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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央行联合部署信用监管新机制落实工作

发稿时间:2019-07-26 15:51:00   来源:中宏网  

  7月25日下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工作情况作了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陈洪宛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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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连维良副主任强调此文件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深化“放管服”改革,只有管的好才能放得开。加强信用监管是提升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一环,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他指出,加强信用监管是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方、各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对落实意见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深刻把握信用监管的核心内涵

  《意见》明确了信用监管的主要目标、落实措施和运行机制,提出了22条具体政策。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二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分级分类的监管机制;三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大幅提升失信成本的监管机制;四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信息充分共享和依法依规充分公开的监管机制;五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充分体现以“互联网+”为特征的大数据监管机制;六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七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

  二、务实推进信用监管落地、落实

  《意见》的出台使各级具体从事信用工作的同志们深受鼓舞,要让《意见》真正落地具体要从十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让信用承诺落地;二是让诚信教育落地;三是让自愿注册落地;四是让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五是让信用报告应用落地;六是让市场禁入措施落地;七是让信用修复落地;八是让联合奖惩落地;九是让信用自净建设落地;十是让法治措施落地。

  三、实现信用监管高质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视,全社会对社会服务体系建设越来越关注。信用建设工作,如何高质量发展,比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有四点需要重点关注:一是信用手段越管用,越要防止滥用、泛用,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信用记录的泛化和扩大化,要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泛化和扩大化,防止个人信用分和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的泛化和扩大化;二是信用惠民便企措施越丰富越要尊重市场规律。需要强调的是个人信用分可以与守信联合激励相结合,但不能用于惩戒;三是社会公众对信用接受程度越高,越要依法依规,依法依规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四是信用信息越是充分共享,越要注重主体权益保护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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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指出,当前信用监管对我们的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开展信用监管离不开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引入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基础性工作也为个人机构提供了广阔的政策空间和服务机会。金融行业将按照国办发35号文件的要求,主动对接各部门、各地方的监管工作。

  一、要全面深化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服务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我国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市场服务的主导力量,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机构。征信中心以收录10亿自然人信息,2700多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信息。上半年征信中心累计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服务分别达到10.6亿次和5000万次。征信中心作为我国征信业的主管系统,在自身为金融业直接提供服务的同时,将有效对接政府机构提供基础性征信服务。

  二、要积极开展信用评价

  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可以发挥信息覆盖广、专业化程度高的优势,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已证明、且行之有效的第三方评价机制。信用评级行业对内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机构实力不断增强,平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不断提升,有条件为实施信用监管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要落实国家金融政策

  各类金融机构要推动信用监管各项措施在金融领域落地,特别是在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中,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让严重失信者在贷款、发债等方面都受到应有的限制,同时做好对守信者的金融服务,发挥好金融资源的杠杆和指挥棒作用,尤其是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等领域要进行重点关注,实施最严格的金融信用约束。

  四、加强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一方面要加强硬件建设,确保各类信息平台应用安全,防范信息泄露,给老百姓的财产安全带来损失。另一方面要加强软件建设,各项制度设计公平高效,流程管控合理,为守信者提供方便,对失信者提供矫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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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会人员:主会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分会场,地方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级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