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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农业农村部负责人:保护利用好传承农耕文明的种质资源

发稿时间:2020-02-12 14:23:46   来源:新华社   作者:于文静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为何要印发意见?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如何?意见提出哪些硬举措?记者11日采访了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

  良种在农业增产中贡献率45%以上

  问:农业种质资源包括哪些?有何作用?

  答: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农业种质资源是新品种选育的基础,是遗传信息由上一代传给下一代的载体,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之一。

  农业种质资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作用。我国粮食单产较1949年净增4.6倍,畜禽、水产品产量长期居世界首位,主要得益于品种的持续更新换代,而突破性品种成功培育与推广,无不来源于优异种质资源的挖掘利用。

  农业科技创新的源头作用。纵观国内外农业史,每次绿色革命的突破,都源于种质资源的发掘利用。我国梅山猪等地方品种为全球生猪繁殖性能整体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文昌鸡、清远麻鸡等地方种的挖掘利用,则孕育了我国独特的黄羽肉鸡产业。目前,良种在我国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达45%以上。

  传承中华农耕文明的载体作用。中华民族发现、驯化、培育了大量农业种质资源,这些有生命的、活态的、可延续的种质资源,在传承中华农耕文明、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些地方品种资源亟需抢救性保护

  问: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如何?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资源总量持续增加,长期保存作物资源超过51万份、畜禽地方品种560多个、水产种质资源近2万种、微生物资源23万多份,位居世界前列。2015年,国家启动了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新收集资源5.2万多份。

  同时,保护体系初步构建,开发利用成效明显。我国农作物自主品种占95%以上,畜禽核心种源自给率达70%以上,水产、农业微生物产品均以自主品种、自主资源为主。天津小站稻、浙江金华猪等一批古老地方品种在推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通过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利用,支撑产生国家科技类奖项超过12项,每年新增经济效益200多亿元。

  我国是种质资源大国,但还不是种质资源强国。近年来,自然生态下的农业种质资源种类与数量显著减少,交通便利地区作物野生近缘植物消失速度加快,一些畜禽地方品种、近海和流域野生水生生物资源数量呈下降趋势,亟需抢救性保护。同时,开发利用不充分,保护体系与配套政策不完善,保护主体动力不足。

  强化激励问责 推动保护利用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和硬举措?

  答: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强化了种业的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地位。此次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专门聚焦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文件,开启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篇章。

  意见首次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长期性定位,明确了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多元参与、高效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基本原则,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

  意见确立了四项核心任务。一是通过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实现应保尽保。二是通过搭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鉴定评价体系,强化鉴定评价。三是通过创新保护机制、确定保护单位、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建设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健全保护体系。四是通过实施优异种质资源创制与应用行动、建立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等,推进多元化开发利用。

  意见提出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安排种质资源库(圃、场、区)用地,不得擅自、超范围划定禁养区。规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可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资源保护工作。

  意见规定,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相关工作考核,审计机关对政策落实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促进全社会共同保护

  问:目前种质资源保护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科研院校等,如何调动全社会力量?

  答: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很多古老的地方品种、特色资源都是在老百姓家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和深山老林里得以保护和延续,一些地方品种的濒危、珍稀程度不亚于大熊猫,让更多农民、社会组织参与资源保护工作很有必要。

  下一步,将大力开展科普宣传与科学教育,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过程中,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鼓励支持个人、社会组织、企业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对国家资源库(场、区、圃)没有收集保存的资源,颁发鉴定证书。加快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表彰奖励机制。

  同时,完善市场机制,挖掘资源文化。加快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支持种畜竞争性拍卖等活动。鼓励具有典型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农业种质资源,依法申请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在持续利用中得到更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