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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型国企应以摒弃垄断暴利为定位

发稿时间:2012-02-27 00:00:00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前段时间提出“公益型国企”概念,引起市场关注。根据邵宁的阐述,所谓公益性国企在中央企业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方面的企业。

  公益型国企是相对于竞争性国企而言的。后者作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要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乃至破产退出的风险。而公益型国企,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应该在保障国计民生,弥合社会公平方面起到更大作用。

  但问题是,近年来,这类所谓的公益型国企,在经历了疯狂扩张的同时,也带给公众以加剧社会不公、侵吞公共利益的恶劣印象。所以,当主管部门提出两类国企的划分后,在许多人看来,其实是保护了公益型国企的“法定”垄断地位。

  如何对公益型国企进行改革,这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国外,国有企业大都以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为基础来定价产品或服务,或将大部分的利润上缴给政府社会保障基金,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国外国有企业盈利能力远不及私营企业。但中国的情况恰恰相反,国企的营利能力极强。从去年情况来看,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 6.0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 6.56%位列所有企业形态之首,而私营企业则以5.69%排在末尾。

  纵观发达国家的国企,相当于“半个政府”,其参与市场竞争并大赚其钱是不可想象的。它们主要在“大社会、小政府”中扮演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正等角色。对中国而言,虽然不能如前苏联那样对国企进行大规模私有化改造,但如果任由那些所谓的公益性国企凭其垄断地位大捞油水,也将损害市场经济公平秩序。

  因此,具有公益性质的国企改革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建立有别于竞争性企业、有针对性的出资人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应切合企业的功能定位;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管,包括价格、服务标准、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行业限制,提高透明度,防止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形成规范合理的与政府间的政策安排,以兼顾企业为社会服务和企业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从目前的情况看,国企的新一轮改革势在必行,而且这一轮改革理应以对国企功能重新定位为主,即公益性的企业重归公益性,竞争性的企业全交给市场。公益型国企提法不能只充当维持国企垄断地位的借口,而应当成为加快国有企业垄断改革的开始。也就是说,只有公益性,才是国企存在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