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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成效及原因探析

发稿时间:2018-05-23 15:03:32   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杨庆博 章传文

  【摘要】秦国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中成效最为显著的。其成效显著的非主流原因是:秦孝公“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的心理压力,商鞅“法及太子,黥劓其傅”的变法策略,“疑行无名,疑事无功”的变法手段,以及变法措施与历史传统的有机结合。

  众所周知,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中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一次。究其原因,一是秦国君臣顺应时代潮流,大力推行变法,从客观上保证了变法的顺利进行;二是变法本身体现了经济基础的变动,最终必然导致上层建筑也要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这是变法之所以能够发挥其巨大作用的客观基础。这些可视之为根本的或者叫作主流原因。除此之外,秦国商鞅变法成效显著还有一些非主流的因素。

  “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的心理压力

  秦孝公曾经说过“诸侯卑秦,丑莫大焉”,认为东方国家看不起秦国,这是秦国、秦国国君莫大的耻辱,这种心理上的压力促使秦孝公力推变法。

  东方诸国之所以“卑秦”,原因有二:其一是秦国在众多诸侯国中立国较晚。秦“非子曾孙秦仲,周宣王命为大夫,仲之孙襄公,讨西戎救周,平王东迁,以岐丰之地赐之,列为诸侯。春秋时称秦伯”。如此短浅的资历当然不能与东方历史悠久的诸侯国匹敌。其二是秦偏处西陲,民风民俗较为落后。“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这种陋俗不但不利于社会进步,而且在人头税和户税为主税源的春秋战国时期,也不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其他诸侯国更是看不起秦国,“不与中国会盟,夷狄视之”,使秦不能立足于诸侯之间,更谈不上发展壮大。所以秦孝公痛感“诸侯卑秦,丑莫大焉”。面对生存和发展的危机,秦国国君背负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秦孝公为求得发展而做的许诺,既是决心的表白,更是压力的体现。而商鞅变法正是他们释放压力,以期明民强国的重要希望所在,巨大的心理压力变为强大的变法愿望。变法的内在动力加强了,必定能够克服巨大的困难,战胜难以想象的挫折,推动变法深入、持久、成功的发展。

  在压力变为动力的背景下,商鞅变法得以顺利实施,不但革除了鄙俗,而且赢得发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同时,秦国的国力、影响和地位也大幅上升。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十九年,周显王承认秦孝公为诸侯之伯主。次年,诸侯来贺。孝公使太子驷率戎狄九十二国及公子少官率师会诸侯于逢泽,以朝拜周显王。“诸侯卑秦”、“夷狄视之”,已经成为历史,秦国取得了与中原地区老牌诸侯国相同的地位,为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及太子,黥劓其傅”的变法策略

  变法必然要触动保守势力的利益,势必要遭到他们的抵触和破坏。新法施行不到一年,以太子驷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为首的守旧派就跳出来捣乱,他们唆使太子故意触犯法令,以破坏变法。如果不能挫败守旧派的挑战,变法将半途而废;但如果处置不当,特别是牵扯到太子,可能也会给变法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终将危及变法。面对窘境,商鞅等人斟酌再三,采取了策略的方式来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

  商鞅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考虑到“太子,君嗣也,不可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因为是太子犯法,故免予追究,但是作为怂恿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受到严厉的处分,分别被处以黥刑和劓刑。这种策略性的处理方法,一方面对阻挠变法的顽固势力予以坚决的回击,从而做到“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有力地维护和推动了变法;另一方面,尽量避开敏感而易引发事端的太子,最大限度地缩小打击面,不至于树敌过多,从而减小变法的阻力;同时用法治的手段加大变法的影响,可谓一举三得。“法及太子,黥劓其傅”的做法,在策略的基础上构筑起法制的理念,为新法的贯彻执行奠定了长远的基础。

  变法施行十八年后,新法已经深入人心,“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由此也引起新即位的秦惠王极大的不满,公元前338年,商鞅被诬告,处以车裂之刑。对于商鞅的死,虽然“秦人不怜”,但是“秦法未败也”,变法并没有因为商鞅的死而夭折,是故变法“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这一事实更印证了“法及太子,黥劓其傅”的变法策略对发挥变法成效的保障作用。

