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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法与任吏相统一
—— 一条成熟的治国之策

发稿时间:2019-02-15 10:03:41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晋藩

  任法与任吏相统一的王朝多为盛世

  善法与良吏相结合,是经过历史检验的一条成熟的治国之策。任法与任吏相统一的王朝多为盛世,如汉文景之治、唐贞观之治既有良法也有执法的贤吏。对此,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等多有论述。

  为了克服明末法制的乱象,黄宗羲强调“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他虽然重视治法,希望由此恢复法律秩序,但并不忽视治人(治吏)的重要性,只是在政治比重上治法优先于治人而已。所谓治法是指制定以国家政策为依据,以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为准绳,以增删旧制为依归,以选择律学家起草的律文为蓝本,经过反复斟酌而成的国家大法。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治“法”的功能。

  在治法与治吏的结合上,王夫之作出了远比黄宗羲丰富的理论阐发。在王夫之看来,法是人君制定的,人君依靠法律饬吏治、恤民隐。所以“天下将治,先有制法之主,虽不善,贤于无法也”。“民气之不可使不静,非法而无以静之。”但是,他反对只任法不任人,指出:“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所以,“治之敝也,任法而不任人。”任法而不任人“未足以治天下”,是“治之敝也”。因为,“律令繁,而狱吏得以缘饰以文其滥。……律之设也多门,于彼于此而皆可坐。意为轻重,贿为出入,……辩莫能折,威莫能制也。”而且,“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无方。以有限之法,尽无方之慝,是诚有所不能该矣。”因此,他也重视执法之吏。

  清初思想家的治吏主张

  如果说治法的终极目的在于制定一部善法,那么治吏的终极目的则在于建立起贤吏执法的官僚系统。清初思想家针对明末吏治的败坏,有针对性地提出治吏的主张。

  其一,不得“舍大臣而任小臣,舍旧臣而任新进,舍敦厚宽恕之士,而任徼幸乐祸之小人”,如果使之操法,势必造成“国事大乱……小人进而君子危,不可挽矣”的危局。明末的政治态势恰恰是如此,所以他发出了“任人而废法……是治道之蠹也”,势将造成“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的种种弊病。因此,王夫之多次肯定了曹操“任法课能,矫之以趋于刑名”的为政之道。

  其二,鉴于明末官场上“流品不清”“铨选不审”“秉宪不廉”“荐剡吹嘘”种种乱象,王夫之主张严以治吏,他说:“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如果“驭吏以宽,而民之残也乃甚”。王夫之关于“严以治吏,宽以养民”的理论是适合于任何时代的,这是他《读通鉴论》总结出来的极为有价值的历史镜鉴。为了贯彻严于治吏的主张,王夫之强调“严治上官”。

  其三,严惩胥吏专权。由于明代科举考试创设了“八股”的格式,只讲求文章形式上的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了社会生活的现实。以八股作为敲门砖的官员对司法茫然无知,不得不依靠胥吏,使得胥吏得以操纵司法,玩法行私,以致胥吏擅权是明朝司法丛弊之薮。所以黄宗羲将治吏的锋芒指向了胥吏,他说胥吏“创为文网以济其私。凡今所设施之科条,皆出于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京师权要之吏,顶首皆数千金,父传之子,兄传之弟……今天下无封建之国,有封建之吏。”

  其四,明朝覆亡以后,一些官僚士大夫,如钱谦益、侯朝宗之流纷纷降清以求仕进,对此,王夫之主张除依法整饬吏治外,还从正面强调官吏需要重视“名教”“名节”;顾炎武则阐述了士人要有知耻之心,他说:“士人有廉耻,则天下有风俗。”又说:“耻之于人大矣!……士而不先言耻,则为无本之人。”为正人心风俗,顾炎武认为教化为先。他说:“教化者,朝廷之先务;廉耻者,士人之美节;风俗者,天下之大事。朝廷有教化,则士人有廉耻;士人有廉耻,则天下有风俗。”

  清初思想家任法与任吏相统一的观点,具体表现为:“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进长者以司刑狱,而使守画一之法”。他们剔除了某些思想家各执一端的偏见,也是就明末法制废弛、官吏贪暴的恶劣现实而发的,是抨击,也是矫弊;是对以往的总结,也是对未来的期望。■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