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决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此外,根据修改决定,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与利用外资的成效显著,在提高行业整体竞争水平的同时,开放带来的风险总体可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今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对外开放全面提升了中国金融业发展水平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更好满足了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不仅使在华外资机构获益,也为国际金融业携手抗击全球金融危机、维护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何修改?
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据介绍,国务院于2001年、2006年制定公布《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外资银行条例》,其后根据我国金融业自主开放的需要,分别于2013年、2016年对《外资保险公司条例》作出修改;于2014年对《外资银行条例》作出修改。
针对为何此次对两部条例再作修改,刘福寿回应称,“本次修改《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已宣布的重大金融开放举措,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取消了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刘福寿表示,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在进入我国国内市场之前,已经可以在境外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经营年限要求的时机已经成熟,修定相关内容符合外资机构经营发展的需要。
如何修改?
把握三大原则 兼顾开放与风险防范
“两部《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丰富了外资银行的商业存在形式,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提供了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这将吸引更多机构来华经营。”刘福寿举例称,如取消拟设立外资银行法人的外资唯一或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限制和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要求,将为规模或经营年限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具备专业特色的外资机构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多的空间。
在业务经营范围,两部《条例》的修改降低了部分业务的准入条件,为外资银行展业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比如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同步开展本外币业务等。”刘福寿指出,我们也希望现有外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两部《条例》修改带来的发展空间和机会,不断提高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力与管理能力。”
刘福寿介绍,此次修改工作坚持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比如,在放宽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时,通过规范高管兼职、交易条件等方式,强化子行和分行经营规范性和独立性。”刘福寿指出。
刘福寿还提到,修改工作还坚持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立,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放,实现互利共赢;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道路。
前景如何?
打造各市场主体多赢格局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保险公司数量和规模稳步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资银行在华共设立了41家外资法人机构、116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51家代表处。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一共设立59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和131家代表处。
在回答两部《条例》修改后,如何平衡外资和内资的发展时,刘福寿称,互利共赢是《条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在立法的理念上,我国将秉持内外一致的原则,始终强调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市场主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在同一个规则下开展合作与竞争,形成多赢格局。
刘福寿指出,通过进一步扩大开放,构建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将更加有利于银行业、保险业充分竞争,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形成合理多样的市场体系。
银保监会方面强调,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与此同时,将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持续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确保新时代金融业改革开放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