
来源:《世界农业》2019年第3期作者:穆月英 赵沛如

  1引言

  农业是典型的风险产业,由于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周期长等特性,农业生产在整个再生产循环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风险,一般具有风险范围较广、发生频率较高、损失规模较大等特点。抵抗农业风险、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发展农业保险。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减少各种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保险往往具有政策支持的特点,为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代替政府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实现政府对本国农业的支持和保护。

  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诸多难题,包括保险险种较为单一、农业生产者投保意愿不强、保险赔付难度大等[1]。因此,有必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从而有效缓解中国农业风险管理面临的压力。农业收入保险是中国近年来试行的新型农业保险,它能够发挥同时保障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作用,是中国现行农业保险品种基础上的创新,为中国农业保险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

  日本实施农业共济保险制度由来已久,保险制度在保障日本农业顺利发展和农户收入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影响农业发展的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的变化,日本农业共济保险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近年来,日本各界开始探讨和规划农业经营收入保险计划,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农业收入保险。

  中国学者对日本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对日本农业保险制度及经验的分析。龙文军(2006)[2]、孙炜琳等(2007)[3]、江生忠和费清(2018)[4]等学者先后对日本农业共济制度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分析,梳理了日本农业保险的历史,并探讨了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认为中国可以从制度创新、政府立法、组织模式、管理和引导等方面借鉴日本经验。二是分析日本与美国、加拿大等其他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政策的异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庹国柱等(2001)[5]分析了美国、加拿大、日本和菲律宾的农业保险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及变化,认为尽管4国的农业保险法律风格不同,但其完善法律法规、选择恰当的立法目标、选择合适的组织制度等策略都值得中国借鉴。张玉环(2016)[6]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农业保险的历史和现状,通过比较3个国家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政府成本和农户补贴率,指出各国根据国情选择了独特的农业保险经营制,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承保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三是分析日本农业保险对日本农业的作用。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手段,在其他方面也发挥着作用。郑军等(2016)[7]分析了日本农业保险在扶贫方面发挥的作用,认为农业共济组合和政府的财政支持使得日本农业保险的扶贫效果显著,中国可借鉴日本经验,在组织结构、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改造。刘松涛等(2018)[8]分析了日本农业保险在日本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也可以发展农业保险、培育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从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对日本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共济制度结构、政府作用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作用方面,对日本农业收入保险的研究尚属少见。因此,进一步研究分析日本农业共济保险制度和收入保险,吸取其有益的经验,对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制度、丰富中国农业保险险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日本农业及农业保险需求侧特点

  一个国家的农业发展情况决定着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梳理日本农业经营的基本特点,有利于准确把握农业保险需求。

  2.1日本的农业经营与收入

  2.1.1日本的农业经营

  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农业经营者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传统的农户划分[9]。在这种分类体系下,耕地面积在0.1hm2以上或农产品销售额在15万日元(100日元约合6.20元人民币,2019)以上的家庭经营者被列入农户的范畴。农户分为兼业农户和专业农户,兼业农户所占比重较大,2017年有8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7%。另一种是近几年所采用的按照农业经营体的划分,在这种分类体系下,耕地面积在0.3hm2以上(如果是从事多种经营的农户,对耕地面积和养殖规模有界定)的农业经营者被列入农业经营体的范畴。农业经营体分为家庭经营体和组织经营体,目前以家庭经营体为主,2017年家庭经营体占农业经营主体的比重为95%。近几年引入的农业经营体的划分,是日本农业家庭经营规模扩大的一种体现。

  综上所述,多年来日本农户以兼业农户居多;近年来随着农业从业人员数量减少以及人口高龄化,不同类型的大规模经营者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强化对农业经营体的培育,从而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这对以往农业保险侧重于产量保险为主的保险产品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此,日本各界近几年开始关注农业收入保险。

  2.1.2日本的农业收入

  日本农户收入统计包括农业收入、农业相关收入和退休金等。近年来,日本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不断提升,在一定生产规模之上的农业经营者的收入几乎与城镇工薪阶层的收入持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经营者的收入对农业生产经营的依赖程度高,对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保障是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日本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要缴纳所得税,在每年的特定时期向税务机构进行所得税申报。申报时分为白色申报和蓝色申报,蓝色申报人是指根据财务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复式记账的会计制度记账,并按账簿如实申报收入与税额的纳税人,纳税人申报时使用蓝色申报书,同时享受多种特别税收优惠[10]。其目的在于鼓励纳税人正确记账和准确计算收入,以顺利实施申报纳税制度。到2015年为止,选择蓝色申报的农户为42万户,仅占日本农户总数的1/5。蓝色申报的农户进行完整的记账,为实施农业收入保险进行收入测算提供了依据。2019年1月实施的日本农业收入保险,规定只有蓝色申报的农户才有参保资格。也就是说,白色申报的纳税人暂时不能投保收入保险。

