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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规范民间借贷

发稿时间:2011-06-20 00:00:00
来源:京华时报

  在货币政策紧缩的背景下,当下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供血不足”,民间借贷在部分地区再次盛行。令人关切的是,不少民间借贷已演化为高利贷。

  部分民间借贷为何演化为非法的高利贷?道理十分简单,那就是民间借贷风险过高,“高风险高收益”是市场经济的投资铁律,民间借贷的高风险必然要求高收益。民间借贷演化为高利贷,大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恶化了其生存环境,也扰乱了金融秩序。要杜绝这一现象,根本出路是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切实降低民间借贷的市场风险。

  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首先应完善民间借贷制度。比如,通过进一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等途径,将更多的民间借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当中,让民间借贷更多地从“地下”走到“地上”,规范化、阳光化运行,使得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大增,其利率水平也自然会随着供需关系的变化而大幅下降,逐步符合法律规定。

  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必须完善现行的《破产法》。民间借贷最大的风险就是借入方遭遇破产,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等规定不尽合理,十分不利于对借出方的债权进行保护,大大增加了借出方的风险。目前的法律规定对破产企业的清偿遵循以下顺序: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优先受偿权,可直接将抵押物变卖来实现自身的债权;余下的破产企业资产中,先要支付法院、管理人(通常为律所和会计所)的破产费用和相关费用,然后是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补偿金,再接着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在这样的规定下,民间借贷一旦遭遇借入方破产,能要回的资金十分有限。笔者认为,《破产法》的核心应当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顺序应适当提前。

  当前我国部分中小企业受融资困难、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经营困难。在这一背景下,相关部门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已经刻不容缓。而要规范民间借贷,制度建设是关键中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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