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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栏

宅基地改革的需求与理论

发稿时间:2018-05-14 15:25:42   来源:村庄与城市    作者:刘守英

  从十六大以来,宅基地制度改革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没有突破。原因是什么?政治上的考虑是一个因素,宅基地被认为是农民安身立命的地方,担心如果改革做的不好,农民就没有立锥之地。另外,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改革只在极少数城郊发达地区有需求,大多数农区没有。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2015年在全国选取33个试点县市,启动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试验,试点之初,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有15个,后来为了统筹推进改革,将改革范围扩大到了33个试点,而且中央在宅基地改革方面的口子也在不断地放。我们要考虑的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到底有没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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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制度改革需求的三个方面

  一是农民的代际变化带来农民与土地、农民与村庄的粘度变化。如果这两个关系还一直保持的很紧密,改革必要性就会大大下降。为什么现在很多人坚决反对宅基地制度改革?源于他们仍固守乡土中国的土地观——土地是命根子,不能丢,不能放,所以不能改。如果农民跟土地和村庄的粘度还那么紧的话,是改不动的。实际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已经在发生变化,笔者到泸县调查和试验跟踪发现,作为未来我国城乡转型的革命性的一代,“农二代”的生活方式基本上已经城市化了,他们跟农业的关系已经不是那么紧密了。他们对土地的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跟村庄的关系也在变化,由乡土变故土、家乡变故乡之势,必须正视这些变化。我们隐约感到,未来“农二代”的落脚很有可能在县城或者镇里,不一定落到村里,当然这不意味着他们会与村庄断根。现在可以看到“农二代”在城市买房的人增加,孩子读书在县城,对他们跟乡村的关系正在发生的变化不能视而不见。粘度是观察宅基地制度改革非常重要的指标,粘度的变化反映了农民跟土地、农民跟村庄关系的改变,如果粘度松动了,就有改革的机会了。当然这里也有一个重要的政策把握,就是改革的节奏。改革的节奏取决于农民与土地以及村庄粘度的松动程度,不同代际的农民跟村庄和土地的关系,影响着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节奏。

  二是村庄的演化和分化。现在一些人讲乡村振兴,越来越陷入浪漫主义情怀,这非常危险。前几年都在担心农民苦、农村破、农业危,现在怎么一下子农民成为最令人羡慕的职业?还有人认为乡村振兴就是把所有的村庄振兴一遍,怎么可能呢?我们要认清基本现实,这个基本事实就是未来我国的村庄还会进一步分化,而不可能齐头并进。所以,我们认为,村庄的死和村庄的活是基本问题,如果规律上未来只有少部分村庄的复活,那大部分的村庄未来走向何处?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基本事实,村庄适度的聚集是避开不了的现实,不可能还按以前自然村落为基本单位安排宅基地。村庄的演化和村庄的分化,直接带来对原来宅基地分配制度、宅基地使用制度、宅基地财产权制度的影响。

  三是乡村经济活动在起变化。笔者最近在各地调研发现,我们原来对农业的定义、农业的功能、农业的形态在理论和政策的认识上都太窄、太单薄了。最近去日本考察,对比日本的农业农村发展,一个强烈的感受是,我们为了城市和工业发展,把农业越变越窄,变成就是解决吃饭问题。现在来看,整个农业的内涵必须改变,事实上也在改变。农业的功能也要从单纯的满足食品需求到健康、安全、文化的功能转变,进而带来农业的产业裂变。农业经济活动变化之后,传统以耕作为半径的村庄聚落形态也会变化,这个变化对我们宅基地制度改革也会产生了重大的冲击。

  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需求不仅仅是在发达地区存在,也在大多数的传统农区存在。这些地区“农二代”跟土地和村庄的关系变化是最大的。原来我们宅基地制度的基本安排,在整个乡村的三个因素发生变化以后,必须作出改变。如果不作出改变,宅基地制度会成为乡村转型和城乡关系滞后的最重要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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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改革最难的地方在哪里?

  笔者认为宅基地改革难在如何破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我们设置了一套非常复杂、非常奇特的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原来基本上是负责两个基本目标:一是保证农民有住所;二是保证耕地可控。为了这两个目标,宅基地制度的设置越做越特殊。特殊性的第一点就是为保证每个人有住所,实行无偿分配,这就是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第二是宅基地的成员性,就是以集体组织成员作为分配的基础;第三是宅基地财产权的残缺,只有居住权,无财产权、收益权、转让权;第四是村庄的封闭性,其他人和资本的都不能进来,进来之后都是不怀好意的。这些特殊性安排带来的结果就是,这个制度是不能动的。宅基地制度改革,就要想办法在这四件事上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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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改革的三个理论问题

  一个是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成员权。承包地是集体所有制下农地的承包权到农户,所以集体所有制就是成员权所有制。宅基地在所有制安排上跟承包地在所有制上都叫集体所有制,但是在所有权的权利安排是不一样的。对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有实实在在的权力,能分配和管制宅基地,从宅基地上获取收益,以及管控村庄分到农户以外的公共部分,这个到底怎么理解?在农村,同样是集体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安排。

  第二是宅基地的事实权利和法定权利。从宅基地的财产属性来看,农村的几类土地里面,农民真正认为最具有财产特性的就是宅基地。从领证情况看,农民认为宅基地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对宅基地财产属性认识是最强的。但是,宅基地权利的赋予和获得上,又不是按财产权取得的,是通过公权力分配给农民的。在法律内涵上,分配给农民的使用权又没有财产属性,只有居住属性,不能作其他使用,只能盖房子,不能转让和出租,也不能交易。所以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历史上习惯形成的宅基地的事实权利,和通过公权分配给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这两者差异很大。目前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时,我们所采取的给农民宅基地权利显化的方式,都是通过公权力显化的,而且都是通过政府权利的安排来给农民一部分分配的权力。所以,这里就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宅基地和农村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不是赋予其财产权的属性,如果赋予了财产权的属性,第一权利的赋权要全面;第二公权要降低;第三宅基地的使用、交易财产权应该是以权利的认定为基础,以权利价值为基础。

  第三是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目前宅基地权利的赋权只有居住权,而当前推进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却赋予了其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权利,超越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内容。那么宅基地能否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具有同等的权利呢?这是我们接下来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人物介绍

刘守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经济系,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农经系与土地研究中心及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访问学者。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农村部副部长 , 国务院发展中心城乡统筹基础领域负责人。中央政治局31次集体学习土地问题讲解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与世界银行合作的旗舰项目《中国:2030》以及《中国高效、包容、可持续城镇化》专题负责人。国土部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人。其代表性论文有《土地制度改革与国民经济成长》,翻译著作主要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等。近年出版的有影响的土地专著有:《中国土地政策改革》、《土地制度改革与转变发展方式》、《直面中国土地问题》等。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工作期间,曾对中国土地政策改革及地方试验产生过重要影响。2016年下半年调入中国人民大学从事教学与研究,主要方向为土地制度与发展、制造业转型升级以及城乡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