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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离婚案引发的社会变革——英国宪政的由来

发稿时间:2012-08-20 00:00:00   来源:《文史天地》2012年第8期   作者:施京吾

  社会变革:一个离婚案的故事

  欧洲国家的特殊政治、社会结构,王室选择怎样的女人为后,对国家前途与命运有着重大关联,欧洲战场上许多战争就是因为国王老婆引起的,如法王路易十四与西班牙的遗产争夺战,就是因为两个国家王室间有姻亲关系。

  既然有结婚,也就有离婚。结婚重要,离婚同样重要。欧洲封建社会政教合一,国王无一例外都是基督徒,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国王不能同时娶两个老婆,于是经常搞些“婚外情”——由此导致国王离异再娶的事时有发生。但英国国王提出的“离婚”诉求,却直接导致英国政治结构发生根本变化,引发社会组织方式全面改弦易张,并在未来岁月中影响了整个世界。

  这位英国国王是都铎王朝的亨利八世。

  亨利八世(1491年~1547年,在位时间为1509年~1547年)是都铎王朝的第二位国王,王后凯瑟琳(1485年~1536年)乃西班牙阿拉贡公国国王的女儿,她原本是亨利八世哥哥的遗孀,比亨利八世年长6岁。丈夫死后,她得到罗马教皇批准改嫁亨利八世。凯瑟琳王后与亨利八世只生有一女,名叫玛丽,按照严格的长子继承权,女儿不能成为国王。到1527年时,凯瑟琳王后已年过四十,不仅风韵不再,也不能再次生育,为了王室继承,亨利八世需要一个儿子。正在此时,他刚好爱上了贵妇人、王后的侍女安妮·博林。这样不论为江山社稷还是为个人情感,国王必须与王后离婚。

  但在离婚问题上,国王遇到了巨大麻烦,不仅离婚手续复杂,还涉及到一大堆利益关系:西班牙国王查理五世是这位王后的外甥和庇护人,此时西班牙是欧洲强国,正处鼎盛时期,在洗劫罗马后,查理五世不仅兼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同时还紧紧控制着罗马教会,当任罗马教皇克莱蒙特七世,正在他控制之下。亨利八世的离婚案没有获得罗马教皇的批准,原因在于有着巨大的利益关联。

  如果亨利八世绝嗣,英国王位就可能由西班牙王室取代或受其控制;而庞大的教会力量还控制着英国的大量财富,此时,“教会及其修道院占有全国土地的1/5到1/4,其总收入远超过王室土地的收入”,非但如此,教会的主教及修道院长均由罗马教会任命,也经常由外国人担任这些职务,英国财政收入相当一部分将“以各种形式上交罗马教皇和外国人主教”,英国国王则很难染指。如果成功离婚,西班牙王室则失去控制英国的任何可能,同时在经济利益上亦有巨大损失。如此一桩离婚案当然不会轻易得到受其控制的罗马教会通过。经百般阻挠,亨利八世想通过教会实现离婚的企图彻底失败。

  可英国国王并不甘心失败,如果离婚不成,都铎王朝则岌岌可危,不仅西班牙,国内也有一帮觊觎王位的显贵,还要眼睁睁看着财富流失。要保住王室和财富,不仅要离婚再娶,还要对英国的社会、政治结构进行重大改造,否则没有出路。于是,亨利八世开始折腾了。

  都铎王朝建立于1485年,这正是欧洲走出中世纪,开始向封建制度挑战、理性自觉的时代,文艺复兴运动、地理大发现和宗教改革运动接踵而来,不仅改变了欧洲,也改变了世界,其中,对英国社会变革有着直接影响的是宗教改革运动,新教的兴起,给亨利八世找到一个非常合适的借口。亨利八世开始转向议会,他要借议会之手,以“宗教改革”之名达到自己目的。这段历史也被称为“英国宗教改革”。

  英国社会与欧洲大陆同属“封建社会”,但两者差异较大,英国有“小欧洲”之称,社会变革的枝蔓较多,需对宗教改革前的英国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作简单介绍。