  “疑行无名,疑事无功”的变法手段

  变法是对旧观念的挑战。旧观念不仅存在于上层保守派当中,往往也存在于社会的下层群体中,所以改变保守落后的观念乃变法当务之急。而要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就必然要使人们对变法树立起足够的信心。这就是商鞅所说的“疑行无名,疑事无功”。所以商鞅变法之初,通过“徙木”的手段,消除民众心中的疑惑,树立起变法的信心。

  《史记》记载:“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关于商鞅“徙木”的目的,上述所引史料的记载已很明确,就是要消除变法中的“民之不信”,“以明不欺”,让人们树立起对变法的信心。唐朝刘禹锡认为,商鞅“徙木之行必信,则民不惑,此政之先也”。毛泽东也评论道:“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商鞅以此在人们心目中留下了令出必信、法出必行的印象。

  事实上,商鞅确实树立起千金难买的威信,解除了人们心中的疑惑,打消了人们对新法实施的观望和动摇。所以变法实行一段时间后,收到可喜的效果:“兵无敌而令行天下”,兵强国富而政令通达;民众亦称颂商鞅变法“法令至行,公平无私”,“于是法大用,秦人治”的局面初步打开。

  奖励军功与“尚首功”的有机结合

  变法内容规定奖励耕战,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人可以免除徭役,作战有军功者,根据军功的大小,赐给相应的爵位,并赐予相应的田宅,是为军功爵制。这一变法规定与秦人的历史传统有诸多相类之处,所以实行起来,效果极为明显。

  秦人的祖先,“同殷一样,都来自我国的东海之滨”,原来是生活在东方的夷族部落,后来迁移到西方。“秦之先非子,为周孝王养马于河、渭之间,封为附庸,邑为秦谷。”由此可见秦人的祖先应为来自东方的游牧部落,不但在东方时“以游牧、狩猎为其经济生活主要内容”,迁到西方以后“还保持着狩猎、游牧民族的古老传统”,不但崇武好战,而且作战有“尚首功”之俗。所谓“尚首功”,就是作战中以杀敌数量来决定战功的大小,因此在战场上杀死敌人后,要把敌人的头割下来,作为取功之用,因杀敌太多,取头不便,便以取左耳来计算,此俗虽残忍,但却激励战士英勇杀敌。变法中的军功爵制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不难看出,军功爵制和“尚首功”的习俗如出一辙,商鞅变法以法律的形式,把因军功而取得的爵位,以及因此而获赏的田宅更加细化、固定化,并特别强调了军功的作用,即没有军功就没有相应的等级、差次和家次。这样做有两点好处:一是把新法与旧俗有机结合起来,以传统的力量来推动新法的贯彻与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变法的习俗阻力;二是把传统法律化,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以风俗习惯的潜在力量来移除旧俗,推行新政。传统的风俗习惯是制定法律的基础之一,所以很多成文法就是习惯法的自然发展,而商鞅变法客观上正是践行了上述原则,而且人为地加速了这一发展的进程,因此,商鞅变法能够在激烈的竞争和残酷的封建兼并战争中,发挥出其他各国变法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奖励军功与“尚首功”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用法律化的传统来刺激农业和军事的发展;另一方面又用强化传统的法律手段来限制没落保守贵族的影响,削弱其实力,清除其对新兴封建经济的阻滞,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国的经济实力与军队的战斗力在相互促进当中不断强化,实力逐渐成为七国之冠,而变法的实效也由此得以彰显。

  比较而言,战国时期各国进行的变法运动,其基本背景和内容大同小异,但变法的效果却有很大的差别,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不能单从矛盾的普遍性上去揭示,更要考察各国变法的特殊性。秦国商鞅变法成效显著,与秦孝公“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的心理压力,商鞅“法及太子,黥劓其傅”的变法策略,“疑行无名,疑事无功”的变法手段,变法措施与历史传统的有机结合等是分不开的。但是这些个性化的措施中,其他诸侯国的变法中也有类似的,例如商鞅徙木以立信的做法,在楚国的吴起变法中也有类似举措。因此,考察商鞅变法的成效应该把以上措施结合起来,以整体的、辩证的眼光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