  2.2日本农业保险需求侧特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日本农业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近年来,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呈现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侧呈现如下特点。

  (1)以家庭为单元的农业保险需求。

  近几年,虽然团体农业经营体的数量不断增加,但长期以来农业家庭经营为主的经营格局,决定了农户多以家庭为单元加入农业保险。

  (2)农户的组织化程度高。

  农业合作组织对农户家庭经营和农业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的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销售等,均包含了农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与此同时,农业协同组合和农业共济组合等在农业保险方面也发挥着作用。

  (3)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存。

  日本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每年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对农业产生很大影响。此外,以蔬菜和水果等农产品为代表,市场价格因供给与需求变动而发生波动,从而对农户经营以及农业生产产生重要影响,也对原有的以产量保障为目标的农业保险提出了新的要求。

  3日本农业共济制度

  长期以来,日本的农业保险通过农业共济制度推进实施。具体地,农户通过缴纳保费,积累共同准备财产,当灾害发生时,参保农户可以得到保险金,保障农户利益和农业的稳定发展。日本农业共济制度包括水田作物、旱田作物、养殖业、果树、园艺设施、建筑物以及农机具共济等广泛的保险种类,共同实施和维护日本的农业保险。

  当前,日本几乎所有农户都加入了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与农业共济组合的存在分不开,以下从日本农业共济体系、农业共济组织等方面进行分析。

  3.1农业共济体系

  现行日本农业保险制度主要依托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政府3级组织机构,形成了互助共济、保险、再保险的层次(图1)。

  图1日本农业共济制度结构

  资料来源:日本农业共济组合,http://nosai.or.jp/。

  图1左侧显示的是日本原有农业共济制保险架构,包括以下3个层次。

  (1)基层,即设立在市、町、村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

  农业共济组合是由农户加入成为会员组成的,向农户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农户加入共济组合以抵御农业风险。

  (2)中间层,即设立都道府县一级或中央一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

  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是由基层的共济组合联合而成。联合会设立理事会、会长和监事会,由基层共济组合选举产生,负责联合会的各项业务。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基层组织将大部分保险费交付联合会,联合会以再保险费形式上交给中央政府。需要保险赔付时,政府向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分摊金,联合会向基层(市、町、村的共济组合)因灾害受损的农户支付共济保险赔偿金。

  (3)中央政府设立再保险特别账户。

  负责提供一定的保费和经营成本补贴,提供再保险,以及对农业保险运行进行监管。

  农户与农业共济组合之间的关系是保险关系,农业共济组合与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之间的关系也是保险关系,但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与政府之间是再保险关系。在3层级农业保险制度下,农户向基层农业共济组合缴纳共济保险费,基层农业共济组合在收到保费后,将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联合会则向政府设立的再保险特别账户缴纳再保险费。灾害发生后,政府的再保险账户向联合会摊赔,联合会向基层的农业共济组合摊赔,基层农业共济组合向受灾农户支付赔款。值得指出的是,财政向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向农业共济组合和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事务费补贴。

  3.2农业共济组织的变化

  农业共济组合和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对农业保险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日本人口老龄化、过疏化等问题的出现,为提高农业共济组合的运营效率,出现了农业共济组合合并的现象,导致农业共济组合数量减少。其中,既包括共济组合之间的合并,也包括共济组合与组合联合会之间的合并。2013—2017年,农业共济联合会从38个减少到17个,农业共济组合从241个减少到141个。在农业共济组织的合并中,出现了“1县1组合”,只有1个组合的县的数量从9个迅速增加到30个。在农业共济组织发生新变化的背景下,农业共济体系也随之发生变化。在原有农业共济制保险体系(3个层次)的基础上,产生了新的农业共济制保险体系(2个层次)(图1右侧),目前呈两者并行的状态。

  在新的农业共济体系下,由农业共济组合直接向政府购买再保险,并在出险后直接从政府特别账户领取赔偿金。在此制度体系下,当农户投保标的受到灾害时,可以较快地得到来自政府的兜底赔偿,从而较为及时地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3]。

