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是学校牟利的工具

发稿时间:2011-07-07 00:00:00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熊丙奇

   深圳大运会开幕在即,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1000名学生,被学校以当志愿者的名义带到深圳。可同学们发现,“志愿者”完全是学校编造的童话,他们主要在地铁站点从事安检工作,应得的补贴也被学校克扣大半。

  校方负责人表示,深圳保安服务公司确实给了学校一笔费用,每位学生每月1600元,不过这钱不能都发到学生手里。校方负责人说:“首先,我们来这里是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不是劳务派遣,我们不是来这里打工的,这个不是什么工资;第二,我们还是在校学生,我们没有权利组织大家出来打工;第三,这笔费用含了很多内容,比如我们的培训,老师的管理,领导来这里参观,还要应对意外的事件。”他还称:“实际上我们算了一下,我们最后会有几十万剩下,就作为学校的建设经费,我们做这样的工作,哪怕是为学校创造了一点效益,我觉得有什么不好呢?”

  由此,深圳保安服务公司至少在劳务报酬方面履行了深圳最低工资保障1320元的规定。该高职院校则存在将学生作为牟利工具的严重问题,只给学生800元不到,将其余资金归为“学校建设经费”——这只是学校负责人的解释,这笔从学生身上克扣的资金,会不会进入学校账号,还是未知数。

  在学校看来,只要给学生实质上的劳务输出活动,按一个“社会实践”和“志愿者”的说法,就可名言正顺组织学生“社会实践”、做“志愿者”,进而心安理得地把学生该得的报酬扣下来,作为学校管理费。这是典型的掩耳盗铃,至少犯有三方面错误。

  明知不能进行劳务派遣——从保安公司给的费用看,实属劳务派遣性质——却对学生进行实质性的劳务派遣,此其一。其二,将这种劳务派遣与“社会实践”混淆,威逼利诱学生——据报道,对预备党员,“如果不来,就不能入党了”,有的学生还担心学校会以社会实践不合格为名,给毕业设置障碍。其三,就算是社会实践,学校原应承担相应社会实践成本,没有任何理由克扣学生的报酬,否则学生缴纳的学费是派什么用场?

  近年来,学校充当“中介”,把学生当廉价劳动力输送给用人单位并收取“管理费”的事屡屡发生。毫无疑问,这是严重的违规办学行为,需要有关部门依法严查并进行问责。不但应归还学生应得的报酬,还应追究学校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具体行为涉嫌欺诈和侵占。遗憾的是,近年来针对这些事件,处理并不严肃,学校调整做法后,往往不了了之。

  学生在学校面前处于“弱势”,是这类事件反复发生的根源所在。由于毕业证书、评优评奖等掌握在学校手中,学生没有畅通的维权渠道,不能参与学校决策,也很难对学校不合法之举表达不满。因此学校往往有恃无恐。近年来,诸多学校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都是学生三番五次寻求媒体帮助、引起社会关注后,才被纳入“解决”程序,可见学生的权益被校方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漠视到何种程度。

  在现代学校制度框架中,“学生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即学生有权参与处理教育事务、学生事务,包括学校理事会决策,及对办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价。这才能让受教育者的权利根本上得到保护。在反复上演的学校侵权事件面前,推进包括学生自治在内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已不能再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