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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发稿时间:2014-07-21 00:00: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曹方超

     近日,财政部公布2014年上半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国有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2211.1亿元,同比增长8.9%。国有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总收入233065.3亿元,同比增长5.9%。中央企业142463.1亿元,同比增长4.9%。地方国有企业90602.1亿元,同比增长7.4%。财政部表示,总体上看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实现了增长,但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中央管理企业和近一半省份的地方国有企业利润总额负增长或亏损。

  与此同时,国资委酝酿已久的国企改革方案也于日前出炉,首批六家央企将进行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备受关注的混合所有制试点最终“花落”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新一轮的改革工作必然会对国有企业经营产生影响。有专家认为,“试点”的落实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将会有效改善国有企业亏损现状。

  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项安波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混合所有制试点难以表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实质阶段。真正标志国企改革进入实质阶段的应该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成立、试点和实质运行。除了推行混合所有制外,政策环境还应该体现“所有制中性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特点,更多地打破垄断、放松管制、放宽准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

  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开始”

  很多人认为,此次推行混合所有制试点,标志着我国国企改革进入了实质阶段。项安波对此则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国资委混合所有制试点方案确定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做为开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试点,可以视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开始,但很难以此为标志表明我国“进入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阶段”。从广义上讲,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才是此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其中的关键是如何构建适应“管资本”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框架、监督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核心是成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项安波认为,只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成立、试点和实质运行,才是此轮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实质阶段的真正标志。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除了要关注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在其推行的过程中,“混合”的程度以及形式也应“单独对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副书记黄淑和曾公开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其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其二,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其三,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其四,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

  项安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对此进行了分类,他认为混合程度应该与“两类公司”的功能定位和职责相关联。对于在竞争性领域履行收益性功能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其控股和参股企业应尽可能实现混合所有制,混合程度完全视市场规律和商业规则而定。这类企业的目标是追求投资回报,而不是对企业的控制。而对于在特定领域履行政策性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其控参企业也应尽可能实现相对均衡、多元化的国有股权结构,避免一股独大。对于确有把握或拟逐步退出的企业,也可适当发展混合所有制。

  市场和政府共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

  此次混合所有制试点的推行应伴随着市场的同步开放,让更多具有竞争力的民营资本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

  “无论怎么试,底线必须坚守。”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彭建国表示,试点的关键是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同时要坚守基本经济制度的底线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红线,处理好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的关系,不断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项安波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还补充道,未来的政策环境应该更加体现“所有制中性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特点,更多地打破垄断、放松管制、放宽准入、开放市场、鼓励竞争。另外,发展混合所有制还需要配套改革跟进,如垄断行业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各方面的改革都需要系统地跟进和相互适应、匹配。

  国有企业改革在受到政府推动混合所有制与市场开放的影响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政府在其中的作用。项安波认为,我国缺乏明确、系统的国家所有权政策,而且这一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关部门应尽快给予关注,国家有必要制定并公布所有权政策,明确国家所有权政策的体系框架、国家所有权目标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战略规划,制定国有企业信息批露政策,建立国有企业经营业绩报告、经营业绩评估和经营业绩审计等实现国家所有权政策目标的治理和问责机制。

  与此同时,还要注意配套改革,如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推动《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的法律调整与完善等问题,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破除障碍、减小阻力、降低成本和创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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