  3.3农业共济的特点

  日本农业保险品种丰富,实行强制加入和意愿加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稻米和小麦保险实施强制加入,达到一定种植规模的农户必须投保,这能有效规避加入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政府在选择农业保险品种时,依据以下3个原则:必须是与民生重要相关的品种;必须符合保险标的的条件,即有确定的常年产量或价格、可以进行损害评估、可以进行受灾率统计等;农户对保险品种有需求。其中,前两个原则是必要条件。此外,日本农业保险制度规定,在加入保险连续几个时期不出险的情况下共济金返还给参保方,这可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农业保险以相应的法律为依据,并得到法律的规范。一直以来较为重要的法律有《农业灾害补偿法》,2017年修订更名为《农业保险法》。

  在日本,与农业共济组合相类似的合作组织有农业协同组合,两者均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两者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有一定的差异。首先,与上述农业共济组合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农业协同组合依据《农业协同组合法》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其次,农业保险的内容不同,农业共济组合开展的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业机械、农业建筑物(短期保险)等保险,农业协同组合仅开展生命保险、建筑物保险(长期保险)和自动车保险;第三,与农业共济组合保险业务有政府保费补贴不同,农业协同组合的保险业务没有政府保费补贴。

  4日本农业收入保险

  针对现行农业共济制度存在的问题,日本农林水产省于2017年制定了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并小规模进行试点活动,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将于2019年1月正式实施。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将建立以农业经营者为单元的保险保障体系,农业收入保险不再局限于单一品种,而是针对农业经营者所有农业经营的项目进行保障,将市场风险纳入保障范围,包含价格下跌带来的收入减少补偿。这一新的保险制度将促进农户转向高收益的新型经营品种的生产,开发新的流通渠道,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整体上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4.1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实施的必要性

  日本农业共济保险制度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至2014年,共有196万农户加入保险,占日本农户总数的90%。与其他相似的农业政策相比较,农业共济制度的保险品种丰富,可保经营者种类多,覆盖面广,保险责任主要是针对自然灾害,在灾害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时给予农户补偿。相比其他类似的农业政策,保险的针对性更强,它是以政策与基金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农户利益。

  日本农业共济制度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如下5个方面。

  (1)对价格风险的防范弱。

  农业共济制度中对气象灾害、火灾、病虫害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补偿,是自然风险管理手段。但是对于农产品供给需求变化带来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风险却没有涉及。当农户丰产不丰收时,农业共济制度将毫无办法,无法起到保护农户收入的作用。

  (2)保险限定单一,缺乏组合。

  农业共济制度的保险产品多,但每一保险品种下的可保农产品相对单一,如旱田作物共济仅承保旱田作物,果树共济仅承保各种果树。随着日本农业向大型综合的农业经营发展,如果农户种植养殖种类丰富,同时种植多种农产品,现行的农业共济制度的保障力度将难以满足农户多样化的需求。

  (3)农业共济主体减少,老龄化问题严重。

  农业共济的最基本构成元素是农户,但当前的趋势却是农户的数量在减少,农业经营体的数量在上升。农业共济制度的保护对象在减少,影响了共济保险的发展。同时,农户的老龄化问题严重,农村社区功能弱化,农业共济组合的选择面临困境,影响农业共济制度的良好运行。

  (4)高附加价值的农产品可保性差。

  农业共济制保险以产量作为保险保障的目标,对于稻米等农作物可保性好。但是,对于具有高附加价值的经济作物效果较差。201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果树、生猪两类品种的农业共济制保险加入率很低,仅有不到25%的农户愿意加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除产品产量减少或者生猪死亡造成产量损害外,产品品质降低、销售价格下降也会对生产者造成较大损害,而原有的农业共济制度无法做到对后者的损失补偿;与此相关联,近年来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经营者着力于改善经营,引入新的经营品种或经营模式,而原有的农业共济制保险不能覆盖这些内容。因此,原有的农业保险表现出新形势下的不适应。

  (5)原有的农业相关支持政策有待完善。

  面对市场风险,尽管日本实施了农产品价格稳定政策,对市场风险管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在WTO背景下,为了避免触及WTO农业协定中的黄箱政策,价格稳定政策的作用极其有限。

  在这样的国内外背景下,开展日本农业收入保险,不仅能够充分保障农户的利益,而且能在WTO农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建立新型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的深层次发展。