  英国于1215年颁布了《大宪章》对王权即有所约束,13世纪末期产生议会,上院由大贵族和教会贵族组成,下院则由平民代表——乡绅组成,此时乡绅虽为平民身份,但多半是骑士或者贵族的幼子、亲属这类有产者。此时英国议会没有立法权,主要起到“咨议”和批准王室税收的作用。英国早期的上下议院都不是常设机构,只有国王在需要时才召集各位议员前来议事。

  到都铎王朝时期,刚刚经历红白玫瑰战争不久,英国贵族的发展进入一个相对没落阶段,贵族总数仅50人左右(不过贵族的经济实力仍然具有绝对优势,这种优势一直延续到工业革命才被新兴资产阶级超越),骑士、乡绅阶层合计有四千到六千人。此外就是强大的教会力量,他们不仅拥有大量财富,还拥有大量政治和经济特权,基本不受英国政府的管辖,一些大主教还出任国家高级官员,如当时的首席国务大臣渥尔塞就是一位大主教,他不仅为王室工作,同时也为教会工作,而且后者的重要性还时常超过前者。

  亨利八世于1527年提出离婚动议,屡遭教皇拒绝,也受到上议院大多数世俗贵族和几乎全体教会贵族的反对,直到1529年。亨利八世无奈中转向下议院寻求帮助。

  改革的核心:宗教改革与议会改革

  议会改革与宗教改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也是都铎王朝各项改革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改革,宗教改革是通过议会改革才得以实现的,议会权力则是通过宗教改革得到的。亨利八世被誉为“议会的伟大建筑师”,可见其作用重要。

  从1529年开始,下议院连续召开了七年会议,其中前三年的主要任务是向罗马教皇施压,以达到离婚目的。

  11月,议会开幕伊始,便立刻向教会发难,正如当时一位反改革的主教费希尔形容的那样:“每天下院通过的法案都是摧毁教会的,……下院所要做的不是别的,就是打倒教会。”议会向教会团体发起猛烈攻击的原因在于,存在长达千年的教会组织早已变得腐朽不堪,不仅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还攫取了大量财富,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通过对教会的打击,乡绅的经济力量才能得以增长,所以下院议员们十分热衷这样的“改革”。他们针对教会拟定了一系列法案,如“限制教会法院收取遗嘱手续费和交死手捐,反对教士兼职,不住教区,兼营他业致富”等等。

  为了控制教会,亨利八世首先要解决的是英国教会组织“究竟是服从教皇权力还是国王权力的问题”。他借助议会各种法案认定“教会服从罗马教廷是违法的重大罪行。”在1532年3月的议会上,通过了一项重大法案,以“助长教权罪”宣告全体教士有罪,英国教会被迫屈服。

  1532年,改革派领袖托马斯·克伦威尔和下院议长奥德利进入政府掌控权力,加快了改革步伐,通过“反对主教权的请愿”剥夺了教会的司法权,申明“国家应有完整统一的主权主张”。议会改革中最重要的一条法案是1533年通过的“禁止向罗马教廷上诉法”,这项法案的通过,使议会控制了教权。亨利八世借助这项法案解决了离婚问题,后来继承王位的正是他与安妮·博林所生的爱德华六世。这项法律的通过,产生了另外一个作用:“国王与教会的关系、国王与其后代的法律地位便与议会法案紧密联系在一起了。”从此,英国教会不再受罗马教会控制,英王成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脑。

  1536年议会通过第二个王位继承法,同时取消了封建特权,解散了291所小修道院,到1539年再次通过法案解散全部修道院和僧侣团体。教会财富被王室和乡绅们瓜分。

  宗教和议会改革原本是个偶然,在改革过程中一些偶发事件对议会改革造成的影响也相当深远,事情却很简单。

  1543年一位叫乔治·费勒斯的议员在参加议会途中因为个人债务问题被捕,下院直接派警察去释放他,但遭到看守和行政长官的拒绝释放。后下院将此事控告到上院,大法官答应解决这个问题,下院却予以拒绝,认为议长出面已经有足够的权威,于是把看守和行政长官抓了起来。亨利八世知道此事后,亲自前往议会下院宣布:“我的法官告诉我,我们王室的权力从无如现在在议会中更高;在议会中,我是首领,你们是成员,两者联合便组成一个政治团体。因此无论对议会任何最低成员的侵犯,就是对我和整个议会的侵犯。”并宣布议员享受不得逮捕的权力。这样,“国王在国会”成为英国王权的根据。

