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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结构性减税的功能定位及政策取向

发稿时间:2012-04-26 00:00:00  

  所谓结构性减税,就是一种“有增有减、有保有压、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方案,它是政府部门为了实现特定的调控目标,基于一定时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而采取的阶段性税收政策调整或长期性税收制度安排。当前,我国新一轮的组合式结构性减税措施即将陆续出台,全面掌握结构性减税的功能定位及政策取向,对于正确认识现阶段我国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结构性减税的功能定位

  笔者认为,根据现阶段我国国情和税制特点,结构性减税的功能定位要着眼于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本质,充分发挥税制设计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中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并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凝聚共识:其一,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看,通过结构性减税引导企业主体注重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塑造和外部经济的培育,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向依靠一次、二次、三次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其二,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伦理来看,通过结构性减税,鼓励和引导资本、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优化组合的动力和专业化生产的活力,促成多元化市场形态的创新形成。其三,从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通过结构性减税改进社会公众的消费理念和消费偏好,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消费、理性投资。其四,从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来看,通过施行结构性减税的公共财政理念,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现阶段我国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取向

  在讨论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取向时,首先要厘清四大事实:一是从“减税”层面来看,结构性减税并不意味着一味地缩减征税范围,而是应该重点形成差别化的税率档次,公平税收负担;二是从“增税”层面来看,结构性减税不能理解为政府部门为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税收手段;三是从“中性”层面来看,虽然结构性减税形成的即期减收较多,但有利于扩大税基、涵养税源;四是从“设计”层面来看,结构性减税的优惠体系应统筹考虑税种特性和税政效应,政策意图既要体现“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又要体现“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只有全面认识和正确理解以上四个维度的减税逻辑,结构性减税才能确立科学的政策取向,才能拥有恒定的制度优越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现阶段,应当继续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改原则,将结构性减税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结合起来,并将政策取向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提高结构性减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优化。比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步伐和扩围空间,促进三大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相关行业之间的社会化协作,督促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地参与要素流通和结构优化。

  第二,围绕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和促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现阶段在制定结构性减税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充分地将税制设计体现在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和完善开发政策等方面,比如,开征环境保护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引导投资方向、分流投资区域等。与此同时,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严禁先征后退税款等与功能区建设不相适应的政府行为。

  第三,围绕控制经济运行风险,服务和促进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健康发展。目前,我国政府已经着手采取系列调控措施,竭力干预经济运行中的非理性选择和高投机行为。从长远来看,要想取得经济调控的稳定性成果,就必须借助结构性减税这一工具。当前,出现产业空心化和实业边缘化,一方面是由于税收政策引导产业发展的乏力,另一方面是由于税收政策优化投资结构的不力,再一方面是由于税负加重造成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过低。由此可见,现阶段必须动用结构性减税这一政策工具,分别从引导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和促进虚拟经济繁荣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在引导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方面,通过结构性减税的制度设计,支持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文化产业、创意经济等升级改造,努力控制和降低工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在实体经济融资、物流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流通成本。在促进虚拟经济繁荣发展方面,通过结构性减税的制度设计,引导控制虚拟经济规模并加强系统性风险管理和评估,引导社会公众和结构投资者理性投资,警惕流动性过剩带来的投机风险,并加强对虚拟经济的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提高金融市场、房市投资等虚拟经济发展的可控性。

  第四,围绕确立合理合情的税负水平,服务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我国应当通过结构性减税的制度设计,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并改革计税依据和计税方式,消除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和相邻领域的交叉征税,在全社会树立量能课税、量力负税的导向。比如,适时推出以财产性收入为征收对象的遗产税、赠予税和以不合理的过高利润为征税对象的暴利税等,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并提高房产税累进税率。

  第五,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新一轮的结构性减税,应当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基本的政策取向,并将结构性减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常态化、制度化轨道。具体而言,结构性减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降低普通百姓的税收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现阶段,国内需求不旺盛、供需严重失调的原因之一,就是居民的消费能力有限。二是结构性减税不影响税收总体实力的不断增强,如通过结构性减税提高国有大型企业、高收入者群体的税收贡献率,为政府提供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务奠定财力基础。这是结构性减税政策安排下的一种税负转移和税收调整,符合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从法律上确保所有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其员工缴纳相对稳定的保障性基金。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可以有效地改善社会公众对未来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方面的预期,从而增强消费信心。四是结构性减税有利于国家将国民收入还富于企、让利于民,企业因此增加的利润要么用来提高员工工资、改善员工福利,要么用于进一步扩大再生产,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第六,围绕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服务和促进改革开放伟大工程。现阶段,我国要坚持维护改革开放大局、公平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政策取向,在这一基本前提下,将结构性减税的重点放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上,放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等方面,放在鼓励国内企业进行技术嫁接、管理变革、自主创新等方面。当然,也需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适时针对国际贸易保护和国际贸易摩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等税收手段,促进技术先进型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增强优秀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有选择性地降低部分进口产品的关税,减轻相关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