  4.2农业收入保险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将保险的责任确定为农业经营者因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造成的收入减少。日本目前设计的这种收入保险虽然是自愿加入,但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才有资格参加。收入测算将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销售收入全部列为测算对象,在成本方面有额外的规定。例如,农户购买了价格较高的机械,则农户不能把机械折旧列入成本中(1)。

  4.2.1农业收入赔付

  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将生产风险和经营风险都包含在内,理赔内容涉及因自然灾害带来的产量减少、因供需变化带来的价格降低以及农业经营者在积极应对后也无法避免的收入减少;而放弃耕作或故意低价销售等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范围。总体而言,农业收入保险的理赔内容主要为农户经营者因为灾害和市场价格受挫导致的合理的收入减少。

  农业收入保险制度的补偿办法具有针对性(图2),以5年蓝色申报农户来测算,收集农业经营者过去5年的收入,并根据农业经营者这5年的经营规划测算出平均收入作为收入保险的基准收入。在保险期间,如果农业经营者的收入少于这个基准收入,则根据收入减少的程度进行不同比例的补偿。如果保险期间的收入降低到基准收入的90%以下,所减少的收入的90%将由保险方式的保险金和储蓄式“公积金”两个部分补偿。保险方式的补偿最高为收入减少的80%,剩余10%的补偿将由储蓄方式补偿。

  (1)基准收入的测算。

  按照农业经营者5年来的收入,结合这期间的经营规划,计算5年的平均收入作为基准收入。这样计算的基准收入可以防止道德风险。

  图2日本农业收入保险赔付示意

  资料来源:日本农林水产省,http://www.maff.go.jp/j/keiei/nogyohoken/syu_kyosai.html。

  (2)农业收入保险的保险等级。

  每一个个体风险不同,为了保证收入保险的公平性,日本政府将风险划分为几个等级,对应不同的保险费率,补偿限度不同,费率也不同。保险式保险费的50%、储蓄式保险费的70%来自国家财政补助。

  (3)农业收入保险的保险期间。

  根据投保的对象不同,收入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为两种。农户投保的保险期间为1—12月;农业经营法人投保的保险期间为经营年度。

  (4)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主体。

  制度规定以销售为目的的农户中,实施税收蓝色申报者具有加入资格,通过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加入;政府实施再保险。

  4.2.2农业收入保险的特点

  为了保障农业经营者的利益,除了政策性农业保险之外,日本还有多种农业政策并行。其中,也有部分政策涉及对收入的保障。通过对日本农业收入保险与农业共济制保险及相关农业政策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农业收入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收入测算更加精准。

  目前与农业收入保险类似的收入保护政策有农业收入减少应对政策。农业收入减少应对政策所依据的收入是一定地区范围的收入水平,而农业收入保险则依据每一个经营者的收入数据进行核定。因此,在收入的测算上,农业收入保险更加精准。在基准收入的测算上,农业收入保险选取5年的平均收入数据作为基准收入,农业收入减少应对政策则根据3年的收入平均水平计算。

  (2)不区分品种,保险品种不受限。

  虽然日本农业共济制保险几乎涵盖了农业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也针对所有经营对应品种的农业生产者,但保险是针对单一品种的,因此对风险和损害的补偿是局部的。与此不同的是,农业收入保险针对的是农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所有农产品品种,不做品种区分,以农业经营者为单元投保,有利于保障农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经营的市场竞争力。相关农业支持政策的收入减少应对政策以日本大米、小麦、大豆、马铃薯等少数品种为对象;农产品价格稳定政策等则以极易发生价格波动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为对象,这也体现了农业收入保险的优势。

  (3)可保农户有筛选。

  日本农业共济制保险的对象为相应产品经营的所有农业经营者,如只要生产一定规模稻米的农户就有资格投保稻米农业共济保险;农业收入减少应对政策的实施对象限定为经营相应品种的农户中具有“认定资格的农户或村落”等,价格稳定政策对象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要求蔬菜生产者在年初提供生产和上市计划。农业收入保险面向前述所有农业经营体,但是仅实施税收蓝色申报的农业经营体才有资格投保。只要农户满足蓝色申报的条件,就可以参加保险。