  议会对亨利八世投之以桃,报之以李,通过了议会改革以来的第三个王位继承法,宣布亨利八世的三个子女爱德华、玛丽和伊丽莎白为王位继承顺序,并通过法案重新规定了王位的头衔,将“英国教会在尘世的最高首脑”正式变成国王头衔。这样罗马教会彻底丧失在英国的教权,同时又使得王位合法性问题变成议会法定,传统的君权神授在法律上失去保障,议会的权力和地位得到巨大提高。在后来的英国政治斗争中,英国思想家弥尔顿、洛克,都对君权神授进行了严厉抨击,其依据正源于此。

  亨利八世在对下院进行改革的同时还对上院进行了改革,由于上院保守势力的强大,同时也无法超越历史语境,上院改革主要是驱逐了教会贵族议员,增补了新晋级贵族议员的职位,没有更大幅度的动作。

  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与司法机构改革

  英国的显贵会议由来已久,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咨议机构,融立法、行政、司法为一体,和欧洲各国显贵会议的状况大致相似。

  政府体制的改革以亨利八世的国王首席秘书权力扩大为标志,国王首席秘书原本是国王的私人秘书,只传达国王的一些令谕,不直接从事政务活动。托马斯·克伦威尔(他是后来英国革命时期奥利弗·克伦威尔的先祖)于1532年进入议会,于1534年4月被任命为国王的首席秘书。克伦威尔出生平民,属于乡绅阶层,有着超凡的管理能力。克伦威尔之前的行政系统由传统的教会、世俗贵族把持,亨利八世离婚问题一直受到他们的阻碍,许多政令无法实施,克伦威尔被任命首席秘书后开始独断朝纲,进行大规模改革,他把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外交、财政、教会、地方行政、宫廷事务牢牢控制在手中。

  在随后的改革中形成了以克伦威尔为首的枢密院制度,克伦威尔扮演了相当于内阁总理大臣的角色,手下张罗了一批改革派为内阁成员,频繁讨论各种国家事务,这样“第一个集权、精简和部门化的中央机构”就形成了,“它与过去的咨议院有着本质的不同,这种变革也很快在法律上得到承认”。一个不同于传统的新型政府形式出现。

  改革的道路并不一帆风顺,克伦威尔遭到一批反对改革的贵族反对,他们怂恿亨利八世于1540年7月处死了克伦威尔。不过由于克伦威尔所奠定基础相当扎实,枢密院制度不仅没有被推翻,后来还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到爱德华六世时,枢密院的16名成员中没有一个是受封超过12年的老贵族。

  在司法改革中,英国历史上有从习惯法到普通法的变化过程,英国的司法体系历史上就与欧洲大陆有所区别,欧洲大陆属于典型中世纪式的,王室裁判权和领主裁判权互不干扰,而英国虽然也拥有领主裁判权,但法官却是由中央政府任命并且不得世袭,这对亨利八世改革十分有利。

  亨利八世表示将以自然法为正义,以常识的公平合理为标榜,实施衡平法,先后建立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星室法院和专门处理民事案件的请求法院,这两个法院的建立,剥夺了领主裁判权,司法权转由国家直接控制,司法机构成为国家重要的权力机构之一,为维护亨利八世的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亨利八世同时还大大加强了由中央派驻地方的治安法官的权限,“由监察作用转变为地方司法的主要执行者,大大削弱了公社法院、封建法院和市镇特权法院的权限”,此外,枢密院还定期派出巡回法官。一个不同于封建社会传统的新的司法体系由此形成。

  司法改革的结果则是将司法权收为国家。至此,英国形成现代国家的基本架构,议会、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统一归属国家名义之下,相互间平行而互不隶属,成为现代国家组织的标准模式。

  改革的性质:偶然性塑造的历史

  亨利八世的改革虽然被称为“宗教改革”,但其所有改革措施都是为了加强都铎王朝中央集权制的,只是英国的社会结构和特征又使他无法获得他所需要的全部权力,只好采用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方法,让渡部分权力以换取支持,并没有预料改革的最终结果是把英国改造成一个宪政国家。

