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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是托底不是兜底

发稿时间:2020-07-03 13:50:13
来源:澎湃新闻

  7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着眼增强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允许地方政府专项债合理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

  具体来看,将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

  在支持对象上,将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同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

  会议还指出,要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

  此外,会议表示,要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

  对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的补充

  中泰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戴志锋认为,用地方政府专项债来注资中小银行,使地方政府成为股东,地方政府债务显性化,地方政府对银行的权责更为清晰。这种模式是与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匹配。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大多数中小银行通过市场化机制和自身积累能够实现资本补充和可持续发展,但也有一些银行通过市场化机制不能形成有效的补充。这实际上增加了资本补充的渠道,是之前提到的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的补充。它的特点是实际上是政府组织的,能够和银行的改革结合起来的一种方式。在注资过程中,可以推动银行的一些体制机制的改革,比如推动小银行的合并,农商行层面上省联社的机制改革等等。在补充资本的同时,能够为中小银行的长期发展提供支持,更长远的释放中小银行发展的活力。

  降低了可转债发行门槛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地方政府专项债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不仅拓宽了地方政府专项债的使用范围,也扩大了中小银行利用可转债的方式补充资本的途径。以前,一般都是上市银行才可以发行可转债,当前这个政策某种程度上意味着降低了可转债的发行门槛,作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银行也可以发行可转债。通过发行可转债,则可以增加中小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进一步夯实和优化中小银行的资本结构。

  是“托底”不是“兜底”,公司治理仍要不断改革完善

  温彬认为,尽管降低了可转债的发行门槛,但是中小银行的自身的公司治理还要不断完善和规范,确保可转债的使用效果。可转债一般是五年的期限,未来可能还是以市场化的方式退出。对于下个阶段,未来中小银行股东资本和股东结构的优化,包括进一步的公司治理也会发挥积极作用。

  戴志锋进一步指出,注资有助于缓解中小银行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大型银行的救助压力会有所缓解);但注资思路是“托底”的,而不是“兜底”;而中小银行竞争力的提升在于公司治理和业务结构转型,这需要观察未来难度较大的“深化改革”。

  曾刚表示,我国中小银行的数量多,各个省的情况也不一样。在实践过程中补充机制选择方案时,不同省份的银行,相同省份不同类型的机构也会选择不同方案。在实践过程中,可能还是“一行一策”“一事一议”,根据银行实际情况选择具体方案。(陈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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