  (4)赔偿内容包含产量和价格两方面带来的损失。

  农业收入保险对产量和价格造成的收入减少进行赔偿。农业共济制度只针对产量减少进行赔偿,收入减少对策也补偿收入,但对象单一、品种少,更多的农业经营者不受该政策保护。

  (5)农业收入保险和其他农业支持政策的选择。

  日本农业收入相关支持政策可归为两大类:一类包括农业共济保险制度、收入减少应对政策、蔬菜价格稳定制度、加工原料乳生产经营安定政策等;另一类是农业收入保险。为了避免政府的重复支持,农户只能在农业收入保险与第一类保险之间选择一种加入。但也有特例,如经营养殖业的农户如果复合经营其他农业产业,则可同时加入肉用育肥牛经营安定特别对策、养猪经营安定对策、肉用牛生产者补贴政策、肉用牛繁殖经营支持政策、蛋鸡养殖经营安定对策与农业收入保险。

  5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对中国的启示

  近年来,中国农业在小而分散基本经营格局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经营主体多样化的新环境下,应完善中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农业保险类型,从而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力的农业发展保障。日本农业共济保险制度和收入保险政策的发展经验展示了农业保险的独特优势。日本的经验与政策可为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以下启示。

  5.1政府及相关机构为农业保险体系奠定扎实基础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于2019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日本农林水产省在此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2014年日本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划拨了收入保险调研费用,并充分收集农业从业个人和法人农业经营者的资料,以及过去7年的收入数据;2015年对农业生产中的生产、销售以及农业经营者的记账方式和经营计划进行调查,对农业经营者收入保险的加入意愿开展调研,制订应急预案。在开展试点后,政府逐渐将收入保险规范化、法制化,农林水产省及相关机构制订了对应计划,修订《农业保险法》,并加以实施。同时制订了实施农业收入保险后的追踪方案,计划在政策实施5年后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政府及相关机构对新的保险政策的实施进行了详细地计划,并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目前中国农业收入保险也在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活动,可借鉴日本的经验,从中央层面列入预算,开展数据收集、意愿调研,制订应急预案,并对实施的效果进行追踪。

  5.2划分农业收入保险及相关政策的界限

  日本农业收入保险作为新型农业保险政策,与以往实施的农业共济保险以及相关农业支持政策,原则上只能选择加入其中一种。这样的划分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证政府不会重复补贴,充分有效地利用农业补贴资金。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政策种类比较单一,但各省都在开展各类新型农业保险的试点,可借鉴日本政府对不同政策在加入上的限制,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

  5.3增强农业收入保险的宣传和模拟测算

  为了推动农业收入保险的顺利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日本农业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窗口和专人负责农业收入保险的系统宣传,并进行录像。在测算方面,进行模拟测算、保险精算,通过多种类型的模拟争取获得最精确的测算结果。为提高农户农业保险的加入意愿,中国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农户培训,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

  5.4健全农业收入的申报体系和监督体系

  农业收入保险的一个重要依据是收入。为了实施农业收入保险,日本在原有健全的农业收入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收入申报监督体系,并注重农业经营者基础数据的把握。基础数据的精准把握、收入申报和监督体系,是农业收入保险实施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5.5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与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完善紧密相关。WTO农业协定的相关条款中,涉及价格的支持政策属于会被削减的政策对象,但收入保险不属于被削减对象,可能会被列为绿箱政策[11],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5.6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农业收入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日本农业收入保险实施的一个长远目标是,通过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促进日本摆脱农业后继乏人的困境,提高日本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农业收入保险也面临一些难题,主要表现在如下4个方面:第一,与现行农业政策之间的协调。与农业收入保险相关联的农业政策有多种,如何很好地协调,是值得不断探索的问题。另外,也要协调好收入保险与收入保障、收入低下补偿等政策之间的关系。第二,农业收入保险以农业经营主体为单元,而农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多种经营来进行作物之间的收入互补。在此情况下,收入保险的优势表现不出来,会影响农业经营者对收入保险的认可度。第三,农户中的蓝色申报者才具有参保资格,而蓝色申报者仅占农户数的20%,表明农业收入保险不能覆盖日本全部的农业经营者。由于农业收入保险有政府的政策支持,这就相当于政策是向大规模经营者倾斜的。第四,收入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的实施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增加了农业的保护力度,与WTO的相关规定不符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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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张志勇,夏智灵.日本蓝色申报制度的设计及启示[J].税务研究,2013(4):3-7.

  [11]清水徹朗.農業共済の現状と収入保険導入の課題[J].農林金融,2016(10):526-544.

  注释:

  1、资料来源:日本农业共济协会网中关于收入保险的说明,http://nosai-zenkokuren.or.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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