  可以说,亨利八世的改革是由一连串偶然事件引发和促成的:如果他与凯瑟琳王后生有一子,就不存在王位存续问题,改革就失去最重要借口;如果没有马丁·路德宗教改革(这里顺带一笔,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1517年10月31发表的《九十五条信纲》为肇端,改革运动短期内迅速传遍全欧洲,到亨利八世改革时,新教仅出现十二年),亨利八世的改革将失去方向;如果不是英国的祖先们给他留下了议会制,他的改革不会得到任何团体力量支持;如果不是出现乔治·费勒斯债务问题,议会改革则未必能深化到如此地步——这些事物的存在,都不是为他改革而进行的特别准备,换言之,英国走上宪政道路并不是历史必然性的产物,历史主义的观念对于英国社会变革显然不适用。

  从亨利八世个人经历来看,怎么看他都不是一头好鸟,他在位期间穷兵黩武,滥杀无辜,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早在1521年,为讨好罗马教皇,他强烈反对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并写下《保卫七种圣礼》对教皇歌功颂德,此书正是经过托马斯·莫尔编辑。在遭到路德批驳之后,他请托马斯·莫尔为他进行辩护,莫尔于1523年写下《莫尔答路德所散布的对英王亨利八世的嘲弄》,对路德进行人身攻击。托马斯·莫尔是正统天主教徒,宗教改革自然要遭到他反对,亨利八世要求莫尔宣示承认国王为教会最高首脑并否认教皇权威、承认他与博林所生的女儿伊丽莎白为王位继承人,遭到莫尔拒绝。1535年7月7日莫尔被杀害,头颅悬挂在伦敦桥上示众。不论阻挡他改革渥尔塞还是帮助他改革的克伦威尔,只要时局需要,他都毫不留情地将他们杀死。亨利八世本人至死都是天主教徒,他从来都不是一个新教徒——宗教改革不过是他的一张皮。

  击垮教会之后,亨利八世获得大量财富,他国库充盈,收入丰厚,这又燃起了他那颗悸动的心,他参加了由宿敌西班牙挑起的对法战争,企图在战争中捞到好处,却没有料到这场战争的结果没有按照他预想实现,反而填进去了十倍的战争预算,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只好将王室财产出售,而贵族乡绅则大肆购买,这样,贵族乡绅的经济实力反而在战争中得到加强。

  最大意外则是亨利八世的适时死亡,如果不是他的死,英国的中央集权在他手中还可能继续强大——他的改革绝不是为削弱王权做准备的。对法战争的失败,使亨利八世财力大大受损,紧接着他的死亡,强权变成了弱主,继位的爱德华六世不过是个小孩,由议会摄政,议会权力变得更加强大——人算不如天算,尽亨利八世所作一切都是为加强中央集权和自身王权的,客观上却为英国宪政开辟了道路。

  都铎王朝形成了现代宪政制度的基本架构,但此时尚不宜高估议会的作用,与光荣革命后的宪政架构亦有所区别,这一段时期被称为“英国宪法的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一直延续到1688年光荣革命,它经历了“亨利八世时期的盲从议会到伊丽莎白女王时期窃窃私语的议会、詹姆斯一世时期已有反意的议会、再到查理一世时期反抗的议会”,大约近两百年时光。由于英国国家统治体系出现了制衡,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取得绝对统治地位,政治上的相对宽松和自由,为资本主义文明奠定了基础,迎来了工业社会的一抹曙光,人类社会进入一个全新历史阶段。当资产阶级成为社会主流,再也没有力量扭转这种形势了。

  宪政治理只是人类组织社会、治理社会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发展、变革,治理方式必然要随之发展。英国的宪政治理,为现代民主制的建立确立了一个典范,是人类文明国家共同学习的榜样。不过,英国走向宪政治理的路径却是世界独一无二、不可复制的。从1215年大宪章颁布算起,直到1948年通过《选举权法》从法律上完全实现全民普选权(二战前已经实施,但尚未得到法律确认),此间长达七百余年,每一步都在缓慢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中最为重要的特性在于:掌握国家权力的和希冀社会改革的双方都具有谈判、让步、妥协、和平变革的愿望,这是英国避免严重暴力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并因此成为现代民主政体的重要典范。