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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坡:心平气和地给专车新政提十条建议

发稿时间:2015-10-14 00:00: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西坡

  经营者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处罚。但事先规定某方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于法无据。
 
  10月1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这两份被称为“专车新政”的文件甫一出台,便激起巨大的争议之声。既然是“征求意见”,那么为公共利益起见,笔者自当言无不尽。下面对照文件原文,逐条列举商榷的理由。
 
  1 鼓励私家车主兼职开专车
 
  《意见》:“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
 
  理由: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专车司机必须成为专车平台的正式员工。这违反大多数专车司机兼职的初衷,也与分享经济的本义相违。为了保障各自的权益,平台和司机双方签署经营合同是必要的,但同时应该允许双方签署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只有这样,才能给合法兼职留下空间。
 
  建议:“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要遵从驾驶员的选择意愿,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经营合同。其中‘劳动合同’应当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增加“劳务合同”的选项,旨在容许并鼓励私家车主以兼职形式提供专车服务。
 
  2 专车报废时间按年限+里程
 
  《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理由:车辆登记为出租客运,根据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报废年限变为8年。而部分专车是闲时利用,“一刀切”8年报废极不合理,等于变相阻止私家车进入专车领域。
 
  建议:首先,应该容许所有专车平台向“私家车”开放,而不是设置障碍。当然,私家车进入专车平台,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专车应该按经营车辆的要求,购买车辆保险,保障乘客的利益;还比如,车辆应有较好的车况,驾驶员有一定的驾龄。
 
  专车可以作为车辆单独门类进行登记(或适当降低现有出租车准入门槛),既区别于普通车辆,也不同于传统出租车辆。除了车辆本身有可供识别的标志外,单车无需办理营运证,驾驶员也无需办理上岗证。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的审核可交由专车平台审核,到政府部门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确定专车的报废时间,也要结合其自身特点,不能仅看年限,更需结合行驶里程。可以设立两个标准,达到任何一个就应该报废或退出经营。一个是车辆的报废年限,当然这个年限确定要比现在的出租车延长很多(比如15年);二是里程,现在的GPS完全可以累计该车辆的总行驶里程,达到一定里程数,即使是年限不到,也必须报废或退出经营。仅仅凭年限报废是过去技术无法控制里程时的管理,现在不应该再按此方法管理了。
 
  3 审查权力下放给企业
 
  《意见》:“(网络约租车)应取得服务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件。”
 
  理由:增设行政许可,与当下“简政放权”、不新设行政许可的施政方针相悖。
 
  建议:学习专车的“上海模式”,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但应将审查车辆和司机资质的权力下放给专车公司。经营车辆进行政府备案(而不是审批)即可。专车公司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审查不严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4 “巡游”与“预约”实现功能合一
 
  《意见》:“预约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电话预约出租汽车等形式,具有预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理由:关于巡游还是预约的管制,纯属多此一举。预约与巡游都是为了解决有用车者与空车在最短时间、最短距离中配对的效率问题,本质没有区别,人为进行区分,不具有可操作性。
 
  建议:删除本条款。现有所谓的“巡游出租车”应逐步增加“预约”功能,最终和“预约出租车”实现功能合一。
 
  5 专车价格完全交给市场决定
 
  《意见》:“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理由:在实践中,网络专车平台已经实现了根据需求进行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政府指导价是削足适履。如果说传统出租车由政府定价属于不得已,那么强行加给已用新技术解决了该问题的专车,属于倒退之举。
 
  建议:专车价格应完全交由市场定价。传统出租车的定价方式应向专车靠拢,而不是反过来。能让市场决定的价格,就不要用“行政的手”来操控。
 
  6 不宜给专车找来多位“婆婆”
 
  《办法》:“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
 
  理由:上述这些部门本来就有法定权力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公平执法便是,不需要列明。这样规定,好像一下子给专车找来了好多“婆婆”,反而不利于专车初期的发展。
 
  建议:删除本条款。
 
  7 经营许可不可下放到县
 
  《办法》:“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理由:专车平台要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分别完成审批,黄花菜都凉了。正如论者所言,这还可能导致县域寻租。基层地方政府有无能力审批,也是一个问题。
 
  建议:可修改为:专车平台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应该在公司注册地进行申请登记。不必要求按经营区域进行登记。事实上,汽车的流动性,很难确定“经营区域”,而且,专车平台设立分支机构,当然会考虑经营的成本和经营环境。要尊重互联网跨地域的特征,以“互联网思维”对待专车。
 
  8 不用计价器而据GPS计费
 
  《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
 
  理由:专车现行的计价系统已足够透明、完善,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搞计价器属于画蛇添足。使用计价器之后,动态调价也将成为不可能。获利的估计只有计价器生产厂商。而且,也很难杜绝计价器数据的人为修改和假计价器的出现。
 
  建议:修改本条款。逐渐改为依据GPS计费,并实现GPS和车辆车票打印系统的连接,方便车辆打印发票。
 
  9 删除“促销方案提前10日公示”
 
  《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奖励、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
 
  理由:这一条款涉嫌歧视。各行各业都有促销、奖励,为何单单要求专车提前10日公布?
 
  建议:删除该条款。
 
  10 “市场支配地位”由市场决定
 
  《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理由:还没开跑就先规定不能得第一,这不是公平的游戏规则。经营者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反垄断法》对其进行处罚。但事先规定某方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于法无据。
 
  建议:删除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